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4条“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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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94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因素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中文名:不可抗力因素外文名:external factorand internalfactor特点:无法约束主要包括:台风、地震、洪水;政府行为目录1注意问题2免责效力3意外事件4法律规定5主要因素不可抗力因素注意问题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

2、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因素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 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因素法律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

3、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二是主观标

4、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

5、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6、 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 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 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 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 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

7、件。 不可抗力因素主要因素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预见性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 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 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 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 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 词条标签法律法规,法律图集不可抗力因素图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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