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样本

上传人:亦明 文档编号:122507472 上传时间:2020-03-06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138.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样本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样本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样本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样本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样本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样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样本(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样本 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作者:黄险峰律师时间2:12月月030日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当前学术界对此几乎没有深入研究,现实中许多错误做法亟待纠正。 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判决书应当将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在合同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当前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司法解释;应严格区分逾期付款利息

2、与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文书和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进一步予以规范。 年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实业开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某家具装饰材料批发市场由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日内支付,逾期则须以的年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全部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多次催促结算未果。 年月日,该批发市场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并开业经营。 年月日,开发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审核,审核报告确认全部工程款为万元。 后开发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 年月日双方书面确认建筑公司债权余额为万元。 年月日,建筑公司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万元工程

3、款及自年月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该院以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以及便于计算诉讼费为由,要求建筑公司计算出准确利息数额。 建筑公司遂将利息诉讼请求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变更为要求支付利息万元(计算至起诉之日)。 年月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工程款万元及利息万元(自双方结算日年月日至起诉日年月日,以的年利息计算)。 原、被告分别于年月日、月日签收,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涉及了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合同纠纷案件都会遇到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问题(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利息,故以下统

4、称“逾期付款利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起诉文书、判决书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表述;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 虽然司法实践中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大量出现,但由于当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各地操作不一,有的甚至出现严重错误。 本文案例判决书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就存在严重错误,正确的做法是自工程交付之日(年月日)计算至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被告签收后天判决书生效,然后再经过天,即年月日),该判决(自双方结算日年月日至起诉日年月日)少计算了近年,债权人因此损失利息多万元。 下面,本人从五个方面就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问题进行论述。 一、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

5、时间起点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违约之日起计算。 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

6、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然而,在双方对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时间未进行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非常复杂,不同合同纠纷的情况可能不同。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

7、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虽然计算利息的时间起点比较容易确定,但司法

8、实践中法院错误地认定利息计算起点的情况却经常出现,如很多判决简单地以当事人结算之日作为计算起点,本文案例即是如此。 二、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在欠款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利息应当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 但进入司法程序后,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却非常复杂,当前法律、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尚未系统、深入地研究,因此司法实践中各地差别很大。 归纳起来,各地主要有“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实际付款之日”种做法,其中“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实际付款之日”三种较为普遍。 “起诉之日”的支持者主要是法院立案庭,他们的理由是

9、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以便计算诉讼费,依法增加诉讼费收入(也有少数法院不计算利息诉讼请求的诉讼费)。 有的法院甚至以诉讼请求不够明确、具体为由,将原告要求“支付自年月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或至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之类的起诉状一律退回修改。 原告担心不能通过立案审查,只好违心地按照法院立案庭的意图修改诉讼请求(写明利息的具体数额),然后再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一般变更为“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判决作出之日”又分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一审判决作出之日”、“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再审判决作出之日”种做

10、法,其主要理由是法院只能就债权人已经产生的损失或违约责任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之日”的支持者认为,债务人在判决书指定履行期内履行符合法院判决书规定,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支付之日”观点则认为,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给付之日。 特别是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的情况下,依照合同自由原则,除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请求且确有道理,人民法院才能适当调整违约金,否则无权改变当事人的约定。 本人认为,“起诉之日”、“判决作出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实际付款之日”种观点都是错误的,理由如下:首先,虽然债

11、务人具有应诉、抗辩、上诉等权利,但如同原告在败诉时必须负担诉讼费一样,债务人也必须承担因行使应诉、抗辩、上诉等权利而增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后果。 现实中,诉讼常常是违约方暂不承担责任的“避风港”,违约方甚至希望诉讼拖得越长越好。 如果免去债务人支付全部诉讼期间或某个诉讼阶段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就会导致债务人滥用诉权来逃避法律责任。 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指定履行期内仅仅免去债务人被强制执行以及不被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在债权人没有自愿放弃诉讼期间和法院指定履行期内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如果依职权免去债务人支付诉讼期间和判决指定履行期内逾期本文档所提供

12、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付款利息的义务,当前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均无法律依据。 其三,计算利息的时间链条不应出现断缺。 在纠纷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利息尚能够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司法程序更应全面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司法程序中免去债务人全部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诉讼程序或某个诉讼阶段有时长达数年),就会导致债权的部分利息无法纳入司法审查和判决,有时造成债务人无偿使用巨额资金、债权人承受巨大利息损失的后果。 债权人的的合法利益因此得不到法律保护,债务人相反无须对其部分违约行为承担法律

13、后果,这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其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因此有权对判决作出后能够预见的逾期付款利息进行判决。 最后,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已明确必须适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规定的情况下,以实际支付之日作为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会导致重复计算,有失公平。 因此,从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兼顾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应当为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 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有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情形。 但本人认为,不论何种诉讼阶段,法院

14、判决均应将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作为利息计算的时间终点。 三、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少学者称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为“迟延履行金”,这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是非常错误的,因为“迟延履行金”是相对非金钱给付义务而言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本人认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定违约金,该规定在创设理验上同时考量了补偿和惩罚功能。 本来,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违约利息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但此时已经进入法院执行阶段,适当的司法干预是必要的,法院有权依法适当增加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