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修订稿2016年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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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规范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

2、质量超过400 kg的三轮车辆。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不包括铅酸蓄电池)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应是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整车生产

3、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五)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1-1。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见附件1-2。第七条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许可

4、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与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作业类新能源汽车,应在整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上进行改装作业,不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类别与获得许可的常规作业类汽车类别相同。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类新能源汽车(包括客车和载货类汽车),应获得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生产企业)授权,方可从事相应新能源汽车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2。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一)新能源汽车除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

5、二)产品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文件。(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第十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三)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以

6、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并应对国内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应对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存在的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第十三条 已按本规则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

7、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的产品类别或技术路线(指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时,或增加、变更生产地址时(不含被授权生产的企业及生产地址),应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申请材料。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原有的售后服务承诺得到执行。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附 则第十六

8、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准入审查。审查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逾期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第十七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改装类新能源汽车企业,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改装类新能源汽车企业仍可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过渡期满后,如未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不得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采购新能源汽车底盘生产的作业类专用汽车除外)。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变更扩展产

9、品均应符合本规则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在产产品均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第十九条 采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混合动力汽车,可参照本规则附件3适用项目进行产品检测。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附件: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1-2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 查要求1-3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2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1-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10、条件及审查要求序号准入条件一设计开发能力1应建立专门的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对于企业集团,设计开发机构可统一设立。申报各类别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应配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并能完成以下工作:(1)整车控制系统软、硬件设计、调试、标定;(2)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的匹配、电器附件的匹配;(3)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4)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具有发动机整机、机构和系统、机电耦合装置的研发人员,以及发动机和机电耦合装置控制系统二次开发的人员。

11、申报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具有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及相应的控制系统的研发人员。2*理解和掌握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制造方面的技术,至少包括:(1)整车控制系统技术,包括整车控制策略和源程序、系统/部件/元器件硬件和软件的基本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器软、硬件设计、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安全及环保风险、测试评价方法、标定、故障诊断和解决措施等; (2)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系统及电器附件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3)整车与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动力耦合装置、电器附件的集成和匹配; (4)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理解和掌握发动机和机电耦合装

12、置控制系统的技术;申报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生产准入的,还应理解和掌握燃料电池系统控制、储氢系统控制方面的技术;(5)整车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方面的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等; (6)产品试制、试装、调试、标定、试验验证、评价。3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整车及电子电控系统软、硬件开发工作流程和开发管理手册,应包括参与部门及职责、时间节点管理、输出物管理、评审、验证、确认等方面的内容。应建立与整车、电子电控系统软/硬件相关的设计规范、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规范,其内容应覆盖相关设计、匹配标定和试

13、验验证过程,以及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应能够指导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电子电控系统软/硬件设计、其他系统设计和匹配、自制总成部件设计、自主知识产权总成部件设计、通讯和数据交换协议开发工作,以及相应的匹配标定、试验验证和评价、确认等方面的工作。对于其他不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总成、部件,应具备完整的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规范。设计规范、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规范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4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内容至少应包括:(1)申报车型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原材料性能数据;(2)基础车型或类似产品的设计平台基础数据、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等;(3)申报车型的整车和底盘、整车控制系统、

14、其他系统和总成/部件的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设计计算和仿真分析结果、对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的结果;其他不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总成、部件的接口、通讯、外廓尺寸和安装尺寸、功能和性能要求;(4)竞争车型的数据。5*具备必要的整车、整车控制系统、其他自行设计开发的系统和总成的开发工具、软件及设备,能够完成相应的开发工作,至少应包括整车(包括底盘/车架、车身/驾驶室/内外饰、专用装置等)和整车控制系统功能和性能开发、效果图设计、三维数据扫描及处理(其他新能源专用汽车企业不要求效果图设计、三维数据扫描及处理能力)、绘图、整车及系统仿真、电路板设计及电路仿真、通讯和数据交换系统开发、控制策略建模、自动代

15、码生成、调试、标定、编译、写入、控制器软/硬件测试等工作。6*企业应具备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并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企业应具备与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包括整车、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其他自制部件的试验验证能力等。至少包括:(1)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包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2)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报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3)申报新能源大中型客车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整车动力性、经济性试验台架。7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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