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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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目 录一、食品安全及其法律规制1二、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其影响3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4(一)生产经营者道德败坏、诚信缺失4(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健全5(三)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不明晰6(四)生产企业及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7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8(一)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严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8(二)完善各部门职责的监管体制及部门间的配合合作体制10(三)适当提高对食品安全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11(四)增强生产企业的法律意识12(五)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12参考文献14.谈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内容摘要】“民以食为天”而食品安全是食品消费

2、的前提,但最近几年由于食品安全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发生频繁,已经严重影响人们健康和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本文对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现状及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原因进行了分析,究其原因有生产经营者道德败坏、诚信缺失,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生产企业及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并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严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各部门职责的监管体制及部门间的配合合作体制,适当提高对食品安全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生产企业及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律规制 法律意识 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

3、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仅要求食品营养丰富、美味可口,更需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食品安全是食品消费的前提。食品在从原料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直至消费的整个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如因各种污染,不科学、不规范的生产方式,以及弄虚作假、缺乏诚信的营销手段等。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接连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人们健康和社会正常生活,甚至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因此,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显得尤为重要。一、食品安全及其法律规制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指出“食品安全”是“依据食品的本来

4、用途予以加工或者使用的情况下一种让消费人员不受到任何损失的予以保证”,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是指:在食品之中不能够存在有可能对人民的健康造成伤害或者潜在损害的有关物质,进而造成消费者产生相关疾病,或者造成危害消费人员同他们子孙健康的问题。”将食品方面的安全分成下列四个方面:第一,成分安全,不具有对人身健康造成损害的有关成分:第二,功能方面的安全,在使用食品之后不对正常的人体新陈代谢造成影响:第三,免疫安全,不能够具有造成人体发生疾病的有关动物、微生物以及病毒:第四,遗传安全,就是不能够对人类的遗传基因和相关功能造成危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为了改善市场机制在内的问题和食品安

5、全问题,以法律为基础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某种干预、限制或者约束的行为。我国当前构成了通过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标准化法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的法律来作为根本,通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签标注规定以及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和大量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要求在技术层面上的标准等法规来作为主导,通过各省以及各地方政府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体系。如:1、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个体的行为实施的直接控制。综合来分析,政府监管机构承担政府的监管职能,具有专业监管性

6、及独立性,集准立法权,主要承担法律责任、技术责任。2、食品安全法对刑事责任的概括是,市场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两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第143条)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2011年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力度。二、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其影响以最新的2014年3.15央视曝光的有关食品的事件为例:浙江康诺邦鱼肝油,明明是药品,竟变成了针对婴幼儿销售的普通食品!浙江、广东、山东的生产经营者透露,他们是通过打擦边球套用标准来逃避监管,违规生产成婴幼儿食品。一些生产者甚至都知道,自己生产的

7、产品含量已经超标,超过国家规定儿童正常摄入量的标准。杭州广琪贸易公司销售过期进口食品原料:撕标签、换包装、用清洗液擦、拿小刀来刮等多种手法将过期食品改头换面。更令人揪心的是,这样的问题食品竟瞒天过海大肆销售,进入了杭州市众多面包房。澳妙可婴幼儿奶粉篡改保质期:质检总局下属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奶粉监管中,发现澳大利亚Ozmilko,中文译名“澳妙可”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存在篡改产品保质期行为。发现问题的奶粉有两批,共52312罐,目前已发现997罐奶粉的罐底产品保质期有明显擦拭后重新喷印的痕迹,19256罐奶粉的中文标签与罐底产品保质期明显不符,如有中文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为2014年5月,而罐

