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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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实现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组织实施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采

2、购模式,其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第四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第五条 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采购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效益的原则,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监督制衡与协作配合相统一。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与部门职责第一节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第六条 银监会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各采购单位应设置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由财务会计、财产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第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统一领导政府采购实施工作;

3、(二)审批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及政府采购实施报告;(三)审批或确定其他政府采购重大事项。第八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职责(一)编制上报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及政府采购实施报告;(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三)组织起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编制、管理政府采购文件;(五)负责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六)负责聘请外部专家;(七)负责处理供应商询问及质疑等其他相关事务。第二节 政府采购办公室议事规则第九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审议和决定问题,应当民主议事,科学决策。政府采购办公室形成政府采购实施方案,起草采购合同,确定专家组成员,组成考察组、评审组、谈判组、询价组,确定预选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等重大事

4、项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第十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分工,并向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议经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召开,会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主持,或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委托政府采购办公室其他成员主持。会议文件或资料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准备。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出席;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指定他人代替。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三个工作日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通知政府采购办公室全体成员。特

5、殊情况可临时通知。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列席。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列入会议议程的讨论事项,在讨论中如有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可暂不作决定,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办公室成员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或将协商后的意见提交下次会议决定。对于重大问题要请示采购管理委员会后决定。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举行会议时均应指定工作人员记录、拟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办公室成员签字。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的内容、议而未决的事项、不同意见等,

6、除按统一规定部署或公布(通知)外,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及列席人员必须严守组织纪律,不得泄露。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原则上应每三年轮换一次,轮换率不低于20%。第三节 相关部门职责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部门的职责(一)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政府采购工作;(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三)审核政府采购合同;(四)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五)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备案和有关审批事项;(六)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及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七)协助财政部处理供应商投诉; (八)考核政府采购工作业绩。第二十条 财产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审查、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需求;(二)参与编制相关政

7、府采购文件;(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接收、审验、入库管理等。第二十一条 项目技术部门的职责(一)拟订技术性较强的政府采购项目技术标准,对产品供应范围提出建议; (二)参与编制相关政府采购文件;(三)配合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四)协助财产管理部门审查技术标准;配合办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需求部门的职责(一)提出政府采购需求;(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二)对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计划编

8、报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做到细化政府采购项目,硬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按批准的预算规范实施。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以政府采购需求为基础。由项目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报财产管理部门,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财产配备情况,审核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并将政府采购需求分类汇总报财务会计部门。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财产管理部门汇总编制的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遵循勤俭、必需、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编制。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报批、审核、调整和下达要符合部门预算编审程序,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是

9、政府采购执行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因部门预算调整或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及时补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审批。未在部门预算中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和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上级财务会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编制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并按程序于部门预算批复后的三十日内逐级汇总上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备案。同时应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抄送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及财产管理部门,将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由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

10、抄送银监会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按照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工)时间等内容进行编报。第三十条 凡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均要编入当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分年度申请预算的延续性政府采购项目,也应根据各年批复的预算分年度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实施计划部分内容或追加临时性采购项目的,应于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书面变更或补报申请,按程序逐级上报银监会财务会计部门审批。未办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变更或补报手续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四章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编制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依

11、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项目要求,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前向财务会计部门落实采购资金,然后编制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采购需求,拟采用的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拟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和具体采购程序等。较为复杂的重大项目或技术项目采购,可先召开有关专家论证会进行咨询论证。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经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即可按照以下操作程序实施采购。(一)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本规程要求实施采购;(二)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以外的其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2、内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要求实施采购或委托并协助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三)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银监会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银监会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订采购实施方案报经银监会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采购;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按本规程要求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第三十五条 上级机构财务会计部门可根据下级机构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统一采购的项目,并交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第三十四条操作程序统一实施采购。第五章 集中采购第一节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第三十六条 协议供货,是指对政府

13、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商品,由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事先确定中标供应商范围等结果,再提供给采购单位自主选择的一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形式。第三十七条 协议供货的范围、期限和具体要求,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确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各采购单位实施协议供货采购时,应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应商,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协议最高限价。对批量采购金额大的,各采购单位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至少选择三个中标货物品牌或协议供货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批量采购专栏提交采购需求并发出邀请报价公告,且预留3个工作日以上的合理报价期。报价截止后,由采购办公室自行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

14、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综合权衡价格、服务等因素,确定最终中标产品及供应商,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以上)满且无供应商提出异议,各采购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生成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第三十九条 确因协议供货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偏远地区无协议供货商的,报经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采购。第四十条 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采购单位如果发现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集中采购机构。第四十一条 协议供货的采购流程:(一)采购单位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查看当期协议供货项

15、目;(二)根据具体采购需求在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中选择合适的品牌及型号;(三)确定与该品牌及型号对应的中标供应商;(四)提交采购需求经中标供应商确认,或下载填写采购确认单传真至中标供应商;(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打印协议供货电子合同);(六)办理验收、结算(办理货物验收时,采购单位应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认真核对电子验收单编号的真伪)。第四十二条 定点采购,是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需求零散的服务或货物,由集中采购机构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事先确定几家中标供应商,再提供给采购单位自主选择的一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形式。第四十三条 定点采购的范围、期限和具体要求,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确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纳入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因特殊情况必须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单位应报经集中采购机构核准后才能组织采购。第四十五条 定点采购流程参照协议供货采购流程执行。第四十六条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形式。第四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前与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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