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中心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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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中心制度范文 村文化体育中心日常管理制度为加强文化体育中心管理,确保中心卫生、安全、有序,有效利用现有设备设施服务村民,活跃村民文化生活,构建和谐村庄,特制定本制度。 1、活动中心由专人(兼职)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环境清洁卫生,维护设备。 2、村民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要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3、不得在中心从事赌博活动。 管理人员有权对低级、庸俗、不健康的活动进行制止或将其清除场外。 4、讲文明、讲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环境安静。 5、保持公共卫生,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6、爱护公物,不得在室内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不得涂抹、撕毁

2、、私藏书报杂志。 7、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活动结束应将物品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 严禁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入中心。 8、中心各场所、设备只限于本活动中心使用,村民不得私自占用、外借,损坏设备要照价赔偿。 文化体育中心管理人员职责为长期保持文化活动中心的清洁、雅观,更好地适应民众的文体活动的需要,制订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遵守中心开放时间,定期开放中心,保证村民能在中心进行文化体育活动;特殊原因,非经批准不得推迟、提前开放或者关闭中心。 2、管理中心财产、设备、设施,并登记造册,做好中心设备设施管理使用台账;保护花草、树木,尽量避免损坏。 3、做好中心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避免这

3、些年财产受到损失。 4、清理打扫本中心室内外所有场地,保持清洁卫生,并定期进行杀菌消毒。 5、维护中心的活动秩序,不得在中心喧哗、大闹、赌博和进行不健康的活动。 6、严格控制灯光的使用,注意节约能源。 文化体育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村村文化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村文化体育中心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文化体育中心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居民文化生活,提高文明素质,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村文化体育

4、中心设施、设备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村文化体育中心的建设以村为主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第四条村文化体育中心的建设应纳入村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运用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及党的基本路线、社会公德、家庭伦理、卫生健康和法律法规等教育。 第六条以“为居民服务、为村民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有益于提高村民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活动,促进村文化健康发展。 第七条对村居民开展图书借阅、电子浏览和文化培训、辅导、讲座等文化服务,搜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第八条受镇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

5、监督检查当地文化市场。 第九条充分发挥村各类人才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 第三章设施、设备第十条村文化体育中心是指由村设立或社会力量参与设立,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场所。 第十一条村文化体育中心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方便居民、讲究实效的原则,有条件的要按照中央文明办、国家文化部提出的室内文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150m2的要求,配套三室一场(即图书阅览室、村课堂或培训室、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消防设施符合标准,有防盗设备。 第十二条村文化体育中心应设置标识牌,各活动室也应设置相应标识牌,各种规章制度规范上墙,明确标识各种设备的使用办法和安全使用注意

6、事项。 第十三条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文娱、宣传等所需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文体器材。 第十四条村文化体育中心的设施、设备、图书属集体固定资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侵占、挪用;其固定资产的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文体方面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先经镇文化部门审查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五条村文化体育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严格实行责任制;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对实物加贴标签,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使用合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制度、保管维护制度和损失赔偿制度;村文化体育中心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时,应对本中心固定资

7、产进行清查,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并签字盖章,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镇文化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村文化体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对所属村文化体育中心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的流失问题负监督责任;负责组织村文化体育中心每半年及年终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四章管理第十七条村文化体育中心中心的管理主体是村民委员会,镇文化部门按职责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切合实际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村文化体育中心向村居民开放服务。 在坚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根据村居民的生活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可采取服务与低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以弥补经费不足,建立起

8、适合本村实际情况的良性循环的服务运行机制。 低偿服务应以必需的水、电、管理人员适当值班补贴等成本费用为限,以此测算收费标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村文化体育中心开放时间要适应村居民的需求,原则上每周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要向村民开放。 如更改开放时间,应以适当方式预先通知居民。 第二十一条村文化体育中心中心一经成立,不得随意撤消、合并或改变其名称和性质。 因行政区划的变更确需变动的,应征求镇文化部门的意见,在不缩小原面积的基础上,移地配置,做到同步进行。 第五章人员第二十二条村文化体育中心主任一般应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兼任,配备专兼职人员1-3名。 同时,可招募村志愿者协助管理文化体

9、育中心事务。 工作人员应具备村文化体育中心管理的基本业务知识和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知识,热爱文化工作,服务意识强。 第二十三条对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 第六章经费第二十四条村文化体育中心经费以村为主投入、政府补助为辅,鼓励社会投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图书购置费和业务活动经费应逐年增加。 第二十六条经费的使用应接受镇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指导第二十七条村文化体育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文化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上级文化部门应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村文化体育中心工作纳入村目标活动考核。 第三十条对领导重视、管理规范、文化活动丰富、村居民参与广泛、经费有保障的村文化体育中心给予表彰、命名。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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