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范文精选 会计法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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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结范文精选 会计法律总结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最高权力机关)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2.1999年l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3.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条例(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办法”、“准则”、“制度

2、”、“规范”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2.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2)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有限责任和无限连

3、带责任的两种“一把手”)。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单位选拔任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

4、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 注意会计基础P108页提到的是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1.财务报表。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而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基础、依据、

5、原则和方法以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

6、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多选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会计行为,并对发现有违

7、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应设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设置会计账簿情况是否合规;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等。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

8、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亲(如岳父母、儿女亲家等)关系。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岗位)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

9、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以接受培训为主,自学为补充。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违法行为违反会计法

10、规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单位30005万5000-10万5000-10万行政责任(罚款)直接责任人20002万3000-5万3000-5万5000-5万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概述 (1)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11、据。 (银行本票、支票是确定的金额) (2)单位或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支票是同城) (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同于银行本票、支票)。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个月1.银行本票概述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4

1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付现金,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均为个人。 (5)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l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银行汇票1个月,支票10天)。 1.托收承付概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方式下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结算起点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严格)

13、(1)收、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委托银行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该结算方式中有关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适用

14、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又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注月1,2,10日1-9,10,20,30,前加零,日11-19前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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