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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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刑 篇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_ (xx)津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住所地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文家湾社区金鱼岭广场28号。 负责人蒋学锋,该社主任。 被告彭某某,本院于xx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以下简称窑坡渡信用社)与被告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邓小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窑坡渡信用社诉称,xx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695%,xx年12月18日到期。 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xx年12月31日,本金一直未还。 到xx年12

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012.25元,合计63012.25元。 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被告现在经济困难,原告方可多方体谅。 经审查,xx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695%,xx年12月18日到期。 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xx年12月31日日,本金一直未还。 到xx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012.25元,合计63012.2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某某尚欠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63012

3、.25元,被告彭某某当场向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支付本息共计50000元,余款13012.25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放弃;(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5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审判员邓小华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高岚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_ (xx)仙民二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4、书 (xx)仙民二初字第860号原告仙桃市。 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钟,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该社职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男。 原告仙桃市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喜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代理审判员周组成的合议庭,于xx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仙桃市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仙桃市诉称xx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向原告仙桃市借款30000元,还款期限至xx年10月20日止,利率为月息10.7

5、。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年10月24日向被告发放借款30000元,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自xx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0.695计算至xx年10月20日止;逾期利息自xx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仙桃市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 一、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以证明原、被告之间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及双方权利义务。 证据 二、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以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30000元,被

6、告于xx年12月30日向原告支付利息727.26元,利息还至xx年12月31日的事实。 被告陈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 一、二,与原件核对无异,客观真实,合法,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xx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向原告仙桃市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从xx年10月24日起至xx年10月20日止,月利率为10.695,结息方式为按月还息,逾期在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30000元。 xx年12月30日,被告陈向原告仙桃市支付利息727.26元,利息还至xx年12月31日,下欠借款本金30000元

7、及xx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未付。 xx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返还原告仙桃市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自xx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0.965计算至xx年10月20日止;逾期利息自xx年10月21日

8、起按月利率16.042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1350104000001

9、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审判员徐代理审判员周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谢篇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_ (xx)仙民二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x)仙民二初字第985号原告仙桃市。 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钟,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该社职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男。 原告仙桃市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

10、行了审理。 原告仙桃市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仙桃市诉称被告张于xx年12月30日向原告仙桃市借款50000元,还款期限至xx年12月20日,利率为月息9.6。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年12月30日向被告发放借款50000元,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本金。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自xx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xx年12月20日止;逾期利息自xx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11、原告仙桃市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农户借款申请书、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元,原告批准并向被告发放借款50000元的事实。 证据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以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50000元,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 被告张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 一、二,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xx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元,经原告批准并向被告发放借款50000元。 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12、从xx年12月30日起至xx年12月20日止,月利率为9.6,结息方式为按月付息,逾期在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 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且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xx年7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返还原告仙桃市借款本金5

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自xx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xx年12月20日止;逾期利息自xx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135010400000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 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徐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谢?。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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