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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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重构刘新国2003-9-5摘要:案例教学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在价值目标、教学功能以及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的不足。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应当矫正传统价值目标、完善教学功能并在操作上更具有科学性。同时,这种模式的实施也还存在的一定的现实障碍。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模式 重构 现实障碍案例教学法,俗言之即范例教学法。“范例”一词来源于拉丁语“exemplum”,本为“好的例子”、“典型的例子”之义。通过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不仅局限于对该例的分析与解决,而重在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了解和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非典型事物与事理,并进而用以

2、解决尤为普遍的特殊问题。为此,我们可以将案例教学法界定为:使学生能通过对特殊事例的分析掌握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对各国有关专家意见的调查,获得了对案例研究、研讨会、课堂讲授、模拟练习、电影、指导式自学、角色扮演、敏感性训练、电视录象等9种教学法教学功能的评价结果。案例研究在这9种教学方法中,对分析能力的培养居第一位,在知识传授、学员对知识的接受程度、知识保留的持久性这3方面占第二位,在态度转变和人际关系能力培养上占第四位。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是极富成效的。一、 重构现代案例教学模式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 法学教学模式可依不同标准

3、加以分别,如依据是否采用案例,目前最有影响的分类为理论讲授模式与案例教学模式。本文无意以该视角展开分析与思考。客观而言,纯粹的理论讲授模式是根本不存在的,正如什么什么不存在一样,任何法学理论的讲述,自然要涉及具体的案例。故依笔者之见,根据案例在教学中的地位,将教学模式分为传统案例教学模式和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传统案例教学模式是指以系统阐述法学理论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主要表现为:教师的主要任务是讲解系统化的教科书,偶尔列举个别案例对原理进行辅助说明;学生则被动的接受老师所传授的理论。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在于:(1)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原理;(2)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使学生通过广泛的相互

4、联系的概念和原理了解各种假设的法律状态,从而可以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来推测法律;(3)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效率,使之在单位时间的教师讲授中快速地汲取法律的思想和精华。其不足之处在于:(1)易忽视学生的主动性,使学生成为被动的接受者;(2)易忽视学生创造个性的培养,以法律知识的掌握作为最终的目的;(3)易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西方法学教育之初始,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教学法成为近代各国法学教育效法的典范。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用这种方法,中国亦不曾例外。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

5、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现代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1)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2)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推理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学生通过主动的探索不仅获得了一个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而且还亲身感受到了获得知识的过程,体验到了法律的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3)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其不足之处在于:不利于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课程;过于注重判例所涉及的诉讼程序方面的知识等。英美法系国家的

6、法学教育常采用此法。 应当看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之所以采用不同的教学模式,自然有其各自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但是,在当今世界国际趋同化的潮流中,寻求教学模式的互补和融合并非异想。在对传统和现代案例教学深刻反思的基础上重构案例教学模式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然的。这种可能和必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思考:1、根本宗旨的一致性。 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受法律学科本身属性之影响,法学教育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哲学、科技等诸多方面联系甚密,因而法学教育的水平、发展趋势待决于社会综合因素作用。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自

7、专业素质而言,法律人须具备以下如许能力:(1)、扎实地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2)清晰明了现行法律体系框架;(3)、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4)、深入地进行价值考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5)、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的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无论是研究型法律人才还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均当具备上述素质。身为法官,如果不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掌握法律适用的技巧和方法,则无法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无法应对现实中的疑难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判决。身为法学学者,如果不经过一定的实践训练掌握分析解决案件争端的能力,不仅无法从现实中开掘理论进

8、路;更有可能是其理论研究失去依归而流于空谈。因而,注重法律人才全面素质的培养,理应是一切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2、知识的系统性和实践性是相辅相成的。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论和认识论的观点,我们认为知识的系统性和实践性是相辅相成的。具体于法学教育,一方面,法学具有理论性、方法性和实践性,任何法律理论知识均可以于实践得到体现或运用,不然便失去其作为理论的存在价值。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包括案例的丰富性及其理论内涵,可以有效的佐证、说明甚至补充法学理论,如一桩案件,既可从其进展如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方面作程序法说明,也可依其内容性质如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关系等为实体法分析,还可立足权义关系、

9、法的价值等方面的获得法哲学解释,甚至可以自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方面寻求更深层的探讨。所以通过对案件内容、类型等方面的整理和配置,结合法学理论的自身逻辑,完全能够满足体系化的教学要求。3、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自从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由于各国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与交流加强,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也随之受到重视,其间之差别也渐为缩小,尤以英国加入欧盟之后最为典型。比如大陆法系国家逐渐重视判例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国家也逐渐较多的采用成文法的法律形式,甚至更为直接的是,两大法系国家之间在法律教育方面互取所长。这些都为两种教学模式的融合提供了间接和直接的条件。 就我国的法学教育而言,我们在教学中很少采

