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度教育部奖补助私立技专校院整体发展经费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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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十四年度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標準中華民國91.7.31日台(九一)技(三)字第91108914號函修正公布92.10.27日台技(三)字第0920137608號函修正公布93.10.04.台技(三)字第0930110882A號函修正公布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總預算數區分為補助部分佔30及獎助部分佔70。獎助款分配又分為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及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新改制之專科學校或新設立之學校,可參與補助款核配及計畫型獎助之申請,但需滿二年方能依核配標準給予績效型獎助。二、 各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預算數區分為資本門及經常門,各佔總預算(不含計畫型獎

2、助)60及40,經費之使用應依據各校支用計畫所編列為準。如有特殊需求應專案報核並明列於支用計畫中。三、 各校補助部分之金額依下四列項標準核算:(一) 學生加權(佔補助經費之40)依當年度(93年)十月一日學生數之分配比核配,學生數之計算依下列原則核計:(1) 研究所日間上課者每生 2.00分(2) 研究所夜間上課者、在職專班每生 1.00分(3) 大學部日間部每生 1.00分(4) 大學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 0.50分(5) 專科日間部每生 1.00分(6) 專科夜間部、進修部、進修學校、在職專班每生 0.50分(7) 專科學校之高職日間部每生 0.25分(8) 專科學校之高職夜間

3、部每生 0.10分學生數以具備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為計算基準,全年在校外實習之學生數、延修(畢)生、休學學生及推廣教育班學生不列入計算。經本部核准實施春、秋兩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實際在校上課之系科班學生數計算。各校之所系科,依其學雜費標準分為、兩級,級加權學生數30,級不得加權,加權學生數乘以配分,再計算全校均分,依各校均分核配此項補助款。所系科類分級如下:(1) 級含工業、海事、醫技、藥學、護理類及音樂、藝術、家政類等(2) 級含商業、語文類及其他類學雜費標準比照工業類之類科,如商管類之資管、工管等,均以級計算。跨類之系科,依各校向學生實際收取之學雜費標準歸類。如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專案報

4、部核定。(二) 教師學生比(佔補助經費40):依當年度(93年度)十月薪資帳冊所列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含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不含兼任教師折算之專任教師、本部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與十月一日學生數(內含日間部、夜間(進修)部、在職班、在職專班、進修學校(學院)之學生數)比例之分配比核配。合格專任教師須領有部頒證書方予核計,尚在報部以學位送審中之新聘教師若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取得合格證書者亦納入計算;依照本部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甄審合格擁有證書之專業及技術教師,以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所聘專任之專業技術人員,按其聘任職級計算。(三) 職員比例(佔補助經費

5、10%)以各校正式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任行政職員、助教、技術人員(含技工及工友)、非計畫性研究人員(學校聘任之專業及非專業研究人員)人數除以該校專任師資(含兼任教師折算部分)人數之比值,佔所有學校比值總和之比例核配。(四) 樓地板面積(佔補助經費10%)依各校日間部每位學生所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以本部核定校區及分部之建築屬自有產權且已取得執照者,實習農場、附設醫院、旅館等只採計專作為教學研究使用之面積)佔所有學校總數之比例核配。惟學校夜間(進修)部學生人數為多時,改以夜間(進修)部學生人數計算。四、 獎助款分配又分為計畫型獎助及績效型獎助。(一) 計畫型獎助(佔總經費30)由本部每年配合政策

6、公佈計畫型獎助項目後由各校擇提,復經本部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擇優獎助。 例行評鑑成績獲評有等第三等以下科系組之學校,應優先提報改進計畫審核通過後,方可申請計畫型獎助項目。94年度計畫型項目如下:1. 發展學校重點特色專案計畫2. 提升系科(含進修部)教學品質專案計畫(以系科為單位提報)3. 提昇教師實務能力及進修成長專案計畫4. 提昇學生外語能力專案計畫5. 選送教師國外進修學位專案計畫6. 其他(二) 績效型獎助(佔總經費40)績效型獎助金額依下列八項標準核算,符合標準者予以獎助,未達標準者不予獎助。1. 教育評鑑成績(佔績效獎助25)(1) 先依所有科技大學在其餘75績效獎助經費中實際配得總

7、額 所佔之比例,分配本項經費之一部份供所有科技大學分配。科技大學此部分之分配經費,以該校在其餘75績效獎助經費中核配之金額比例計算。(2) 本項績效獎助經費之餘額,由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依最近一次教育評鑑(含追蹤或專案評鑑)之全校均分核算。各科組(含行政類、進修(夜間)部二項成績),依成績等第分為一、二、三、四、五等,並依下列配分加總後計算全校均分(成績等第三等以下不給分),新設及未評鑑之系科組數以二分計算。一等每科組 5分二等每科組 2分2. 技職教育特色(佔績效獎助10)依各校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之技職教育特色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技職教育特色比率如下:(1) 學生通過技

