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典型案例

上传人:mg****2 文档编号:122612012 上传时间:2020-03-0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WTO典型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WTO典型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WTO典型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WTO典型案例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WTO典型案例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WTO典型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WTO典型案例(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要求市场经济待遇的典型案例一、案例概述此案是1988年5月26日由美国帽子协会提出起诉,内容是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缝制帽类,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我驻美使馆和被诉外贸公司很快将信息反馈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组织有关方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客观的分析,一致认为,198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有了实质性发展,我外贸总分公司已经脱钩并实行了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模式,外汇调剂中心已经建立,国家已出台了破产法,帽子出口生产企业多为合资合营企业,生产方式多为来料加工方式,因此原料价格多由市场决定,工人应聘解除和工资水平多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且当时,被诉企业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

2、公司是国家外贸试点企业。为此,中国明确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应视帽子行业为市场机制的一部分,帽子反倾销案要按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来计算倾销幅度,对我国不同的出口企业要根据他们自己的生产成本和出口价格分别裁定倾销税,统一税率是极为不公平的。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李岚清致电美国商务部,要求在审理此案时要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事实。 我驻美国大使馆及时帮助聘请了资深律师事务所。在整个案件中,我应诉企业表现出色,以理据争,出庭抗辩,积极配合律师提供材料,积极配合美国商务部的国内实地调查。商务部也派送高级官员到中国向外经贸部了解外贸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中美之间在各个方面都能以积极态度配合调查。历经一

3、年的反倾销审理和抗辩,美商务部终于接受了我方要求,第一次按应诉企业分别调查,对八个出口企业分别裁定了倾销幅度。最后,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中国帽子对美出口不构成对本国帽子产业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以我方胜诉而结束此案。以下结合帽子反倾销案的审理程序,进一步阐述美国审理反倾销案件的分析方式和法律依据。 二、审理程序1988年5月26日,由美国帽子协会提出起诉,商务部受理立案调查。1988年7月11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初裁肯定。1988年11月2日,商务部的倾销初裁肯定,中国对美出口帽子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被指控产品的进口要按倾销幅度缴纳进口保证金。1988年3月17日商务部以肯定性终裁对八个出

4、口企业分别裁定了倾销幅度。在商务部初裁阶段,我应诉企业利用了延长60天的法律规定,使初裁到终裁从75天延至135天,以便商务部有更充分的时间到中国实地核证。1989年4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否定,美国帽子行业没有因中国低于公平价值的出口而遭受损害,我方胜诉。 三、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理由(1)市场经济裁定的主要理由商务部两次派人到中国,一次是对有关企业进行实地考核,一次是派商务部的高级官员对我外贸改革和市场经济问题进行考察。笔者随同调查人员和我方聘用律师到广东等地对十几家生产和外贸企业从1985年至1988年的生产情况和出口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尤其对购买原料和销售成本定价的方式 、劳资关系

5、等做了十分详细的了解和取证。我方企业在律师的指导下,也不失时机地向调查人员介绍了帽子行业的生产情况以及市场销售知识和产品,销售和经营不受政府干预的事实。商务部的结论是:尽管中国经济已呈现出市场经济趋势,子行业所表现的市场经济因素很多,但是仍不是以说服商务部按市场经济国家计算倾销幅度的要求,而是使用了综合贸易法规定的生产要素(FACTOR OF PRODUCTION)方式计算公平价值。 商务部没有按市场经济待遇计算倾销幅度的主要理由是:a从政府对生产资料拥有程度来看,应诉的八个外贸公司均是国有企业。在26个所涉及的生产企业中,4个是国有企业、16个是合营企业、6个是外商独资企业。虽然中国改革开放

6、,外贸分公司与总公司脱钩,分公司是企业独立法人,帽子生产没有国家计划控制,企业再投入在很大程度上由经济状况决定而不受国家控制,国家颁布了破产法。但商务部认为,政府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仍然没有权力出售企业的财产和更换企业所有权。 b从政府对生产要素投入和资源配置方面来看,帽子的原料投入主要是棉布和化纤。棉花的生产是受政府计划控制,50的棉布消费者是政府购买行为。虽然帽子是来料加工形式,大多数棉织品是计划外购买,价格也由供需双方决定,但商务部认为政府对棉花的生产和价格具有影响力,生产企业也没有充分证据说明生产所需的棉布价格是由市场定价。 在劳动力投入方面,企业可以自定工资、奖金、聘用和解雇工人。但

7、专业人员仍然不能随意流动,其工资是由政府劳动部门设立的。 总之,商务部认为,政府对生产要素投入的控制程度是比较复杂的。虽然原材料和劳动力的投入有市场经济迹象,但政府控制程度仍然很高。 c从在政府对产出的控制程度方面来看,帽子出口没有发现出口目标控制,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可以通过谈判自行定价和交易,外贸出口可以自由谈判订立价格。但是商务部认为,由于对外贸易是由国家垄断的,所以帽子出口也是受政府影响的。 d从政府对本国货币可自由兑换和对国际贸易的控制程度方面来看,人民币仍不是自由可兑换货币,外贸公司虽然可以到外汇调剂市场将剩余外汇兑换,但大部分外汇收入要按政府官定汇率上缴国家。生产企业虽然也将可以自

