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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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1建设工程E ECPC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导视宣传系统工程项目工程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合同编号发包人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承包人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xx年月日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承包人(全称)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导视宣传系统工程项目,已接受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

2、合同签订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导视宣传系统工程项目(二)工程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三)工程投资估算7817963.00元,其中费工程设计费298654.00元,建安工程费7519309.00元,暂列金额500000.0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200000.00元(施工过程中暂时以此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付款基数)(四)EPC承包范围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建设需求,提供完整的设计、采购、施工。 2)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导视宣传系统工程项目工程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实施方

3、案的全部内容)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以及设计的审查、审批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设计需符合相关的建设内容、功能规模、技术标准等要求;3)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物资(设备)采购、运输、保管以及设备的检测、调试、办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和相关人员培训。 4)建设项目内施工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导视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等其它有关内容。 5)设备配置:等。 6)EPC实施过程管理中包含但不限于协助发包人办理EPC总承包各阶段的报建、审查、审批、核准、办证、备案、外协谈判等的相关手续办理、协调配合及必要的安全评估和检查、综合调试、竣工图的审核、试运行考核、竣工验收、质量保

4、修等直至满足发包人要求并交付发包人接收使用。 7)如出现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设计、采购、施工等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有关要求及违法分包、转包的,一经发现,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出两次整改通知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变更工程内容、工程量或解除双方的合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经济和工期方面的索赔。 二、合同协议要求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导视宣传系统工程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三、合同工期本项目为EPC交钥匙工程,施工工期150个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工程使用移交手续为止,发包方及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及发包方要求暂停施

5、工的时间不计入工期)。 四、质量标准 (1)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3设计深度、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2)工程所有物资(设备)采购质量需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同时,还须经甲方认可。 (3)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五、暂停施工由于发包人举行赛事、商业演出或其它用途等活动而需承包人暂停施工的,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为准,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并做好

6、有关协调工作予以密切配合,暂停施工的时间不计入工期。 六、暂定合同价格暂定签约合同价769.486万元,其中设计费包干价28.9160万元为一次性包干,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调整,建安工程费740.5700万元(竣工后,以最终审定实际造价金额为准)。 注本项目招标最高限价7817963元为最终实施最高控制价。 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通过审计认定的实际结算价低于或等于总价最高限价的,按审计认定金额据实结算;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通过审计认定的实际结算价高于总价最高限价的,超过总价最高限价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费用。 七、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两份,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 八、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设计任务书、图纸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工程通过了政府审计,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余款(除保修金外),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缺陷期满后本合同终止。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业主)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工农坡188号-3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01320电话023-68968835电话023-63108133传真023-68968835传真023-63108102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重

8、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账号账号630096250800030合同订立地点重庆市奥体中心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4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

9、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

10、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

11、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5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

12、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3、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

14、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

15、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6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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