8、能檢定證照持有率(佔技職教育特色30)-92學年度 獲得各種職業證照或技能檢定證照之學生持有總張數除以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證照種類以職訓局、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省市政府建設廳局等政府機關所發證照為主,另參考本部八十七學年度各類系適合專科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之相關職種對照表及本部九十年八月修正公佈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職業學校類科對照表認定。此外,國際認證考試之證照及英文檢定(全民英檢GEPT初級以上、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CSEPT第一級以上、托福TOEFL筆試500分及電腦測驗173分以上、多益TOEIC470分

9、C級以上、國際英語語文測驗IELTS5.5分以上)亦予以採計。國際認證考試之證照及英文檢定,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2) 學生參與競賽得獎件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20)-92學年度以學 校名義參加國際、全國或其他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辦之專業技(藝)能競賽得獎之件數除以所有學校總件數之比例分配。國際競賽得獎之件數,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3) 學生參與業界實習時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20)-92學年度學生參與企業界實務學習之總時數除以全校學生總人數之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4) 產學合作成效(佔技職教育特色30%)-92學年度內以學校名義或經由各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媒合,與公民營企

10、業廠商或事業單位正式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案件;合約期跨不同年度者以簽約時間為基準點採計乙次。a. 產學合作件數比(佔技職教育特色10%)-92學年度內正式完成簽約之產學合作件數除以全校系科總數之比率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b. 產學合作金額比(佔技職教育特色10%)-92學年度內正式完成 簽約之產學合作金額除以產學合作件數之比值佔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之比例核配。c. 申請專利、核准專利數及完成技術移轉數(佔技職教育特色10%)-92學年度內學校及校內教師申請專利數、已核准通過專利數及已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數之配分之均分,除以所有學校該項均分總和之比例核配。申請專利每件 1.0分核准專利每

11、件 3.0分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已取得專利)每件 6.0分3. 改善師資成效(佔績效獎助25)(1) 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比例(25)- 以該校現有合格專任教師 之職級配分之均分,除以所有學校該項均分總和之比例核配。教授每名 2.0分副教授每名 1.5分助理教授每名 1.0分講師每名 0.5分(2) 加權生師比(35)-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數與學生數之全校生 師比。計算配分方式如下: Y分數 X生師比(學生數除以教師數之比例)Y1402X for 20X25 即 90Y100Y1904X for 25X30 即 70Y 90Y2807X for 30X40 即 0 Y 70Y100 for X20 Y

12、0 for X40前述(1)、(2)兩項獎助,學校必須符合九十四年度教育部輔導私立技專校院提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之各校師資員額最低要求(生師比及專任師資結構),方予以核配。(3)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已取得博士學位人數(10)- 以該校前一年度(92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取得博士學位之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總人數之分數核配。(4)合格專任教師進修研習件數(5)-以該校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進修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或參加校內、外機構研習單一課程累積時數達十六小時以上之件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總件數之比例核配(正在進修學位之教師與其取得學位相關之學分不採計)。(5)合格專任教師通過升等件數(1

13、0)- 依教師升等後之職級加權配分後,以該校加總後之積分除以所有學校積分總合之分數核配。然通過升等件數不含以學位(論文)申請升等者;以技術報告升等者,其加權值以二倍計算。教授每名 2.0分副教授每名 1.5分助理教授每名 1.0分講師每名 0.5分(6)實務經驗或證照師資(15)- 以各校專任教師具二年以上業界工作實務經驗或專任教師持有乙級以上之技術士證照(參照九十四年度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人數除以所有學校該項人數總和之分數核配。4. 經費支用及執行績效(佔績效獎助15%)(1) 依前一年度專案訪視之成績分配核算(70):成績未達60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合格

14、之學校,以該校成績除以所有合格學校成績總和之分數核配。(2) 依各校編列之整體發展經費支用計畫書(不含計畫型獎助)之成績核算(30):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予以評比,成績未達60分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合格之學校,以該校成績除以所有合格學校成績總和之分數核配。因特殊情況(如績效獎助經費被凍結)未能即時於規定時間內提報者,成績暫以60分核計(但仍需補提計畫),未提計畫者不予核配。5. 會計行政成績 (佔績效獎助5%)會計行政成績均分計算:將各校前一年度會計行政成績換算成t分數,凡t 分數未達 -1者為不合格,不得參與此項經費分配。合格之學校,以該校t分數除以所有合格學校t分數總和之比值分配。6.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 (佔績效獎助5%)依各校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捐贈收入(含董事會捐資)、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及其他教學活動收入、財務收入、事業收益等獲得之金額,除以所有學校該項金額總和之分數核配。每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此項經費之10為上限。7. 教學資源投入(佔績效獎助10% )以各校前一學年度(92學年度)之行政管理、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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