8、行进出口,但现在还是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在外贸体制改革方面,商务部承认外贸企业已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但政府对外贸垄断程度仍很强,但这不是构成国家垄断经济的必要条件。 综上四点,商务部认为,中国的外贸体制正在转轨期,许多方面已表现出发展中市场经济国家的特点。但由于外汇留成计划,国家对外贸的垄断、政府对棉花市场的控制和人民币可兑换程度等问题,商务部裁定帽子行业仍属国家控制的经济组成部分。 (2)美国价格的确定因为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出售给与生产企业无关联的购买者,所以美国价格使用的是出口价格,即生产商卖给外贸公司的价格。商务部在出口价格CFR或CIF基础上,扣除了运费、保险费等,对价格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9、。但出口退税部分未包括在美国价格中,理由是材料不充足无法审查,这样结果使出口价格低,倾销容易成立和幅度偏高。 (3)公平价值的确定 本案是按综合贸易法中的生产要素计算方法来确定公平价值的。商务部根据问卷和实地调查所掌握的资料,用我生产企业的投入数量,主要包括原料、能源、劳动工时,和替代国菲律宾的生产资料的投入价格计算生产成本。但对于棉花的价格则选用了美国海关提供的埃及对美出口的价格。在此基础上,再加上规定的10%管理费和8%的合理利润来计算公平价值。这是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之前的计算方法,结果使公平价值过高,过高的公平价值和过低的出口价格,是使本案倾销成立的主要原因之一。(4)紧急措施此案审理

10、中投诉方要求商务部采取紧急措施,中止在调查期内中国对美继续出口。但商务部认为没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原因是在调查期间并未发现中国对美出口有迅速增长的趋势,所以也没有必要考虑帽子有否倾销的历史。 (5)分别税率起诉方坚持,由于中国政府控制外贸和外贸企业,所以只能给中国审定一个倾销幅度,最多也只能两个,一个是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一个是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但商务部明确表示不同意。因为调查已证明,总分公司已脱钩,每个应诉企业可自行对外定价和对外签约,帽子出口没有统一价格,也没有协调价格。所以商务部对八个应诉企业分别裁定了八个倾销税率,从5.30%32.6%不等,其他税率为21.37%。 (6)中止

11、清关商务部初裁肯定之后,海关从1988年11月8日起对所有进口的中国帽子中止进关和清关,如果要进关或从仓库中提货,则要现金抵押或交纳进口保证金。 四、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理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致认为,美国制帽行业没有因中国不公平竞争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理由如下:(1)实质性损害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美国制帽产业发展正常。美国制帽行业从1985年至1988年的三年调查期间的主要经济指标显示,国内产业状况良好,生产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发展,帽子消费数量和价格都有明显的提高。消费数量从1985年的1920万打上升到1987年的2260万打,上升幅度16,1988年2230万打,下降很小。

12、而且销售价格在三年内全面上升,上升幅度为23。市场占有率按余额计算,1985年为8、1986年为8.2、1987年为13.4、1988年为14,市场份额在不断扩大。生产能力从1985年的880万打上升到1987年的910万打,1988年下降为900万打。产量波动也很小,1985年620万打、1986年590万打、1987年上升到610万打。劳动力也有明显增加,1985年至1986年间雇员有小量下降,1987年至1988年则有明显回升,固定工人上升5,临时工上升57。同样,净销售增长稳定,1985年为1.55亿美元、1986年为1.62亿美元、1987年为1.74亿美元。营业收入也稳定增长。 所

13、以,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国内生产稳定,生产能力、设备利用率、雇员和利润均处于上升状态。没有理由和迹象表明国内同行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也没有必要决定实质性损害是由于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所造成的。(2)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被诉产品是否对国内制帽行业构成实质性威胁时,还要具体考虑以下因素:a进口国是否有能力提高生产能力,增加生产,导致向美国出口增加的能力;b进口对国内的渗透能力以致达到损害程度的可能性;c进口价格对国内价格上涨的抑制能力的可能性;d进口库存大幅度增加的可能性;e生产转向的潜在能力。通过调查和听证会,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损害威胁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威胁,但此案没有这种感觉。并且

14、中国进口帽子受到多边纺织纤维协定(MFA)的限制,扩大出口可能性不大。在调查期间,进口价格虽然低,但国内价格依然上升,说明进口价格并未对国内价格上涨产生抑制作用。国际贸易委员会还认为,帽子行业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存在着生产能力扩大的可能性,但在进口配额管制下,中国没有理由去扩大生产向美国出口。另外,中国对美国出口帽子的数量己在下降,中国已在开拓美国以外的其他市场。所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结论是,国内帽子行业没有因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而遭到实质性损害的威胁。(3)国际贸易委员会其他主要理由分析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从弹性角度、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偏好等方面进一步对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没有对本国制帽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

15、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进行了定性分析。主要理由如下: a供给价格弹性。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在调查期间,美国国内生产能力相对稳定,劳动力短缺限制了生产能力的增长。美国生产商没有向国外出口被调查产品,因此不存在由于价格提高而使生产能力转向国内的问题。当然,生产能力会随价格增加而提高,但出于生产能力使用率已相当高,又缺乏劳动力和出口市场,所以帽子供给价格弹性属于供给缺乏价格弹性。b需求价格弹性。需求弹性主要取决于被诉产品的产品特性。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进口帽子的用途仅限于特定场合的消费,如球赛、旅游等,进口价格相当便宜,而国内同类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均比进口产品高得多。由于此产品占消费者预算比重很小,消费者不会因价格便宜而改变其消费偏好。帽子样式、颜色和价格范围广泛,互为替代程度很低,这就限制了中国产品以低价取代美国产品市场的可能性。所以认为需求对价格变化不敏感,需求缺乏弹性。c替代弹性。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最终用户不同,价格差异非常大,进口产品的名义价格比国内产品低,购买者愿意支付很高的价格去购买本国高档次的产品,消费者不会因价格因素而改变嗜好。所以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被调查产品的替代弹性属中等。五、评述缝制帽子(SEWN CLOTH HEADWEAR)反倾销案件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美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我国反倾销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