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饭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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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饭店合同 第十一章饭店合同饭店在经营、管理和运行过程中涉及到各种形式的合同,有服务合同、采购合同、劳动合同、咨询合同、管理合同、经营合同、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客房出租合同、常包房合同、写字楼或公寓出租合同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定。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是饭店减少纠纷和损失的重要保障。 第一节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

2、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合同的概念包括以下的内容 (11)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协议的内容体现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变动(设立、变更、终止等),这就是合同的基本含义。 (22)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饭店的合同有多种多样,但一般合同都具有以下的基本原则(11。 )平等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2。 )自愿原则,即当时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3)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应当遵

3、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4)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5)守法原则,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 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11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特定的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或要求,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建议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提出。 要约应当具备以下

4、的条件 (11)要约应当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22)要约应当是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3)要约应当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 2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对要约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后,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 (11)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作出并送达要约人; (22)承诺应当是在有效的期限内作出; (33)承诺应当是对要约内容的完全同意。 四、违反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违反合同的责任又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它包括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完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简称“违约责任”。 违约之责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1999年年010月月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节饭店采购合同饭店在建设、改造及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采购大量的设备

6、、器材和物资并签订大量的合同。 饭店工作人员应当对我国有关的法律有所了解,避免饭店不应有的损失。 一、签约前的准备工作饭店在签订合同前应做好以下的准备工作。 11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为了避免和减少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纠纷,饭店在签约前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格。 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是指对方当事人以及经办人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审查对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的目的在于确认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签约能力,这关系到饭店同对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11)法人资格审查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7、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饭店在签约之前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确定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查看对方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2)法人能力审查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并非都可以同饭店签订合同。 饭店在签约之前还要审查对方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章程或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 法律规定,法人只能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2审查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对于了解对方是否能够履行合同具有重要的意义。 除此之外,饭店还要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技术和生产能力以及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程度

8、等方面的情况。 很多饭店在订购大宗设备时,由于没有认真审查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致使其产生纠纷。 还有的饭店由于购买了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给饭店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如江苏某饭店因购买了劣质的消防报警系统,在饭店发生火灾时报警器不报警,造成严重的后果;61996年杭州某饭店的电梯在载客运行过程中突然出现故障,当场致客人死亡;1997年年77月泰国旅游胜地帕塔亚的皇家宗天大酒店发生特大火灾死亡090人,在这之中很多人是因为饭店的电子门锁无紧急供电功能,在饭店的电源被大火切断的情况下,无法打开门锁,而困在房内被活活烧死;国内不少饭店因门锁质量不好,用其他钥匙能随意开启或很容易地撬开,致使饭店蒙受损失

9、;还有的饭店门锁锁上后却不能开启,以至于撬门或撬锁才能打开房门。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11合同的组成部分完整的合同一般由开头、正文、结尾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开头,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合同的名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法代理人的姓名等项内容。 合同的正文是双方议定的合同内容,即合同的主要条款。 结尾,包括合同文本的份数、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合同的有效期限、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等项内容。 附件,是指与合同有关的文书、图表及其他的资料。 2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种类繁多,因此合同的条款也各有差异。 但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基本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合同就不完整,它包括法定条款和基本条款。 这是合同的核心

10、部分,是合同中不能缺少的条款。 它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 一般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1)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饭店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标的条款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有含糊不清之处。 (22)数量和质量。 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特征的最主要因素,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 数量条款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标的量的数字,标的物的计量单位,有些标的物的自然损耗、正负尾数、超欠幅度等。 签订质量条款时要注意产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表质量,采用何种标准;规定质量的检验方法;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违反质量条

11、款的处理,如退货、减价、修理、更换等。 (33)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在法律术语中统称为“价金”,是取得标的物或接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代价。 (4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条款,它是指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完成自己义务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履行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履行程序、履行方法、履行手段;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履行;是必须当事人履行还是允许其他人代为履行;是送货还是自己提货,送货或提货的具体地点;结算采取什么方式等。 (5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12、合同的严肃性,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违约责任条款一般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有违约金和赔偿金两种形式。 饭店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如果国家法规对合同的违约责任有明文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采取协议方式加以改变。 第三节客房租赁合同 一、客房租赁合同概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饭店客房租赁合同可分为客房预订合同、旅行社订房合同、散客订房合同、团队订房合同、写字楼(或者公寓)租赁合同等。 这些合同也称为“协议书”。 该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

13、租赁。 无论何种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饭店“客满”不能成为违反合同的理由。 只有发生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如地震、水灾等情况),饭店不具备接待对方的能力,才属于法定的免责条件,可以不接待对方。 饭店方与对方(旅行社、有关公司、单位或客人)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尽快通知对方,减少对方的损失。 否则,将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二、对话与非对话订房饭店在日常经营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通过打电话,或来人口头要求预订客房的情况。 客人口头要求订房或通过电话提出要求订房,是一种对话要约。 只要双方一旦就住房的时间、价格等达成一致,就会对双方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客人如果采取非直接方式

14、(如通过书信、传真等)发出订房等要约是一种非对话要约。 客人向饭店发出非对话订房要约后,饭店同对方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 只有在饭店向客人发出回信或回电并且经双方确认后,才被认定为是一种订房合同的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超额预订饭店如要保证对已预订的客人按预订的时间进入房间,就应当避免超额预订。 超额预订,是指饭店接受客人入住人数大于饭店的实际接待能力,而使已预订房的客人无法按时进房的现象。 导致饭店超额预订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已住店的客人延迟了退房时间;还有的是由于客人在预订房间后既未按约定时间到达,也不通知饭店,导致饭店的客房不能出租,造成损失。 为减少损失,饭店往往就超额预订。 但是,一旦客量估计不准,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已预订的客人住不到房间,从而构成饭店对预订客人的违约,并因此承担责任。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五条规定“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有的饭店在超额预订时,对当日到店客人估计不足,事先向同等级的饭店预订一定数量的客房作为补充。 对于已安排入住其他饭店的客人,一旦本饭店有空房,在征得客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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