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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施工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施工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1、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各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施工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1、为确保提高进场施工设备安全性和完好率,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项目部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等大型机械设备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3、由机械科对各项目部进场、进库的各种材料、工具、构件认真办理验收手续。 在确保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验好规格、数量,填写验收单。 4、对贵重物、危险品,按规定把好验收关,及时入库,妥善保存。 5、对不符合质量或规格、数量要求的料具,有权拒绝验收并报有关负责人。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