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民事纠纷的天平-民法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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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课 调节民事纠纷的天平民法教学目的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掌握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概念的内涵,理解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含义,熟悉民事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教学重点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含义;民事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教学难点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概念的内涵。教学方法 讲授法课时安排 4课时教学步骤第一课时教学内容: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都会与他人产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比如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都要通过买卖获得,这些活动都由民法来调

2、整。二、新课学习(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凋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2、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主体1、自然人及其在民法上的地位2、法人及其在民法上的地位(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4、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4、(五)代理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3)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六)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a.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

5、期间。 b.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c.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

6、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3)诉讼时效期间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三、思考题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第二课时教学内容:民事权利“家庭成员”民事权利体系。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是民法的基本作用和终极任务。民事权利是民法规范的基本内容。二、新课学习(一)物权 1、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a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b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

7、效力。 (2)物上请求权 3、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4)占有。 4、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5、物权的公示 (1)交付 (2)登记 6、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与债权相比,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所有权的内窖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二)债权1、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

8、事法律关系。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4)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2、债的发生原因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3、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 (2)债的担保的种类 a人的担保。 b物的担保。 c金钱担保。 d反担保。 (3)保证 (4)定金(三)人身权在民法上,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

9、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1、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2、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三、思考题所有权的内容有哪四项?第三课时教学内容:违反民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教学过程:来源:学科网ZXXK 一、导入新课如果侵犯了民事权利,法律规定了哪些法律后果呢?本节课就专门介绍民事责任。源:学科网ZXXK来源:学科网二、新课学习(一)民事责任的特点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强制性2、财产性3、补偿性(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三)侵权的民事责任1、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0、 (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与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不同,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2、特殊侵权行为 (1)职务侵权行为 (2)雇佣活动或患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3)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高度危险作

11、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9)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0)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12)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四)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十种,除了支付违约金与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他方式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

12、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8、赔礼道歉 上述的侵权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五)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正当理由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四种: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3)紧急避险行为。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2、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又分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

13、错。 三、思考题 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哪几种?第四课时教学内容: 民法案例。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本节课通过几个案例,巩固一下所学知识,培养灵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案例分析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

14、关系。2、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3、某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卖一台录像机。乙到某地后发现当地所卖的录像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乙知道甲还未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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