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分则2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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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律制度分则2样本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22第十章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考点二】赠与合同()(P358)1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22赠与能够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3赠与人的义务 (1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4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2、能够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55法定撤销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1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均能够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能够撤销赠与。 (33)撤销权存续期间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1年内行使;

3、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6个月内行使。 【解释】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均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撤销权人赠与人赠与人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情形非并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间限制赠与财产的权利

4、转移之前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起11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6个月内【考点三】借款合同()(P359)11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2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能够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解释】只能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3项措施。 3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4利息的支付方式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5、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1)借款期限不满1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2)借款期限1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5借款期限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能够随时返还;贷款人能够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相关链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期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限约定不明确的,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6、,债务人能够随时履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6提前偿还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 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解释】提前履行是借款人的一项权利。 【相关链接】债权人能够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7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

7、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能够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4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4倍。 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考点四】租赁合同()(P360)11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020年;超过0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020年。 22不定期租赁 (11)情形租赁期限6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

8、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2)法律后果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能够随时解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3维修义务 (1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能够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

9、“出租人”负担。 (33)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解释】只包括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两项措施,不能解除合同。 44转租 (1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能够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这里的“赔偿损失”是一种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即使是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也应当由合同相对方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也能够根据物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权法的规定,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

10、侵害其物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案例】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金为01000元/为月,乙将该房转租给丙,租金为1500元/月。 (11)如果转租经过甲的同意,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乙之间的合同也继续有效;在当事人没有例外约定的情况下,丙向乙支付租金,乙向甲支付租金。 (22)如果转租未经过甲的同意,甲能够解除“甲乙之间”的合同,合同解除后,乙应当返还租赁物,从而无法履行乙丙之间的合同,乙应当对丙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33)如果转租已经经过甲的同意,丙在使用的过程中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也能够

1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要求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55租金的支付期限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能够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11)租赁期限不满1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届满时支付; (22)租赁期限1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解释】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66买卖不破租

12、赁 (1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解释】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2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它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案例】甲、乙签订租赁合同,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租赁给乙,租赁期限为11月月11日12月月131日。 44月月11日,甲与丙达成初步转让意向,拟将该房屋以0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丙。 (11)甲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

13、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应当在出卖前合理期限内通知乙,如果乙也愿以0100万元的价格购下该房,甲应当将房屋转让给乙; (22)如果乙放弃优先购买权,甲能够将房屋转让给丙,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即新所有权人丙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不得要求承租人提前腾退房屋。 77房屋租赁合同 (11)房屋租赁的无效与处理情形(A A)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B B)出租人就

14、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C C)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法律后果(A A)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B B)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即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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