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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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 食品添加剂分册进出口食品添加剂要提供的资料:4.2 报检资料的提供4.2.1 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和提供以下资料:4.2.1.1 入境报检进境货物报检单;对外约定(以信用证结汇者) ;发票、装箱单和提(运) 单;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卫生(健康)证书;)和生产国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产地证;其他需提供的函电、文件等。首次进入我国的添加剂产品应提交产品合格证书和出口国家地区官方卫生证明。4.2.1.2 出境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单;对外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汇者) ;发票、装箱单(口岸查验换证时为“ 换证凭单”或

2、“换证凭条”) ,厂检合格单;外包装性能结果单,其他需提供的函电、文件等。4.2.2 申报材料必须明确产品用途报检单位必须在报检申请单上明确商品用途,对申报用于工业用途,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进出口商品,除提供现行规定的报检单据外,还需提供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或企业保函。 (证明或企业保函必须包括商品名称、数重量、用途,以及本企业已按要求在商品外包装上显著位置印明产品用途的申明等内容,同时,要求提供产品外包装上印制的用途标识实物样照。 )4.2.2.1 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

3、饲料加工,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并在证单中注明用途。 (出境报检时,产地局受理报检,按规定检验标准实施检验检疫,并查验用途标识;入境报检时,口岸局受理报检,按现行规定实施检疫后,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查验用途标识,收取相应检验检疫费用。 )4.2.2.2 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经检验检疫局查验无误后,直接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单,不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不收取检验检疫费(目录另有规定需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则按目录规定要求实施相应检验检疫,收取相应的检

4、验检疫费用。 )(出境报检时,由产地局受理报检并对企业的保函等材料进行使用用途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发相应证单;入境报检时,口岸局受理报检,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及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实施必要检疫,若在口岸开箱(主要指拼装货物),由口岸局查验标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若不在口岸开箱的,由口岸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查验标识。 )4.2.2.3 同一份报检单不得同时填报食品生产用和非食品生产用产品。4.2.3 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提供复合成分目录表,并提交该产品使用成分是我国 GB2760 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符合我国复合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的申明。进口人工合成

5、香精等,应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国允许使用的证书或证明,并提交保证该产品符合我国 GB2760 的申明。4.2.4 对未列入 GB2760 的食品添加剂,在我国不允 许使用,仅允许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来料加工、参展、申报样本、以及特供出口等中使用。4.3 报检资料的审核4.3.1 检验检疫人员接到报检资料后,应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一致。单证不全,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单证齐全后受理报检。特殊情况请示上级后受理。4.3.2 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按电子监管相关要求进行报检。4.4 撤销和重新报检按照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等相关规

6、定执行。实行电子报检的按总局出入境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依据江苏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规程(试行), 进口食品的报检资料的提供按照第16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报检人应提供以下报检资料:(1)报检单(代理报检的应出具报检委托书)。(2)贸易合同。(3)发票、装箱单。(4)预包装食品需提供标签样张和翻译件或标签审核证书等,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需实施备案。(5)列入检疫审批目录内的产品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6)输出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 检验检疫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正本、原产地证、卫生证书(必要时),(7)实施进口定点加工、存放的产品,需提供相应的登记备案

7、证明材料,(8)其它特殊要求的相关资料。(关于印发江苏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管理细则(试行) 的通知见 http:/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2005.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

8、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二、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

9、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四、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五、从日本进口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 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 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奶制品证书 附件:美国.rar 点击下载 附件:日本.rar 点击下载 附件:新西兰.rar 点击下载 附件:新加坡.rar 点击下载 附件:意大利.rar 点击下载 附件:马来西亚.rar 点击下载 附件:捷克共和国.rar 点击下载 附件:芬兰.rar 点击下载 附件:波兰.rar 点击下载 附件:奥地利.rar 点击下载 附件:爱尔兰.rar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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