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企业实验室认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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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实施条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认可系指浙江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具有相关检测能力的评价和承认活动。第三条 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负责实验室认可的申请受理。

2、分支局负责初审、证书发放和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部门负责实验室认可的指导、培训、评审、制证和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可可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相结合实施。第二章 认可条件第五条 申请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应当是企业内部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检测工作的内设机构,具有支配所需资源的权力。第六条 实验室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参加过检验检疫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七条 实验室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第八条 实验室

3、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设备设施。第九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客观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参照ISO/IEC 17025:2005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3个月以上,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第十条 实验室应对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实施必要的监控检测。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参加组织的比对试验和其它的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活动,按时提交试验结果。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准确、清晰地出具检测结果报告,报告由授权签字人签发。第三章 认可程序第十三条 按照认可自愿性的原则,企业实验室可向所在地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

4、申请时须递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可申请书,同时提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参加比对试验情况、典型报告、量值溯源描述,实验室平面图等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实验室补充修改;对不满足认可条件的,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应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根据申请认可的范围,向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部门申请实施现场评审。评审组由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分支局组织。评审组由评审组长和评审员组成,其中应当包括具有相应领域检测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第十六条

5、 评审组依据实验室认可条件、评审核查表、有关技术标准及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对实验室申请范围内的检测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依次进行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和授权签字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对申请认可项目的技术能力应安排现场试验确认,对现场试验未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一律不予认可。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给予认可推荐、有条件推荐、不予推荐三种,由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给出。第十七条 分支局审查实验室认可推荐资料,全面评定评审工作。(一)经评定实验室符合要求的,报浙江检验检疫局审核,向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二)经评定实验室存在一般不符合项,需要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的,可向实验室签发企业实验

6、室整改通知书,要求实验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评审组跟踪验证合格,报浙江检验检疫局审核后,再向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三)经评定实验室存在严重不符合项,应当向实验室发出企业实验室现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做出不予认可的决定。收到企业实验室现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的实验室必须在消除严重不符合项后,经过内审和管理评审合格一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认可申请。第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认可证书由浙江检验检疫局统一印制,由分支局向获认可企业实验室颁发。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分支局对认可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管和年度定期监督评审。第二十条 在实验室认可有效期内,定期监督评审的内容应覆盖

7、已获认可的全部范围,具体包括:(一)查证前次评审中要求整改的是否均已得到落实,效果如何;(二)实验室自身运作是否有重大变更;(三)抽样检查实验室技术能力和关键技术岗位人员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的要求;(四)评价能力验证及比对试验结果及其利用情况。第二十一条 经认可的企业实验室,认可有效期为三年。要求继续认可的,须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复评审申请,经复评审合格的实验室(复评审程序参照初次评审程序),方可继续认可。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分支局可报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部门注销其认可资质。第二十二条 认可实验室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重要的检测设备、环境等有关项目发生重大改变

8、,应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地分支局,分支局核实情况后,可作出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提前进行复评审或报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部门缩小认可范围等相应处理。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监管、定期监督评审和复评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支局可根据情况,对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做出暂停认可或者报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部门撤销认可的处理:(一)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和要求;(二)获准认可实验室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能力验证结果持续不满意;(三)获准认可实验室无故不接受定期监督,在监督和复评审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措施;(四)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的;(五)获准认

9、可实验室有伪造结果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经认可的实验室在卫生注册监督审核、分类管理和出口免验评审中,可免予实验室审核;认可资质可作为良好企业认定及其他检验检疫优惠措施评定的依据。出口产品检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信或承认认可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并适当降低抽检频率。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可申请书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可评审报告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可监督评审记录表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工作指导书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认可评审现

10、场试验记录表6.企业实验室整改通知书7.企业实验室现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8.现场评审首/末次会议签到表39 / 40附件1:受理编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可申请书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地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单位盖章)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填 表 须 知1.本申请书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字迹清楚。2.随同本申请书提交的附件有:企业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参加比对试验情况、典型报告、量值溯源描述,实验室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委托检测协议书复印件(适用时)。实验室声明1.本实验室自愿申请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认可。2.本实验室同意遵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11、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规定。3.本实验室愿意向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认可评审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评审工作提供方便。申请认可实验室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一、企业概况名 称:地 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号:电子信箱:负责人:职务:电话:二、实验室概况名 称:地 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认可情况:(指计量认证、CNAS认可及时间)联系人:职务:电话:实验室人员及设施:实验室始建于 年,现有工作人员 名,其中管理人员 名,检测人员 名。获资格证书人员 名。主要仪器设备 台(套),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试验场地 平方米。三、检验、检测用主要设备、器具明细表序号设备

12、、器具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启用日期检定日期四、企业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测试项目及授权签字人 序号产品名称序号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名称/标准号主要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姓名授权签字人姓名 学历 岗位经历 申请认可签字范围:姓名 学历 岗位经历 申请认可签字范围:五、委托其他实验室检测的项目序号产品名称序号测试项目检测实验室名称检测实验室资质检测实验室地址六、检验检疫机构审查意见审查人: 年 月 日附件2:受理编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可评 审 报 告实验室名称:评审人员:组长:组员:评审日期: 年 月 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评审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可管理办法、相关技术标准文件审核结果:1、质量文件满足认可条件的要求,内容基本完整;系统性和协调性较好;2、技术性资料描述清楚、正确,申请认可的检测标准/方法均为现行有效版本。现场审核结果:1、实验室的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有效;2、实验室的检测仪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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