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资金结算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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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冶集团资金结算会计核算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冶集资200434号文和第2004-61期会议纪要精神,为规范资金中心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地对资金中心和分中心的资金往来及有关费用结算进行计量和核算,特制定本核算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冶集团会计制度为基础而制定的。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冶集团资金中心和资金分中心(以下简称 分中心)。 第四条 为了更好的进行资金治理,提高沟通效率,规范集团资金系 统相关制度,集团资金中心将统一各资金分中心的名称,具体名称见附件一。第二章 会计核算业务要紧内容 第五条 资金中心的会计核算业务要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

2、资金中心与各分中心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收付资金和票据清算等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 资金中心与银行之间的信贷业务和资金中心与各分中心之间的内部信贷业务的会计核算。 三、 资金中心的成本费用及经营效果核算。要紧包括手续费、利息等财务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及营业费用的核算、成本和损益及本年利润核算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差不多要求 第六条 及时:资金中心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早或延后。 第七条 准确:资金中心会计科目的使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应认真填制和审核,以保证准确无误。 第八条 真实、完整:资金中心的会计核算、会计资料和数据要真实和完整。第四章

3、会计科目及使用讲明 第九条 资金中心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按下列规定正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擅自改变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一、第10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资金中心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 2.资金中心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资金中心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依照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二、 第10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资金中心在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本科目按活期、定期等存款方式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银行账号设三级明细科目

4、。 2.资金中心将款项存入开户行账户,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活期存款”或“企业定期存款”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企业活期存款”或“企业定期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反映银行存款的结存数。 3.本科目应按明细科目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依照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期末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缘故进行处理,并应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第10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资金中心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

5、函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2.存入各类其他货币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存入”等科目。 3.本科目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函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等二级明细科目,按银行和分中心类不设置三、四级明细科目。 四、 第1070号科目 上级资金中心活期存款 1. 本科目核算分中心在上级资金中心(或上级资金分中心)存入的各种活期存款。 2. 在向上级资金中心(或上级资金分中心)存入活期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相关科目。 五、 第1071号科目 上级资金中心定期存款 1. 本科目核算分中心在上级资金中心

6、(或上级资金分中心)存入的各种定期存款。 2. 在向上级资金中心(或上级资金分中心)存入定期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相关科目。 六、第1111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资金中心按一定的贴现率对分中心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的业务,和资金中心到金融机构进行转贴现的业务。 2.资金中心收到分中心的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活期存款”科目。票据到期收回贴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票据类不和分中心类不进行明细核算。 七、第1122 号科目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资金中心在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发放给资金分中心的借款

7、等应收而未收到的利息。 2.当期发生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存款类不(活期、定期)及借款的分中心和借款类 不(长期、短期)设置明细科目。 八、 第1133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资金中心除应收票据、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企业发生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相关科目。 3.该科目可按应收明细进行核算。 九、 第1141号科目 坏帐预备 1.该科目核算资金中心就“企业借款”、“其他应收款”等提取的坏帐预备。 2.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

8、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可能应收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关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预备。企业只能采纳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不能采纳直接转销法转销应收款项。 3.计提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治理费用-计提的坏帐预备”。应计提数额和已计提数额的差额的核算,按照集团会计核算方法处理。 十、第1201号科目 企业借款 1. 本科目核算资金中心发放的期限在1年(包括一年)以内的各种短期借款和由长期借款转入的本年内到期的借款,以及资金中心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长期借款。 2. 资金中心向分中心发放企业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活期存款”科目,收回借款及相应的利息时,借记“企业活期存款”科

9、目,贷记本科目及利息收入等相关科目。 3. 本科目应按借款的期限种类(短期、长期)和分中心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第1405号科目 拨付所属资金 1. 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拨付的生产经营资金。 2. 企业拨付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资金时,应借记“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 3. 本科目按照同意拨付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十二、第1500号科目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差不多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各项费用。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分次摊销时,借记费用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照费用

10、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十三、第161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2.具体核算方法按照集团会计核算方法执行。 十四、第1621号科目 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具体核算方法按照集团会计核算方法执行。 十五、第2102号科目 上级资金中心借款 1. 该科目核算分中心向上级资金中心借入的款项。 2. 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科目,贷记本科目;还 款时作相反分录。 3. 该科目按照借入资金属性(短期、长期)进行明细核算。 十六、第2112号科目 应付短期债券 1. 本科目核算企业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市场上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11、短期企业债券。 2. 发行短期融资债券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在债券有效期内每月按照实际利率计提利息,计提时借记“利息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 3. 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发生的律师费用、评级费用、托管费用、兑付费用等作为手续费支出,承销费用金额较大时作为待摊费用在债券的有效期内按月摊销。 十七、第2120号科目 企业活期存款 1. 本科目核算各分中心存在资金中心的活期存款。 2. 同意分中心活期存款或者对分中心下拨借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相关科目。 3. 本科目应按分中心设置明细科目。 十八、第2130号科目 企业定期存款 1. 本科目核算各分中心存在资

12、金中心的定期存款。 2. 同意资金分中心定期存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相关科目 3. 本科目应按分中心设置明细科目。 十九、第2140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存入 1. 本科目核算下级分中心存入的各种票据和保证金,分设“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信用卡”、“信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二级科目。 2. 收到下级分中心存入其他货币资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或者其他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分中心提取其他货币资金时,做相反分录。 3. 本科目按照其他货币资金的种类和单位明细核算。 二十、第218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 本科目核算除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利息、企业存款、下级中心存入

13、的其他货币资金、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其他应缴款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2. 发生其他应付项目时,贷记本科目,借记相关科目;进行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或者相关科目。 3. 本科目按照顾付、暂收款项类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一、第2650号科目 企业存放票据 1. 本科目核算下级分中心存放在本级资金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 2. 收到下级分中心存放的票据时,借记“应收票据”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分中心取回存放票据时,做相反分录。 4. 本科目按照票据种类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十二、第2101号科目 短期贷款 1.本科目核算资金中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

14、的期限在一年(含1年)以内的贷款及由长期贷款转入的本年到期的贷款。 2.贷款发生或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归还银行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本科目应按提供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和贷款账号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三、第2162号科目 应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资金中心应支付给分中心的存款利息以及应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等,其余额是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 2.计算应付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分中心和银行及存贷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四、第2301号科目 长期贷款 1.本科目核算资金中心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长期贷款。 2.借入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贷款时,作相反分录。 5. 本科目按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和贷款账号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五、第3105号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 1. 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同意上级拨入生产经营性资金。 2. 收到上级拨入资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相关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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