XX酒业员工廉洁准则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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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酒业员工廉洁准则及管理制度 编号XX酒业员工廉洁准则及管理制度编制综合管理部版本/修改码A/0审核颁布日期2018-4-16批准发放范围全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廉洁建设,规范员工廉洁从业行为,保持企业经营和员工关系的纯洁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合作商”包括供应商、渠道商(经销商、销售商等)、广告商、工程合作商、物流商、咨询和项目合作单位等各类直接或间接合作商及潜在合作商。 本制度所指的“财物”包括金钱、实物以及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代币券、银行卡、旅游费用,提供房屋装修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2、 本制度的“特定关系人”是指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本制度的“亲情”是指与公司无合作关系或公司内无利益关系的亲属、同学、老乡、战友和朋友;“非亲情”是指亲情以外的人员。 本制度的“正常礼节”指本人及近亲属婚嫁、生病住院、病丧、房屋乔迁、小孩出生和上大学。 过年过节、生日等均不属于正常礼节。 本制度的“红包”是指用于行贿和受贿的现金及现金等价券,不包括正常礼节往来中赠送的礼金。 本制度的“高危岗位”是指具有业务合作决定权、人财物调配权、考核权以及监督权的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重点对象为高危岗位人员。 第二章细则第四条坚持崇廉拒

3、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严禁利用职权、职务和工作之便从公司合作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处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主动向合作商索取或借礼节机会主动要求合作商提供红包、礼金和礼品。 违者,不论金额大小,责令如数退还,并作辞退处理。 (二)被动接收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合作商赠送的红包和礼金,须在知晓后7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给对方或上交(上报)给综合管理部处理。 违者,作辞退处理。 (三)不准主动要求合作商安排吃请、住宿、地方特产、承担交通费及其它私人费用。 违者,不论金额大小,责令如数退还,并作辞退处理。 (四)不得接受合作商安排的休闲娱乐或旅游活动。 违者,责令全额退还消费费用

4、,视情况作记过、撤职或辞退处理。 (五)公司员工在不能或不便推辞的情况下,接受合作商礼节性招待的,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须将接受情况向综合管理部登记,多人同时接受招待的可指定其中1人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和招待类型、时间、场所、费用等。 并遵守以下要求 1、公司高层领导访问合作商时,由对口部门提前告知合作商不得安排豪华奢侈招待,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违者,对责任人作通报批评处理。 2、员工出差期间最多只能接受1次合作商安排的宴请(在合作商处吃工作餐除外),其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普通商务用餐水平。 违者,视情节作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理。 接受了合作商安排吃请的(包

5、括工作餐),不得报销当餐误餐费,违者,作留用察看三个月处理。 3、员工出差期间合作商安排住宿的,其标准不得超出公司出差住宿标准的1倍(特殊时期除外)。 违者,视情节作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理。 接受了合作商安排的住宿,不得报销住宿费,违者,作辞退处理。 4、员工出差期间接受合作商购买的车票、机票等交通费用的,不得报销对应的交通费,违者,作辞退处理。 5、员工出差期间接受合作商安排的礼品(包括地方特产、食物等),如属不便保存,不便上交物品,向综合管理部说明可后自行处置。 其它物品应按规定如数上交(上报)给公司处理。 违者,接受礼品价值200元及以内的,予以警告;接受礼品价值200元以上的,视情况

6、作记过、撤职或辞退处理。 (六)常驻外地工作人员家属前往探亲时,不得接受合作商承担的住宿、交通及私人消费,其它不便推辞的礼节性招待不得超过员工接受招待标准。 (七)要求廉洁用权,不准以具有能影响业务合作的控制权、支配权为由,明示或暗示合作商提供财物或服务,不准收受合作商提供的回扣或各种贿赂,不准以任何形式入股参与合作商的经营及经营分红、提成,或以合作投资、理财的名义获取利益,不准在合作商单位中任职。 违者,不论涉及金额大小,作辞退处理。 此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营销人员以具有建立或终止合作权等为由向合作商谋取私利; 2、采购人员以具有建立或终止合作权、订单分配权、物资定价权等为由向供

7、应商谋取私利; 3、工程人员以具有工程质量判定权、业务分配权、结算控制权等为由向合作单位谋取私利; 4、物流人员以具有运输路线安排权、运费确定权等为由向物流商谋取私利; 5、质量管理人员以具有物资质量判定权等为由向供应商谋取私利; 6、财务人员以具有资金承付控制权等为由向合作商谋取私利; 7、其他人员以某方面的控制权、支配权为由向合作商谋取私利。 (八)不准以象征性付费或其他交易形式“优惠”接受合作商提供的财物和服务,变相谋取私利。 违者,除责令补上差额费用外,如合作商个人支出或损失费用在500元及以下的,作警告处理(领导干部作撤职处理);在500元以上的,作辞退处理。 (九)不准参加合作商安

