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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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安全检查制度 眉山机关幼儿园安全检查制度为保证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幼儿健康成长,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检查制度。 一、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幼儿园安全工作由园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各部门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幼儿园每月要对幼儿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要对幼儿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 紧急电话(如 110、 119、 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三、

2、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园内外幼儿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办室和教育局;幼儿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当地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四、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制度;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幼儿园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幼儿园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五、加强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幼儿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将幼儿赶出教室、幼儿园。 六、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幼儿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教育局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 七、幼儿园要定期对校舍(大型玩具、班级水电、玩具、消防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当地政府和教育局。 修正于xx年10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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