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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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甲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第一条甲方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乙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挂牌申请及相关文件,并取得了甲方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条为规范乙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

2、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一)甲方有权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授权范围内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甲方有权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业务规则”)对乙方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终止挂牌等行为进行管理。 (二)甲方有权依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挂牌费。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甲方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布,为乙方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二)甲方负责运营、管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市场信息,为乙方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正

3、常的信息环境。 (三)甲方负责提供股票转让平台及相关设施,安排乙方股票挂牌,组织乙方股票转让活动。 (四)甲方负责提供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安排乙方首次挂牌信息披露及日常信息披露。 (五)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的咨询,对其股票挂牌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一)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股票挂牌操作事宜,并获得甲方的指导。 (二)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股票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及相关设施服务。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管及管理。 (二)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乙方进一步承诺遵守甲方业务规则,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 乙方应保证并责成其包

4、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理解并遵守本协议内容。 (三)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挂牌时和挂牌后作出的承诺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协议的附件。 乙方应保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该等承诺文件。 (四)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挂牌费。 (五)乙方应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挂牌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七条挂牌费(一)挂牌费包括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由甲方依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乙方应当在挂牌日前缴纳按照挂牌首日总股本计算的挂牌初费,并在每年月日以前一次性缴纳按照公司上一

5、年度末总股本计算的本年度挂牌年费。 (三)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按照挂牌首日的总股本和实际挂牌月份(自挂牌日的次月起计算)予以折算,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 (四)乙方逾期缴纳挂牌费,甲方有权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 (五)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监管措施,并保留向乙方主张其违约造成之全部损失的权利。 (六)乙方股票终止挂牌后,已经交纳的挂牌费不予返还。 第八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

6、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

7、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8、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因

9、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甲方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等内容相抵触,本协议该部分条款将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为准。 尽管有前款内容,本协议其他不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的条款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乙方申请终止或被甲方终止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协议自终止挂牌之日自动解除。 本协议解除不影响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张本协议项下未结费用、滞纳金支付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甲方【】(盖章)(签字)有权签字人【】年月日乙方【】(签字)有权签字人【】年月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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