8、底喷印保质期为2015年10月。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对问题奶粉进行封存,正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还有之前的双汇瘦肉精事件、牛肉膏事件、染色馒头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将会造成严重影响,比如严重威胁社会大众的身体生命健康,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严重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导致我国食品出口困境。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一)生产经营者道德败坏、诚信缺失食品是生产出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无疑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9、”这条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食品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却常常不顾法律法规,屡屡生产有问题的食品。比如明知是被严重污染的初级农产品仍然予以销售;违禁使用高毒农药;有的饲养禽畜滥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有的在水产养殖中滥用氯霉素等抗生素和饲料添加剂,造成虾、蟹、鱼等水产品中残留有大量有毒物质等。有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有的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等加工食品,有的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去加工食用油,有的违法使用不合格的或有毒有害的包装材料,有部分经

10、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最根本的原因是食品生产企业一味逐利,丧失起码的道德良心,毫无诚信可言。且违法成本过低也是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罚款不能伤筋动骨,一些违法企业即便被吊销许可证,也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健全发达国家和较发达国家,都会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如英国的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

11、告制度。美国则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系统,而且,借助民间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等。而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所欠缺。就我国来讲,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以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多部单行的有关食品的法律和近百个配套规章和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为主干,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农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为补充而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但由于立法体制、“法律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指导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存

12、在着法律之间着相互抵触和矛盾的现象。同时,很多法律制度缺少监管和有力地执行,“多龙治水现象”的存在导致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等的情形。而且从总体层面来讲,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还没有覆盖到有生产至食用的所有过程,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存在很大范围的法律盲区,而且部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以及宽泛,不具有明确的定义以及相关的限制,为执法造成很大的困难。很多食品安全方面的威胁,立法方面都缺失,导致更加难以进行监管和查处,为生产和经营不健康食品的人员予以了条件。(三)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不明晰我国采取分段监管和品种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监管边界不清、监管重复和空白并存等问题。

13、以违法使用添加剂生产出来的豆芽为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归农业部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工商部门管;按照食品卫生法,归卫生部门管;按照食品安全法,归质监部门管。但现实中,农业部门认为是一般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应该归质监部门管,流通环节出了问题,应该归工商部门;质监和工商部门认为豆芽是豆子发的,是农产品,应该归农业部门。这么多的部门怎么就管不住一棵小小的豆芽呢?食品安全到底应怎样监管?还曾出现没有通过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情况,动物防疫法中的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已经销售出去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没有销售出去的,要依法进行补检,如果是合格的就能够继续销售;如果是不合格的,必须进行销毁。”

14、而食品卫生法中的第四十二条作出如下规定:“对于那些没有经过检疫的就进行销售的畜产食品,已经出售的必须马上通知收回。收回后要同没有销售的部分一同销毁,并且没收所得,还要进行罚款,罚金的范围在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如果没有销售出去,也要罚款,罚金在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国务院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作出如下规定:“没有经过定点,擅自屠宰了生猪的,市或县人民政府中商品流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取缔,并且会同其他的相关部门一起将违法所得和产品全部没收,同时还可以给予罚款,金额在经营额的三倍以下”。在执法中因为有三个不同的法律文本和规定以及不同力度的惩罚措施,在执行起来必然会显得十分困难。所以,很多业内人士

15、认为部门立法中有缺陷,才会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缺位和错位以及重复管理等现象,以及食品安全在立法上存在滞后和缺位,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频繁发生食品安全的相关事件。(四)生产企业及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所谓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一个企业或商人要想在生意场中生存发展,就不能忽视法律在企业中所起的作用。法律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平等而神圣的,法律是必须严守的最高准则,淡薄、轻视它也必将受到它的无情惩罚!但是很多商人却在现实甚或中淡薄无视法律, 那么,造成商人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有哪些?许多商人的想法,他们认为只要有钱就能搞定一切,在这些人眼里,钱就是万能的,他们常常拿钱开路,畅行无阻地出入一些政府机关,行贿那些自己用得着的地方官员。以及自我安慰,认为:这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怎会翻船?别人都这么干,我为什么不能?天哪,这点小事也算违法?这些想法都是要不得的,不然辛苦创业打出来的江山将会轰然崩溃,比如大家熟知的赖昌星事件就可以告诉我们,无论你有多“神通广大”,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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