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万国全真模考班第二套-卷二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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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考资网 手机:13910501844 QQ:9485092932012 年全真模考二卷二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50 分。1. 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指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不包括习惯法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所以 AB 选项错误,不当选。罪刑相适应的具体要求为:以客观行为的违法性与主观意识的有责性相结合的罪行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中止犯在主观过错上轻于未遂犯和预备犯,因此宽大

2、处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 C 选项正确,当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仅指刑法适用上的平等,即司法上的平等,而并不意味着刑法立法上的平等,刑法立法完全可能基于法律文化传统或者刑事政策的考虑,对相同的法益作出是否给予刑法保护的不同规定。因此 D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 C。2. 答案:D解析: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A 选项,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属于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扩大解释,因此 A 选项正确

3、,不当选。学理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张明楷教授在教材中对盗劫罪的解释属于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属于学理解释,故 B 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所进行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C 选项正确,不选。类推解释,是指某一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情况相似,但又超出了法条

4、字面的含义,以其相似性为根据而引用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范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当然解释在本质上是根据立法精神,对刑法适用所作的“举重若轻”、“举轻若重”的逻辑解释。依据刑法第 240 条第(6)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属拐卖儿童罪且为刑罚加重的法定情形,从而以出卖为目的,抢劫、抢夺婴幼儿的行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原则,也应属于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因此此种解释方法为当然解释,而非类推解释,D 选项错误,当选。3. 答案:C解析:不作为犯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因此

5、 A 选项正确,不当选。不作为犯罪是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因此 B 选项正确,不当选。刑法理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同时违反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单纯违反命令性规范而不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 C 选项错误,当选。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故意伤害罪通常以积极的形式实施,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也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 D 选项正确,不当选。本题应选C。4. 答案:A解析: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

6、,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在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以后,对抢劫犯进行反击夺回财物的,防卫人虽然在不法侵害结束以后进行防卫,只要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仍然属于合法行为。乙为夺回被抢财物所实施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因此 A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本题中,乙仅造成甲轻伤,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B 选项错误。关于 D 选项,特殊防卫也必须满足正当防卫中华考资网 手机:13910501844 QQ:948509293的时间要求,本题中不法侵犯已经结束,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因此 D 选项错误。本题应选 A。 5. 答案:D解析:关于 A 选

7、项。贩卖毒品罪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利益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甲某与乙某在约定的地点交易毒品时,甲某已将毒品递给乙某,即使还未来得及收钱即被埋伏在此的警察抓获,其行为仍然成立既遂。因此,A选项不当选。关于 B 选项。甲私自将该饭店店堂中一个古玩摆设装入衣兜中,意图据为已有,其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为“失控说或控制说”,即只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即为既遂。甲将该饭店店堂中一个古玩摆设装入衣兜中,已经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即使尚未出店门,仍然成立既遂。因此,B 选项不当选。关于 C 选项。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将被绑架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8、就成立既遂,是否索取到财物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甲某为勒索财物将乙某绑架,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绑架人,已经构成绑架既遂。因此,C 选项不当选。关于 D 选项。甲某意图盗窃,其误以为户主归来,进而认为自己不能再进行犯罪,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成立犯罪未遂。因此D 选项当选。6. 答案:D解析: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 岁的甲虽“教唆”了 17 岁的丙帮忙“出气”,丙造成乙轻伤,而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不负

9、刑事责任的。刑法第 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要求自然人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甲不能与丙构成共同犯罪。因此,甲也不可能是教唆犯或者从犯,因此 ABC 选项错误。丙先前打乙、致乙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后丙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的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其他方法是指实施暴力、胁迫以外使受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本案中,丙先

10、前的暴力行为给乙一种“暴力威胁”,造成乙不敢反抗,丙将手机抢走,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因此,丙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本题答案为 D。7. 答案:D解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行为的人,而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情形.因此,A 选项错误。虽然行为人原本就有犯罪的念头,但教唆行为使犯罪提前的,仍成立教唆犯。因此,B 选项错误。教唆人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因被教唆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并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小林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因此,C 选项错误。教唆行为只要是引起他人犯意的行为即可,既可以是言语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因此,D 选项正确,当选。8. 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

11、 30 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只有刑法中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可由单位构成。另根据刑法第196 条信用卡诈骗罪和 193 条贷款诈骗罪以及第 200 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处罚的规定可知,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均不可由单位构成。因此,A 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根据刑法第 30 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单位犯罪中“单位” 的含义中包括行政机关。因此,B 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 30

12、条的规定,“单位”包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因此,C 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264 条盗窃罪的规定,该罪为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所以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因此,D 选项说法正确。9. 答案:A解析:关于 A 选项。被判处管制的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必须事先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因此,A 选项的说法正确。 关于 B 选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中华考资网 手机:13910501844 QQ:948509293缓刑考验期间过失犯罪的,不能执行死刑。因此,B 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 C 选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13、日起计算。因此,C 选项的说法错误。注意: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关于 D 选项。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因此,D 选项的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10. 答案:D解析:关于 A 选项。刑法修正案(八)第 16 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

14、,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所以特殊情况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是监狱部门。因此,A 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关于 B 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1 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 81 条第 1 款和本规定第 9 条第 2 款、第18 条规定的,可以假释。因此,B 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关于 C 选项。刑法第 58 条第 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所以犯罪分子被宣告假释后,若原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1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因此,C 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关于 D 选项。刑法第 86 条第 1 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 71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因此,D 选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D。11. 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16、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对于扣缴义务人,并没有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 A 选项错误,不当选。注意: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四已将第 201 条确定为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的规定,刑法第 204 条规定的“假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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