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教学课件 作者 王瑜课件习题答案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参考答案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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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参考答案正文中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的参考答案先导案例解析(1)张某、李某、王某和马某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合伙企业不能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王当然

2、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下,当然退伙。因此,法院强制执行王某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王当然退伙。(4)刘某不能立即成为新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只有在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之后,刘某方能成为合伙人。法律咨询3-1.【咨询意见】丙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一部汽车,不办理过户手续,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这一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法第1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这部

3、汽车应当为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丙不能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同时,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办理。案例分析3-1(1)本案中乙和戊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因为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乙才15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戊为党政机关干部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合伙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4、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本案中甲还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3)登记机关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据此,县工商局应于8月20日之前书面告知甲,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本案中县工商局直到9月20日才予以答复,并且不是向申请人甲答复,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因而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咨询3-2.【咨询意见】具体建议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5、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合伙人甲若想将出资转让给乙,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否则不得转让。案例分析3-2债权人以甲、乙和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主要涉及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及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债务分担的比例,合伙人之间债务分担的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所有合伙人当中的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清偿其全部债务

6、。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分析3-3(1)违反了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该案中A、B、C三人只是口头上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合伙协议。(2)违反了合伙企业关于名称的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如果加上“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会给人以误导。该案中的A、C为普通合伙人,B为有限合伙人,他们拟成立的企业为有限合伙

7、企业,三人将合伙企业取名为“有限责任商行”是不能得到允许的。(3)违反了法律关于经营场所的规定。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方便政府加以管理。A、B、C三人在未确定经营场所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申请设立登记的。法律咨询3-3.【咨询意见】具体建议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8、的其他原因。 第86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90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因此,甲乙二人可自清算结束后向工商机关申请注销,自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合伙企业终止。同步测试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A 2.C 3.B 4.B 5.D 6.B 7.C二、多项选择题:1. AB 2.B 3.AC 4.ABD 5.BD 6.ABD三、案例分析案例1(1)丙的观点错误。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丙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事

9、务执行人。(2)损失应由丁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刘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4)丙公司的出质行为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

10、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6)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1.4万元后,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所欠职工工资6万元;支付所欠税款9万元;剩余部分13.6万元支付所欠银行的贷款。(7)银行的要求不正确。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应由张某和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2(1)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乙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11、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乙向朋友借款4,000元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即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例承担这笔债务。案例3(1)某远洋培训中心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要求退款。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田某与康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田某与康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本案中,应先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康某、田某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完外债以后,二人再根据内部出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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