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以后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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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抵押以后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房屋抵押以后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xx年12月12日,黎先生经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与北京的吴先生相识,并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同时,黎先生与吴先生还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中保合同,约定黎先生购买吴先生之母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处两居室楼房。 为此,黎先生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押金,还将其远在深圳的家具运到了北

2、京,并存放在其所要购买的房屋中,就等待交完第二笔押金后入住,并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了。 然而,黎先生在交第二笔押金时发现,房地产经纪公司未按约定出具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人吴先生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的见证书,故认为按原三方的约定,买卖协议不生效,从而未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第二笔押金。 而吴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在发现黎先生未按约定支付第二笔押金时,也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向黎先生交付房屋,并将黎先生及第三人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损失5.8万元,并立即将其放在屋内的物品搬出。 黎先生不但不同意吴先生作为代理人提出诉讼请求,还提出了反诉,以吴先生延迟办理代理手续,

3、房屋所有人所卖房屋已被抵押而未事先告知为由,要求房屋所有人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4万余元,并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其所交5000元押金。 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本案中,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而黎先生及吴先生与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均知道所买卖的房屋已被抵押,故三方均承担了在合同中被确认无效的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无效,黎先生自行搬走放置于吴先生家中的家具,中介公司将5000元押金退还黎先生。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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