8、排的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准与合作商打牌(有金钱输赢的)。 违者,作辞退处理。 (十)不准私自向合作商借款。 特殊情况急需向合作商借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因工作急需向合作商借款的,须报上级领导批准。 未报批的,视情节轻重作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理;逾一周不还,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作撤职或辞退处理。 2、因个人救急需要向合作商借款的,须报上级领导批准。 批准借款的,所借款额须在一周内如数还清。 违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如数还清的,除责令限期还款外,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逾一个月不还的,作辞退处理。 3、严禁个人以工作名义向合作商借款,违者,作辞退处理。 (十一)不准将合作商的物品(如各类工具

9、、车辆、房屋等,下同)占为己有,或为己方便长期占用合作商的物品。 违者,除责令立即归还、向对方支付使用费外,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占用时间累计不足3个月的,作通报批评处理;占用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作警告处理(领导干部撤职);将物品占为己有(占用时间超过6个月即视为占为己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作辞退处理。 特殊情况确需向合作商借用财物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因工作需要偶尔借用合作商财物的,须提前与对方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不得强行使用;需多次使用的(1个月内使用3次及以上),须先报上级领导批准,经批准后与合作商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违者,由个人向对方支付使用费,并作通报批评处理。 2、因私事需偶尔

10、借用合作商财物,造成不良影响的,须向对方支付足额使用费。 违者,除责令向对方支付使用费外,作警告处理。 (十二)不准员工特定关系人通过任何方式从合作方获取利益,具体要求 1、不准公司领导、采购、工程等“高危”岗位人员将其特定关系人安排在对应合作商的单位工作。 违者,除要求合作商与其特定关系人解除劳动关系外,同时视情节轻重作警告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作撤职或辞退处理。 2、不准安排自己的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单位中挂名领薪。 违者,作辞退处理。 3、不准默许、纵容或授意特定关系人收受合作商赠送的财物,不准明知或理应知晓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合作商赠送的财物而不退还、不上交。 违者,视同本人收受并按本制

11、度相关条款处理。 4、不准将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广告制作发布、工程项目及其他业务交给特定关系人负责,不准明示或暗示公司相关部门将业务交给特定关系人负责。 违者,视情节轻重作警告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作撤职或辞退处理。 5、不准要求或接受合作商为其特定关系人提供学习(培训)、工作等便利,违者,按对本制度对应条款处理。 (十三)不准收受其他有求于公司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财物及安排的吃请。 违者,按照本制度对应条款进行处罚。 (十四)主动在一周内退还或上交合作商在非正常礼节或正常礼节赠送的礼金或礼品,等额支付或退还合作商超标安排的休闲娱乐、旅游活动、地方特产等费用,对员工不作处罚。 逾期未退还或

12、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第五条要求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不准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损公肥私,谋取私利。 (一)不准隐瞒、截留、坐支应上交给公司的收入,或私设小金库(公司发放的集体奖金和员工自愿集资用于开展集体活动的资金除外)。 违者,对主要责任人作辞退处理。 对于公司发放的集体奖金和员工自愿集资用于开展集体活动的资金,遵照以下方式处理 1、公司发放的集体奖金须在一周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发放给个人;不发放,用作其他的,须报直接上级同意,若费用有结余,须在一周内返还给获奖人员。 违者,视同私设小金库论处。 2、员工自愿集资用于开展集体活动的资金,须报上级领导批准,若费用有结余,须在

13、一周内返还给集资人员。 违者,视同私设小金库论处。 (二)不准虚报、冒领报销费用,或虚列支出事项。 违者,除责令退还相关费用外,同时作辞退处理。 (三)不准擅自改变送往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奖金、报酬、罚没收入及礼金(礼品)的用途,或从中截留、私分、贪污。 违者,除责令如数退还相关财物外,同时作辞退处理。 (四)不准变卖、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违者,除责令如数退还所占财物外,同时作辞退处理。 第六条不准本人及其特定关系人从事与公司有直接业务关联的营利活动(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同意)。 违者,除责令停止营利活动外,同时作撤职或辞退处理。 不准利用公司的业务渠道、

14、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等资源从事相关营利活动。 违者,作辞退处理。 第七条不准员工之间在正常礼节中超标准收礼、送礼,不准在正常礼节外收礼、送礼。 (一)在正常礼节中,下级、同级及上级之间的礼品或礼金价值不得超过200元。 1、超标送礼且在一周内未被退还的,对送礼人处以超标部分3倍的罚款,并通报批评;单次送礼超过500元的,作留用查看三个月或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2、超标收礼的,收礼人须在一周内如数退还超标部分(退还超标礼金或以等额礼品还礼)。 主动退还的,不作处罚;逾期未如数退还的,责令退还超标部分,并作辞退处理。 (二)在正常礼节外,下级不准向上级赠送财物,上级不准收受下级赠送的财物。 1、下级向上级赠送财物且在一周内未被退还的,价值在500元及以下的,处以价值3倍的罚款,并通报批评;超过500元的,作留用察看三个月或辞退处理; 2、上级收受下级财物的,须在一周内如数退还(包括以等额财物还礼)。 如数退还的,不作处罚;逾期未如数退还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作通报批评、警告、撤职或辞退处理。 第八条不准下级单独为上级安排吃请,上级不能单独接受下级安排的吃请。 违者,视情节作通报批评、警告或撤职处理。 第九条相关规定(一)收受的财物不便退还或退还未成的,须在一周内上交至综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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