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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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 号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 政 部2012 年 7 月 5 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 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

3、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

4、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

5、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6、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7、” 、 “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

8、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

9、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6 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 号) ,现就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非试点地区有关事项(一)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作调整。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 (表二) 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其中:增值税纳

10、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仍按原填表说明填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填表说明增加如下内容:1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入第2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 3 栏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入第 8 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第 8 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2)第 8 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栏为“11 ”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 7扣除率计算填写。 3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第 13 栏至第 21 栏)增加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4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 22 栏至第 34 栏)增加纳税人已经取得或认证相符,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和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三)非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不作调整。二、试点

12、地区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四、本公告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xls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及其附表填表说明.doc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doc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授 权 人 签 字 : 声 明 人 签 字 : 此 纳 税 申 报 表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填 报 的 , 我 相 信 它 是以 下 由 税 务 机

13、 关 填 写 :收 到 日 期 : 接 收 人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盖 章 : 授权声明 申报人声明申 报 表 有 关 的 往 来 文 件 , 都 可 寄 予 此 人 。 真 实 的 、 可 靠 的 、 完 整 的 。税款计算税款缴纳 期 初 未 缴 查 补 税 额 36本 期 入 库 查 补 税 额 7期 末 未 缴 查 补 税 额 38=16+236-7按 简 易 征 收 办 法 计 算 的 纳 税 检 查 应 补 缴 税 额 20=17-8附 件 1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 用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销售额910 免 税 劳 务 销 售 额 如

14、果 你 已 委 托 代 理 人 申 报 , 请 填 写 下 列 资 料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额应 纳 税 额 合 计 23期 末 留 抵 税 额简 易 征 收 办 法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为 代 理 一 切 税 务 事 宜 , 现 授 权( 地 址 ) 为 本 纳 税 人 的 代 理 申 报 人 , 任 何 与 本 本 期 缴 纳 欠 缴 税 额期 末 未 缴 税 额 ( 多 缴 为 负 数 ) 32=4+256-27134=2-829金 额 单 位 : 元 至 角 分纳 税 检 查 调 整 的 销 售 额( 二 ) 按 简 易 征 收 办 法 征 税 货 物 销 售 额 企 业

15、登 记 注 册 类 型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所 属 行 业 : 营 业 地 址纳 税 人 名 称纳 税 人 识 别 号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一 ) 按 适 用 税 率 征 税 货 物 及 劳 务 销 售 额其 中 : 应 税 货 物 销 售 额应 税 劳 务 销 售 额其 中 : 欠 缴 税 额 ( 0)本 期 应 补 (退 )税 额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和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表 。 纳 税 人 不 论 有 无 销 售 额 , 均 应 按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的 纳 税 期 限 按 期 填 报 本 表 , 并 于 次 月 一 日 起 十五 日 内 ,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税 款 所 属 时 间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注 册 地 址其 中 : 纳 税 检 查 调 整 的 销 售 额( 三 ) 免 、 抵 、 退 办 法 出 口 货 物 销 售 额( 四 ) 免 税 货 物 及 劳 务 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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