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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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商品的产物。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则。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将人们自然形成的习惯和规则,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于是产生了早期的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产生了一些民法新观念,民法在走向现代化。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不重视民法的作用,形成“重刑轻民”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没有重视民法的作用,造成人们头脑中的民法观念淡薄,一提到法律手段就是刑法,在很多情况下,所谓要追究侵权责任,一些人主要考虑的是刑法中有没有这种罪名设置:能不能抓起来?能不能给他判几年?好像这才

2、叫有法律管了。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是民法手段,民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平等主体?民法在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自然人(natural person) 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人:法人不是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

3、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平等主体: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2.当事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各自可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3.当事人相互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例:儿女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平等地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接下来,我们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分析起。民法调整对象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民法不外乎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概括起来有两大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占

4、有、支配、交换和分配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比如:占有、支配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就是债权、继承权。债包括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等。所谓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身份权。人格权又分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身份权有:监护权、知识产权。 了解了什么是民法,请问同学们,你知道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呢?提问学生:就你所知道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著作

5、实施条例等。民事特别法:公司法。那么,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和其他部门法有什么不同呢?案例一:陈某是某省199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当年的高考笔试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陈某第一志愿报了某外交学院。当年,此外交学院在该省计划招生9名。某外交学院按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前12名考生的档案。经过审查,外交学院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到5分为由,将陈某等4名考生退档。后又择优录取了刘某,他的笔试成绩为533分,英语成绩为5分。陈某获悉后,十分震惊。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要外交学院录取陈某。而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分析:人民法院为什么驳回陈某的起诉呢?这涉及到

6、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即横向的关系。如果某一社会关系不符合这个特征,则不应该有民法来调整,当然不可能作为民事案件来审判。而高等学校在招生中享有自主权,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干涉。这就是说,在此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被告有权单方面依据国家的有关规章法律决定是否录取原告,而不必征得原告的同意,法院对此不能干预。这种“不平等性”决定了本案中的社会在关系不应该由民法来调整,所以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起诉。此案说明了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不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和行政法、刑法不同,和经济法也不同。行政法、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7、,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结论: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人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立法、民事司法和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掌握了基本原则,有利于我们同学们在民事活动中把握尺度。主要有五项原则:1.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含义一: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含义二: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含义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案例:某单位向某木器厂订购一

8、批办公用品,货到后,某单位以质量不好为由,要求降价。某单位无权这么做,因为这违背了平等原则。因为两单位在买卖办公品这一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案例:出嫁后的女儿享受同儿子平等地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则违背了自愿原则。如:被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例如:甲不慎失足掉到河里,大喊“救命”,乙刚好从河边路过,就说:“你给我一万元,我就救你。”甲为了活命,只好答应。随后,乙把甲救上了岸,并要求甲给付一万元。甲能不能反悔?为什么?分析:甲可

9、以反悔。因为甲同意给一万元是被迫的,在当时那种危急的情况下,他答应了乙的苛刻要求才能活命,实际非自己内心真实意愿的表示,即非自愿的,所以,他可以反悔,不给乙一万元。3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均衡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原则还是一条司法原则,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应要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叛决。案例二、王某有一家传古碗,摔了一个小口子,王某觉得安置这只碗颇不方便,便有意出售。他的同事刘某对文物略有研究,看了这个碗后,估计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便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你喜欢就给十

10、元吧。”刘某喜出望外试探地对王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二十元,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不能要回去。”王某当时没在意,两人就以20元成交了。不久,王某得知此碗是古代文物,某博物馆拟出价5000元收购,而刘某仍在观望。他马上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20元换回自己的古碗。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古碗。王某能把已经卖出的古碗收回吗?分析:从表面分析看,王和刘就买卖这只古碗达成的口头协议中,完全平等地、自愿,不存在欺诈和暴力胁迫的情况,似乎王某要不回来这只古碗。但由于王某欠缺相关的专业知识,对标的物的价值有重大误解,如维持该交易,则明显地对王某不公平。所以王某要求返还古碗,法院应该支持。

11、4.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这一原则也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在我国现阶段,正是新旧体制交替时,出现了诚信危机,许多不讲信用的现象屡屡出现。而诚信本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违背诚信原则,则不仅违背了道德规范,而且也是不合法的。案例三、李某因为盖房子需要大量的黄沙,便与本村的运输专业户赵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购买赵某10卡车黄沙,每车350元。但合同中并未约定用载重量为多大的卡车。可当地人以“车”作计量单位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指的是载重量为4吨的卡车。在履行合同之前,当地的黄沙由每车350元至40

12、0元。赵某见黄沙涨价,不愿如数供货,就以载重量为2吨的卡车运货,运完10车后,便声称已经履行完合同。李某当然不同意,要求用载重量为2吨的卡车再运10车。二人发生争执,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赵某履行完合同了吗?分析:对这种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判别呢?这时,我们就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分析了。从本案来看,赵某的行为显然已经违背了诚信的商人,应当按当地的交易习惯来交货,即以载重量为4吨的卡车来交货。所以,赵某并示履行完合同。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小偷偷了你的钱包,被你发现了,你十分生气,但你也没能将他打一顿以泄心头之气,因为即使是小偷,他的健康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你不能因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就侵犯他的健康权,否则就是滥用权利。这一原则是我们行使自己权利的限制。小结:这一节内容不多,可却很重要,它关系到学生理解后面的内容。民法的调整对象告诉我们什么样的纠纷可以通过民法来解决,什么样的不行。民法涉及的问题包罗万象,我们不能一一了解,但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可以有个基本的认识。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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