10、用案例进行教学,因此缺乏对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从具体到一般的综合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也缺乏教学中的启发性、互动性和试验性。因此更有必要大力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当然,为了更好地运用案例教学法,还应当顾及我国教学法其独特的法律传统、文化、制度和社会等成因。例如大陆法系法典化和理论化的传统、判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缺位、系统的判例编辑和公告制度的缺乏等。二、对传统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 传统案例教学模式指称教学模式而非教学方法,自然有着较教学方法更为丰富的理论内涵与品格。本文拟以传统案例教学价值目标、教学功能以及具体操作等为视角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反思,以期

11、为重构现代案例教学模式提供有针对性的参考。(一) 价值目标和教学功能1、价值目标的偏离。传统案例教学模式之所以未能充分重视案例在教学中的应有作用而强调讲授式教学的所谓逻辑性和系统性,从而导致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轻视,就在于法学教育理念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性的判断,即法学知识的体系性、逻辑性与案例教学的实践性、个别性是矛盾的,二者不可协调和统一。因此,只能顾此而失彼地选取了体系化的理论讲授而忽视了案例在教学中的应有地位。结合传统法学教育的历史背景,我们不难看出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性质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其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的人文知识分子,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教育不

12、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其实,这种价值目标和教育理念的前提性判断是大可质疑的。一方面,逻辑化体系化的法学理论既然可以通过教科书和宣讲方式进行传授,那同样不妨碍通过对教学案件的合理配置和讲解来传授。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本身并不排斥理论知识的应用,如前所述,它更需要足够的理论知识来支撑。所以,在教学目的方面,案例教学模式是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两全的。因而这种价值目标偏离了法学教育本应赋予的追求。2、法学教育功能的附从性。由于基本价值目标的偏离,使得传统的法学教育固化为一种照本宣科的讲授式教学,其任务着重

13、在于向学生灌输已经系统化、逻辑化、书本化的纯理论知识。因而也就决定了其所采用的案例教学的功能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甚至连解释和补充说明的功能都不曾具备,只是对所宣讲理论的简单的、毫无意义的重复。比如在讲述合同的效力理论时,老师往往先将合同的生效要件加以讲解:“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主体缔约能力、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这三个要件方可生效。”然后,列举一案例:甲和乙签订了一个关于甲雇请乙去杀人的合同。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学生往往会异口同声答道:无效,因为合同内容违法。这样的案例分析根本起不到应有教学效果。(二)、传统案例教学模式具体操作上的缺陷1、 教学案例的选

14、取方面(1)、案件事实的简约化和人工化。基于传统案例教学模式的从属性地位,讲授者对教学案例的组织和处理的随意性就自觉显露。典型表现为案例事实简约化和人工化。所谓简约化,就是指应用归纳案件事实特征和法律关系的方法简要描述案件事实。这就使得案件事实显得过于浅露和直白,学生无需通过自主思维就能直观地了解案件性质、所涉法律关系及案件纠纷的关键所在。所谓人工化,就是指通过假设和拟定的虚假人物和事件来构造案例事实而取材现实,诸如某甲和某乙、如果你是大老板等等。明显虚假的案例会使得学生的思考兴趣大为降低。(2)、案件事实缺乏典型性和关联性。案例教学本意即为典型事例的教学,选取非典型案例实施教学,很可能无法有

15、效或者准确的说明和论证待于讲授的理论要点,因而也就偏离教学的目标。在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中,典型案件的选取显得尤为必要。2、 在实施教学过程中(1)案例分析方法和进路的单一化 传统案例教学中,案例的分析方法和进路皆一成不变地依法律关系的先后关系顺次推进直至最后一层。在简单的案例中,此种方法尚能奏效,但是在复杂的案例中,过于繁杂的法律关系有可能导致分析进路的偏向而至于次要法律关系中,从而影响教学目标的达至。(2)案件分析结论的定向化和明确化 如前所述,传统的案例分析由于只注重对课本理论的解释和说明,其用意和动机过于显露,学生不假思索便能判断出案件所涉之法律关系的性质及相关法学原理,甚至直接推断出案件

16、的处理结果,因而导致一种思维上的惰性,无益于教学效果的提升。3、 在师生的互动关系方面 在传统案例教学模式中,教师被置于传授者的地位而显得过于主动,从案情的介绍、问题的提出、分析的展开、结论的得出、所涉理论知识的深浅以及时间的把握等方面,均受控于教师。而学生则显得过于被动,一方面教学案例选取方面的不足无法引发学生的学习和主动参与的兴趣,另一方面教师的过于主动和分析方法的单一化确定化以及分析结论的定向化确定化不仅消解了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而且压抑和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更谈不上什么创造性思维。三、现代案例教学模式的重构(一)价值目标和教学功能。前已述及,传统案例教学偏重于人文素质的培养,而忽视了法学教育的应用性价值目标。与之相反的是,推行现代案例教学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则走向另一个极端,只注重法学教育的应用性,从而导致对个案分析的偏好,而缺乏对法学理论的系统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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