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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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6.3 被保险人变动 1.1 合同构成 6.4 年龄错误 1.2 投保范围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6 地址变更 6.7 失踪处理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8 争议处理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2.3 保险期间 7.1 团体 2.4 保险责任 7.2 意外伤害 2.5 责任免除 7.3 酗酒 7.4 猝死3. 如何交纳保险费 7.5 毒品 3.1 保险费的交纳 7.6 酒后驾驶

2、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 投保人权利 7.8 无有效行驶证 4.1 合同内容变更 7.9 精神疾病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0 潜水 7.11 空中运动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2 攀岩 5.1 受益人 7.13 探险 5.2 保险事故通知 7.14 武术 5.3 保险金申请 7.15 特技表演 5.4 保险金的给付 7.16 战争 5.5 诉讼时效 7.17 军事冲突 7.18 暴乱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9 现金价值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0 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

3、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4、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伤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上述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

5、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伤残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I类伤残保险金或II类伤残保险金中的一项,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1)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件一,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

6、,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2)II类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本公司按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

7、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本公司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本公司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5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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