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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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一、综合问题1. 关于试点纳税人申请补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1)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纳税人需要补开发票的,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补开完毕,2017年1月1日起不得补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3)需补开发票的纳税人填写补开增值税发票申请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申请单),连同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向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原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经查询人(正式干部)、科(所)长签字确认,

2、在申请单上加盖地税征税专用章,并登记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地税)(样式附后)。(5)纳税人持原地税机关签章确认的申请单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申请单后,登记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国税)(样式附后)。(6)能够自开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后,按照申请单所列内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补开发票的第五联连同申请单、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单独装订成册备查。(7)不能够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8)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申报过程中,如发现自开票纳税人未取得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的申请单自行开票,且未计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应主动提示纳税人回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请补开发

3、票事宜,经提示仍未取得或无法证明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9)每月终了,市级国税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当期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国税)电子信息交与同级地税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经地税机关核对确认,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国税部门处理。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国地税部门协商确定。附件: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单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单税务机关(公章):序号: 单位:元原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原地税纳税人名称国税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纳税人名称完税凭证号码劳务名称(营业税品目)营业税计税依据税率已纳营业税税额已代开地税发票金额需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额税款所属税务机关税款所属时期税款入库时间受理

4、人(签字)科(所)长:签字备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填表说明:1.税务机关栏加盖县区局税务机关或税务所公章; 2.序号的编写规则由各县区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系统税票号码; 4.已代开地税发票金额栏填写本组税票已代开地税发票金额; 5.未代开地税发票金额栏填写本组税票未代开地税发票金额; 6.税款入库时间为征管系统入库时间; 7.每组完税凭证对应一张申请表。 8.本申请单一式三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留一份。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地税)申请单序号已缴营业税税额已开具地税发票数额申请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名称申请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额地税完税凭

5、证号码已缴营业税所属期原主管地税机关地税受理人或科所长申请补开纳税人名称申请补开纳税人纳税识别号1234567891011补开增值税发票查询台账(国税)申请单序号补开普通发票代码补开普通发票号码补开普通发票服务名称补开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额地税完税凭证号码已缴营业税所属期原主管地税机关地税受理人或科所长补开纳税人名称补开纳税人纳税识别号1234567891011注:自开票纳税人1、2列内容需开票后补充登记。2.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

6、发票时,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4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二)按企

7、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5.某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时,未与学生签订合同,为学生授课是跨几个月完成的,此种情形可否按照月授课完成进度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答:考虑到营改增之前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及政策的延续性,企业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确认收入规定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可以按照月授课完成进度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6. 单位在地税享受差额征

8、收营业税政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有未扣除完的金额,请问如何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7.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9、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8.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取得的扣除凭证,之前在地税尚未申请扣除,营改增后,应在地税申请退税,还是直接在国税申报差额扣除?答:应向地税申请退还营业税。二、建筑业1.甲供工程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纳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分包额是否含所有分包支出,还是仅含劳务?答:甲供材料及设备不计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分包额应包括全部的分包支出。2.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答: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

10、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办法计税的建筑项目是否需要备案?跨县市的项目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国税局备案?答: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应从5月1日起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预缴增值税

11、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4.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5.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征税问题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

12、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如果合同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6建安企业简易征收备案,是否有表格或文书,作为回执给企业?有的企业工程项目多达二三十项,如何简化备案? 答:纳税人备案时填写简易征收备案表,受理时将备案表信息录入系统后,打印回执,交给企业。为简化手续,企业在申请备案时,暂时可提供任意一个合同,但要在备案申请中写明合同份数及全部项目合同编号。 7小规模建安企业,跨区从事建安服务,其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在建筑发生地是否预缴税款申报,并享受免税政策?答:由于在建筑发生地预缴税款

13、时无法证明其提供的建安服务是否为企业当期的全部业务,也就无法判断其销售额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建筑发生地无论销售额大小都要预缴增值税税款。 8.供暖公司收取的挂网费按什么税目征税?答:按照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供暖公司的挂网费收入应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征收增值税。三、房地产业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的预征率,备注栏里注明为预收款),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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