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七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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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七章 违约责任制度第一节 合同程序及责任形式依合同订立、成立、生效、终止四个行为的先后顺序,整个合同程序分为五个阶段:一 订约前阶段该阶段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在该阶段,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不受合同法调整。但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二 订约阶段该阶段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前义务,当事人违反合同前义务,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该阶段当事人之间还未达成合意,按理不属于合同法的范畴。但合同法第42、43条对该阶段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该阶段的原则。1合同前义务1.1概念又称先契约义务、先合同义务等。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必要义务。该类义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协力、保护、通知、

2、保密和禁止欺诈。1.2合同前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区别【注意】当事人双方在从交易外进入磋商谈判,准备缔约合同的订约阶段,如果违反了合同前义务,将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 缔约过失责任2.1 概念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2 法律特征(1) 是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注意】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 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3)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注意】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信赖合同成立

3、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其目的是恢复合同订立前的财产状况。不包括假如合同成立或生效所能获得的各种预期利益。但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除外。具体赔偿范围如下:(1) 缔约费用(2) 为准备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3) 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2.3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2.4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1) 恶意磋商(第42条第1项)(2) 订约欺诈(第42条第2项)(3) 侵犯商业秘密(第43条)(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2条第3项)三 从合同成立到生效该阶段可能会发生预期违约,预期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四 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终止该阶段存在契约权利义务关系,并可能发生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承担

4、违约责任。五 合同终止之后该阶段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后义务,不存在契约关系。但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结论】在第、两个阶段因为不存在契约关系,因此无违约和缔约过失行为。这两个阶段的责任形式是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讨论的范围;在第阶段有可能出现缔约过失行为,但并不只有第阶段才可能会出现缔约过失,在第、两个阶段也可能会有缔约过失行为。因为我们将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归于缔约过失行为,而这两类合同通常在第、两个阶段处置;在第、两个阶段,有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当然也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行为。第二节 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一 违约行为的概念 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合同法第107条)。1

5、不履行合同义务指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程序中的时段划分,不履行在、三个阶段都可能出现:(1) 合同第阶段发生不履行,则合同不成立,违反合同前义务(2) 合同第阶段发生不履行,则为预期违约(3) 合同第阶段发生不履行,为实际违约2 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指当事人没有完全按合同内容所为的履行如虽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质量、数量、地点、方式、时间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只部分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二 违约行为的类型 违约行为分类 三 各类违约行为的特点1 预期违约1.1 概念 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行为。1.2

6、预期违约的处理 对于预期违约,债权人可要求违约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注意】(1) 预期违约的时间界定;(2) 不能随意断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都是预期违约;只有当债务人在此期间内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才有可能认定其预期违约。(3) 不能随意断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都是预期违约2 实际违约指履行期限届满或届满之前(第阶段),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形。 有三种基本形式:2.1 不履行指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2.1.1 不能履行

7、(又称履行不能)(1) 概念指履行期限届满,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的不能履行。对于不能履行应把握以下几点:(1.1) 不具有能履行而不履行的含意(1.2) 发生的时间在合同生效之后(1.3) 对于非金钱债务,有时可能会发生履行不能的行为;而金钱债务通常不能发生履行不能的行为,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2) 不能履行的处理对于不能履行,债权人可要求违约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无法请求继续履行。2.1.2 拒绝履行(1) 概念 指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能履行而以明示的方式表示不履行的行为。对于拒绝履行应把握以下几点:(1.1) 债务人能履行而不履行(1.

8、2) 债务人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拒绝履行 (1.3)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1.4) 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1.5) 拒绝履行如发生在第阶段,则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如发生在第阶段则为合同不成立(2) 拒绝履行的处理对于拒绝履行,债权人可要求违约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2.2 不完全履行指当事人没有完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为的履行2.2.1 不适当履行(1) 概念 指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履行债务的行为或未履行附随义务的行为。(2) 不适当履行的处理(2.1) 对于不适当履行,如有约定,应按合同的约定采取

9、补救措施;(2.2) 如无约定,按合同法第61条协议补充约定;(2.3) 不能达成补充约定条款的,依合同法第62条、110条、112条等有关规定处理。2.2.2 瑕疵给付(1) 概念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在品种、规格、技术要求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存在质量瑕疵,但尚未由于其质量瑕疵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违约行为。(2) 瑕疵给付的处理对于瑕疵给付,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112条的规定,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2.2.3 加害给付(1) 概念 指债务人的给付不但含有瑕疵,而且其瑕疵还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和其他财产损害的行为。(2) 加害给付的处理对于加

10、害给付,依合同法第112条和122条的规定处理。【注意】 加害给付只允许债权人选择侵害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提起诉讼。2.3 迟延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2.3.1 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又称迟延给付)(1) 概念 指债务人对于履行期限届满的债务,能履行而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未履行的行为。 (2) 债务人的迟延履行的处理(2.1) 承担迟延给付的违约责任(2.2) 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2.3) 若迟延后的履行对于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并由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违约责任(2.4) 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11、,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视合同有无溯及力而定)的责任2.3.2 债权人的迟延履行(又称迟延受领)(1) 概念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不及时接受的行为。(2) 债权人的迟延履行对于债权人的迟延履行,造成债务人损害的,债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违约责任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二 违约责任的承担类型 继 续 履 行 (第107、109、 修理违 110、112条) 更换 约 重作责 采取补救措施 减少价款 任 (第107、111条) 退货承 减少报酬 担 的 法定

12、(第113.1款) 类 损害赔偿金 型 约定 (第114.1款) 违约金(第114条) 定 金(第115条) 三 各类违约责任的特点1 继续履行1.1 概 念 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而使债权未能按照其本意得到满足时,债权人请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的本意履行义务。1.2 法律特点1.2.1是违约后的补救方式之一1.2.2 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受害人的权利1.2.3 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目的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注意】(1) 对于金钱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09条)(2) 对于非金钱债务,债权人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10条),即

13、不是所有的都能要求继续履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的非金钱债务的情形有:(2.1) 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2.2) 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2.3) 债务的标的不适合继续履行(2.4) 继续履行的费用过高(2.5)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3) 适用于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有拒绝履行; 不适当履行; 迟延履行2 采取补救措施2.1 概念 是矫正或修补瑕疵给付中的缺陷,使缺陷得以消除的一种措施。2.2 法律特征2.2.1 该责任形式适用的前提是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即:(1) 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2)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首先按合同法第61条确定违约责任;(3)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按合同法第61条承担违约责任的,才适用合同法第111条的补救措施。2.2.2 补救措施方式的选择视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而定2.2.3 受害方对补救措施具有选择权,但选择的方式应合理2.3 补救措施与继续履行的适用关系采取补救措施就是继续履行,它们通常是一回事,不存在两者能否合并适用的问题。3 损害赔偿3.1 概念 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所减少的财产或所丧失的利益。3.2 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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