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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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论文论文题目:浅析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论文作者: 孙世超 论文时间: 2009年6月11日 浅析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内容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源自于英国(在国外称作保释)。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就规定了请求准予保释是被羁押人的一种权利。我国是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取保候审制度现已被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目前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基层适用良好,促进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安定的社会环境,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策方针,明确了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落实了宽严相济的新刑事政策。虽然取保候审制

2、度促进了我国个方面的司法制度发展,但是其仍存在很多问题。如条件不规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被忽视、续保问题等。为此我们应该积极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落实到基层当中为促进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改革中。如完善立法、建立完整的取保候审制度、建立救济制度等。通过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使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更好地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加快我国法制国家建设的步伐。【Abstract】Released on bail pending trial system is based on the United Kingdom (referred to

3、as bail in foreign countries). In 1679, the United Kingdom, habeas corpus on the bail request provides the detained person is a right. China is to amend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1996, has been released on bail pending trial on the specific system requirements. System has now been released o

4、n bail pending trial the majority of the worlds countries. At present, Chinas bail application of a good system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to promote our country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order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n China has created a stable social env

5、ironment,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rights of citizens reflects the policy of people-oriented approach, clear the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more specificall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lief phase宽严new criminal policy. Although the bail system to promote aspects of our judici

6、al system development, but its still a lot of problems. If the conditions are not standardized, the suspect, the defendant the right to be ignored, renewal and so on. In this connection, we should actively propose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which to the grassroots to promo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

7、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reform. Such as the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plete system of bail,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lief system. Released on bail by the sound system to further promote the reform of our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so that criminal activities in playin

8、g its due role in order to better safeguard the smooth progress of proceedings in order to speed up Chinas pace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关键词】取保候审 保释 制度 完善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情况从1996年我国确定取保候审制度以后,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存在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必然,是刑事诉讼规律的体现,有其自身的特点。1.1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5056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的范围、主体、

9、条件以及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人的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等做出了明确的说明。还有关于取保候审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解释、其他法律当中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等。1.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优越性保释制度在国外是普遍使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具有自身的优越性,与保释相比较,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也具有很强的自身特点。首先,取保候审制度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基于保障人权的精神要求以及拘留等强制措施在我国实践运用中的问题,把羁押犯罪嫌疑人放在特定的范围特定的时间进行,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定及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则应予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取保候审。其次,可以节省大量的资源

10、。公检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看管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资金,这个对于一个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不是一个最好的资源配置方法,而取保候审制度的运用为我国节省了大量的资源,有效的防止了资源的浪费,促进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使社会安全得到了最大的保障。最后,减小了犯罪嫌疑人的再犯罪率。由于改变了罪犯的监管场所,避免了犯罪嫌疑人的交叉感染,减小了他们重新犯罪的几率,从而大大的增加了社会的安全。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2.1取保候审的程序不规范我国取保候审的运用在程序上不规范难以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诉讼强制办法,只能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而我国的程序是执行从立案直到审判以致最后的

11、执行结构。然而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是一个必经的阶段,没有此程序即不能展开刑事诉讼,更加不能使用取保候审。这样就使得取保候审很难被运用到实际的日常办案当中。现在,有的基层办案机关在未立案的情况下,要求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来保证不逃跑,这自然是一种违规的方式。与我国不同的是英国警方在犯罪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是直接将犯罪嫌疑人逮捕而是先确认嫌疑人是否需要保释。英国的这一程序不仅保证了诉讼的进行,同时也有力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虽然这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但是仍然值得我国借鉴。因此,我认为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不应该只是局限于刑事诉讼中而应该在刑事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设有,以此

12、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2.2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宽可操作性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对于其中的第2款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适用取保候审,这个说法是不太规范的,而且范围过宽。又没有相应的细化标准,难免会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决定是否用采取保候审时完全依据主观判断,而这些判断往往因脱离客观实际而出现偏差,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极大的侵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也包括死刑和无期,这样规定显然就

13、很不规范了。虽然立法 上规定的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很广泛,但因没有相应的操作标准,加之公安人员还未完全确立无罪 推定的思想,对于那些安全性不能十分确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做一些细致的调查工作,而是将他们视为有罪并予以羁押以防万一。第5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中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可操作性差,给予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执行起来会有偏差;二是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方法。在实践中,因为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而处于羁押状态,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较小。是由于立法有关取保候审适用对象、适用情形的规定过于原则且可操作性小,但是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又过于宽泛并且缺乏制约,

14、使得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及情形被限制在一个十分狭小的范围里。2.3取保候审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取保候审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建立,法律也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或取保候审被撤销时的救济权利。在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是由办案人员决定,虽然最后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但是大多数的审批均是属于形式的审批。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的具体监督措施,因此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没有任何限制,这就会造成不应该取保候审却被保在外的情形,而那些符合取保条件的人却被关押的现象,严重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和期望。2.4取保候审制度中的司法救济不力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中没有关于司法救济的规定,而在实践

15、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需要司法救济的却很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或取保候审被撤销时,在被没收保证金,保证人被处以罚款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保证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如申请复议、要求复查等,就可能出现违法不当没收保证金和错误罚款得不到纠正的情况,不利于全面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假如办案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的时候时,应当允许申请人向法庭申请裁决的程序。申请人有权申请法庭裁决是否准许取保候审,把取保候审的裁决权还给法庭,使之执行与裁决分离,这样就更显得公平、公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

16、具体体现在,解释第68条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规则第39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上述两条规定都说明了虽然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是最终决定的权利还是在公检法部门。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可是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法律程序怎样会使犯罪嫌疑人能更加好的保证其取保候审的实施呢?2.5关于取保候审中保证人、保证金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保证人资格审查不严,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和制裁。刑诉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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