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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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协议书 使用说明甲、乙双方就专项资助各地开展青年、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并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协议书甲方(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各地青年、大学生创业平台)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就专项资助各地开展青年、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对青年创业就业工作的促进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党政工作大局,经共青团中央和甲方理事会批准,甲方决定对中西部及部分东部地区县级团组织青年、大学生创业就业项目服务给予专项资助。 第二条甲方专项资助的受助方为乙

2、方xx年度专项资助申报表列明的乙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个县级团委。 第三条乙方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助县级团委签订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补充协议,代收并将专项资助款拨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助县级团委。 第四条专项资助款 (一)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按每个受助县级团委万元,共计【】万元人民币专项资助款拨付乙方专用银行帐户。 (二)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甲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乙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 (三)乙方收到甲方专项资助款后按每个受助县级团委万元标准将资助款分别拨付县级团委专用银行帐户。 (四)甲方资助款限定用于受助县级团委开展“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青年就业创

3、业技能培训”等青年创业就业项目服务。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本协议书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辖受助县级团委全部资助款拨付乙方专用银行帐户;2.审查乙方与受助县级团委签订的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补充协议,并检查乙方资助款拨付情况;3.委托或联合乙方检查受助县级团委资助款项使用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资助款项使用评估报告;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受助县级团委签订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补充协议;2.收到甲方资助款1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出具有效收款凭证,并向受助县级团委拨付专项资助款;3.

4、检查、督导受助县级团委依照本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规定使用资助款,并协助甲方对受助县级团委资助款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4.定期检查受助县级团委资助款项使用情况并按甲方要求提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资助款使用评估报告;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权提请共青团中央及国家有关部门追究乙方违约、违规责任,除非有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二)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

5、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七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

6、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

7、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

8、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1.以

9、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

10、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协议生效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乙方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受助县级团委签订的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专项资助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其他 (一)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1.本

11、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六)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七)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甲方【】(盖章)(签字)有权签字人【】年月日乙方【】(签字)有权签字人【】年月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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