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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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购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样本 并购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专字第号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律师事务所鉴于: 11、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至今的有限责任公司; 22、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至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 33、甲方拟聘请乙方担任其拟实施的由某新三板挂牌公司(以下称“收购方”)收购及资产重组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本项目律师团队

2、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委派擅长资本市场业务的合伙人、律师和,律师助理,等组成项目团队,为甲方本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具体法律事务的性质,乙方还可选派上述律师之外的熟悉相关业务的其它律师和助理人员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内容乙方在担任甲方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应甲方之委托,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1、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接受收购方考察并与之初步接触,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合作意向; 22、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与收购方、收购方大股东等进行前期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

3、人或网站删除。 沟通,共同探讨并购重组方案; 33、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与收购方进行前期沟通,共同探讨可能的债务处置方案; 44、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设计、制订收购、资产重组及债务处置和安排的实际操作方案,并对其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 55、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结合甲方实际情况为收购和资产重组设计甲方后期的退出机制; 66、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结合甲方实际情况为收购和资产重组设计甲方与收购方、收购方股东的股权置换方案; 77、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结合甲方实际情况为收购和资产重组设计收购方退出方案; 88、协助甲方及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对有关本项目

4、的具体交易结构和实施步骤进行适当安排,并就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向甲方提供意见和建议; 99、代表甲方参与其与收购方、收购方股东、主要债权人及其它有关方的谈判,并就谈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向甲方提供意见和建议; 10、协助甲方配合收购方及收购方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甲方的尽职调查工作; 11、协助甲方解答收购方及收购方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甲方提出的质询; 12、起草收购方及收购方所委托中介机构需甲方出去的相关文本资料; 13、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谈判底稿; 14、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合作框架协议; 15、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 16、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

5、施过程中涉及的增资协议; 17、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股权置换协议; 18、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债务处置和安排协议;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19、起草或审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它一系列法律文件; 20、甲方在本项目进行过程中不时所需的其它法律服务。 三、配合与协助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及所需的文件资料,保证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甲方所能解决的问题予以积极的配合与协助。 四、法律服务费用 11、法律服务费用的计算就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全部法律服

6、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上述律师费不包括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各项成本及费用(例如: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收费,长途电话及传真、差旅费用、打印、复印等费用,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必要的查询时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政府查询费、委托异地查询费,以及代为垫付的第三方费用等)。 上述各项成本及费用,乙方将另行据实向甲方收取或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 乙方应合理控制该等成本和费用,涉及金额较大的,需事先经甲方同意方可支出。 22、律师费的支付进度乙方根据本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分阶段向甲方收取相应的律师费,即:11)前期咨询、考察及方案讨论阶段,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 (55)

7、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师费计人民币);22)甲方与收购方、收购方股东协商确定收购协议的框架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阶段,甲方应于甲方同收购方签订第一份框架协议或合作意向书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律师费计人民币;33)甲方与收购方、收购方股东协商确定正式收购协议阶段,甲方应于正式收购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律师费计人民。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33、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除非乙方另行通知,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其它可能发生的法律服务费用时,均应按时、足额地汇入乙方以下银行帐户: 五、声明和保证甲、乙双方均声明

8、并保证: 11、其身份如本合同“鉴于”中所述,有权签订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2、代表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经获有正式授权,能够代表该方签署及递交本合同或其它项目文件,以使该方受本合同或其它项目文件的约束; 33、其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它有关文件并不违反其章程或其组织文件、任何其已经签署、递交及履行的其它协议或协议、其它义务或任何其及其财产受管辖的法律规定; 44、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诉讼、仲裁、执行、强制执行或其它法律程序。 六、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发出书

9、面通知,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后,书面通知发出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合同,该合同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七、不可抗力 11、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受到影响的合同一方无法合理预见、无法克服、且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或情形。 该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火灾或传染病等。 22、通知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毫不延迟地(或如遇通讯中断,则在通讯恢复之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33、书面证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

10、(15)日内(如遇通讯中断,该十五 (15)日期限则应自通讯恢复之时起算)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政府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书面形式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对其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造成的影响而必须要求延迟履行的理由。 如果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该方将在受影响的范围内被免于履行义务。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九、保密 11、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任何由合同一方或其代理人(“提供方”)透露给其它合作方或其代理人(“接受

11、方”)的关于公司的经营、工艺、计划、意图、产品信息、技术信息、设计权、商业秘密、软件、市场机会、客户及商业事务的所有信息资料或数据。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包括所有硬件和软件形式,始终属于提供方,若提供方要求归还保密信息,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复制品。 22、保密接受方就所有由提供方对其透露的保密信息,保证如下: (11)、对保密信息保密,并仅为本合同、公司的业务,运营和维持的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特别不能对该信息进行任何商业性使用,除非是为本合同目的,但双方另有书面协议的除外; (22)、除非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上述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与履行公司业务

12、无关的第三方;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33)、接受方应采取与保护其自身的保密信息相同程度的保护措施保密,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这一标准或一个谨慎合理的组织达到的标准。 33、例外本条中保密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1)在公司获得设立或运营公司所需要的批准、许可和执照和行业管理的必要限度内,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时必须透露的保密信息; (22)为法律程序的目的并根据法律规定而需要透露的保密信息,除非该保密信息为享有特权的信息; (33)因法律或任何管理规定或任何获得承认的证券交易所的要

13、求而需要透露的保密信息(如只需要透露部分保密信息,则应只提供该部分保密信息); (44)非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在透露时已成为公开的保密信息; (55)非因违反本条规定而由第三方向接受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66)在接受方收到由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之前,接受方已经在其业务中获得的保密信息; (77)接受方通过其它独立的方式而了解的保密信息; (88)除因接受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原因,或经提供方事先书面批准为公众所知悉的保密信息; (9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法令命令或要求而公开的其它情况。 十、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任意一方向本合同相对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

14、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快递、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发给甲方的通知应发至:甲方:地址: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邮编:收件人:电话:传真:发给乙方的通知应发至:乙方:地址:邮编:收件人:电话:传真: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号码、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它方;通知一方按照被通知一方以上提供的信息快递送达被退回的,视为已经送达。 十一、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能够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甲方、乙双方盖章并由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仅作与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之专用签字盖章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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