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浅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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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浅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论文 毕业论文浅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作者学校昌吉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学本科年级xx年春季学号0965001202135指导老师吴子瑞xx年11月浅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目录 一、摘要1页 1、摘要1页 二、关键词1页 1、关键词1页 三、合同自由原则概述1页 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1页 2、合同法中确定合同自由原则的背景3页 四、合同自由原则的价值4页 1、合同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体现4页 2、合同自由原则的实践意义6页 五、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7页 1、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7页 六、结论8页 1、结论8页 七、注释9页 1、注释9页 八、主要参考书目

2、9页 1、主要参考书目9页浅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摘要美国著名法学家宠德曾说过“在商业时代,财富大部份由合同构成。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生产、交易以及人们的生活消费等无不是通过合同实现的。 合同法中确认合同自由原则,是完善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步骤,对于保障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巩固改革成果并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 结合历史及现状,我们很有必要探讨合同自由原则。 本文围绕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背景、价值、实践意义、限制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合同法;合

3、同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一、合同自由原则概述(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此即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方式、变更和解除合同等方面的自由。 也就是说在合同自由原则下,当事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每个当事人对于自己参与的合同,都有充分的自由去加以选择;每个当事人都有自己的自由意思,合同中应充分反应其自由意思;对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其他任何人包括国家都必须尊重;双方合意订立的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应保护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合同自由原则强调的是以个人思想为基础,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利,强调的是合同的自由和意思自治,核心是遵循当事人的意思兼顾社会的公平,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合同的自由。 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七方面内容第 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第 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 从某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 也正是这种

5、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 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第 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依其自由意思决定合同的条款,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少数情况应由其自主决定外,他人不得干涉,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就应承认其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 合同法对合同中的内容采用“一般包括”的条款,这样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避免了因缺乏某些条款,而造成过多的合同不成立的结果。 但是,合同的内

6、容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 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 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第 五、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可以协商决定采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 基本上赋予了当事人享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

7、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1)第 六、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旦违约,应当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定。 违约的补救方法一般有三种协商救济、法定救济、约定救济。 违约的补救不但可以促使当事人自觉的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且可以在违约发生时,通过追究违约人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 在违约的救济方面出现了很多方式,如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约定违约金、定金,除法定的这些措施外,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还有违约人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措施。 对于出现合同纠纷后,用什么方式解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体现在合同的

8、自由。 第 七、选择裁判的自由。 指契约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契约争议的自由,换言之,对于契约争议缔结者有依约定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的内容中,一般要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此种条款就是对于是否申请仲裁,排除司法管辖的约定,在选择仲裁后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 上述合同自由原则重点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即双方合意签定的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在合同自由原则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有充分而自由的选择自己参与合同,每个人都有自己自由的意思表示,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

9、受到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以至国家的尊重。 (二)、合同法中确定合同自由原则的背景 1、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过程合同自由原则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已有萌芽。 古罗马法中的合意契约,订立手续简便灵活,即不需要文书,也不需当事人一定在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彼此之间自拟“善良”“公平”原则去履行即可,这可称为合同自由的雏形,现代意义上的合同自由,是随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是资产阶级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传统思想和法律思想的产物。 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将“契约自由”作为资本主义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写进了法典,这标志着首次合同自由原则的正式确立。 自法国民法典问世以来,

10、合同自由原则已成为近代法的根本原理,无不得到各国立法的确认。 2、我国合同自由原则确立的背景合同自由原则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精髓,其关键是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与市场主义经济和适应的经济自由思想。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我国合同法中确定合同自由原则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出发的,这些背景主要包括 (1)、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我国是传统的计划经济国家,从一开始搞市场经济就不同于西方的市场经济。 首先市场经济发展的起点不同。 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 (2)、观念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工具主义的危害在于忽视法律的权威,把法

11、律置于政府权利之下,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权利的干预达到一定的目的,法律只能成了一个幌子而已。 而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 (3)、人治的传统,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社会里,儒家长期所推行的“礼治”“德治”,实际上就是人治,是同现代法治精神相对立的。 (4)、社会本位主义,我国历来盛行社会本位主义,也称国家本位主义。 其主要特征是,重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忽视个人利益,只允许有义务观念,而不许有权利观念,这种传统的义务观念已融入社会生活、甚至表现在法律中便是直接规定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表现在道德观念上就是国家利益至上、集体利益至上。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

12、的发展,合同自由履行应运而生并得以确立。 必要性在于 (1)、合同自由原则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确立后,与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一起被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2)、合同自由在民商事活动中已为人们所运用,并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保护。 (3)、民法通则和三部旧合同法均未明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 (4)、法律有其自身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特点。 (5)、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已很明显,我国经济发展及法律完善也应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价值(一)、合同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体现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旧合同法均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进步,具体体现为1.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 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是不能予以规定的。 原经济合同法设有“经济合同的管理”一章,而新合同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取消合同管理一章,只在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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