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 国际法复习重点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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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复习重点第一章 导论1、国际法的主体和渊源主体:国家(梵蒂冈市国);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红十字会、马耳他骑士团)。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者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2、国际习惯法物质因素:在某一方面的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法律确认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条约在国内实施:必须信守;不得援引国内法而不履行条约;可决定履行国际义务的有效方式;对国际不法行为负国际责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条约、习惯法。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际强行法禁止侵略战争;禁止贩卖奴隶和奴隶制

2、度;禁止灭绝种族和种族歧视;禁止反人道主义犯罪;禁止海盗行为;民族自决权不受干涉。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1、国家的要素: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2、自卫: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前;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必要相称原则。3、国家豁免例外: 商业交易; 雇用合同; 国家对由于其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诉讼; 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的诉讼; 关于知识产权和

3、工业产权的诉讼; 关于国家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 关于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引起的诉讼; 关于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的仲裁协定的效力的诉讼。4、国家承认:宣告说;逆条件承认u 叛乱团体的承认条件: 叛乱时间持续 还没达到内战程度 为确保在叛乱团体控制地区的商务和侨民利益u 交战团体的承认条件: 在负责任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有组织的军事行动。 遵守战争法规则。 占领领土的相当地区,并在一定程度上在该地区进行着有序的管理,形成与政府对峙的态势。5、国家继承:独立、分离、分立、割让及合并等。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1、我国关于国籍的规定兼采出生地和血统双重标准,不承认双重国籍,减

4、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1)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侵害2) 他国国家存在不法行为3) 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4) 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的补偿3、引渡1) 无条约无义务2) 双重犯罪原则3) 对所指控罪行的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若引渡旨在执行刑罚,则要求尚未执行的刑期在一定的时间以上。4、庇护和外交庇护5、难民第五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主权与保护的责任l 人权与国家主权是有统一性的、相辅相成的。l 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或保证,只有一个国家享有主权,其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才有保障。l 国家主权的行使,应有利于保护人权,并不能剥夺或危

5、害人权,盗用主权侵犯人权是不允许的。l 国际人权保护不得违背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原则。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是绝对不允许的,特别是采取武力干涉别国内政,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是违法的。保护的内容:1) 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难。比如,免遭大规模屠杀和强奸,免遭饥饿。2) 但是当它们不愿或者无力这样做的时候,必须由更广泛的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3) 一旦人民因内战、叛乱、镇压或国家陷于瘫痪,而且当事国不愿或无力制止或避免而遭受严重伤害时,不干预原则要服从于国际保护责任。主权与责任:从作为控制手段的主权到作为责任的主权不干涉原则要服从于国际保护责任不能用不干涉内政原则

6、来保护灭绝种族行为和其他暴行第六章 国际组织法1、国际组织的类型l 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l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l 开放性国际组织与封闭性国际组织。2、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可以采取决定、命令、建议、宣言、规则和标准等不同的形式,分有拘束力的决议、限制性拘束力的决议(半数不接受即无拘束力)和无拘束力的决议(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很重要)。3、联合国会员国加入程序:安理会推荐,由大会以决议通过。联合国四个宗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已达成上述目的。4、联合国大会最具代表性、权限最广泛。重要问题:(到会并投票

7、国的2/3多数决定)u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u 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u 接纳新会员国u 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员国u 实施托管问题u 预算及会员国会费的分摊u 安理会正在处理的问题,不得作出建议其他问题(到会并投票国的1/2) u 决定何种事项为2/3多数决定的问题u 联合国秘书长的任命(安理会推荐)宪章的修改 u 包括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会员国2/3批准大会特别会议的召集u 安理会的建议或1/2会员国建议ICJ法官的任命u 安理会以及大会的绝对多数u 实际上为全体过半数5、安理会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程序事项 由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事项

8、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推荐新的会员国或秘书长 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 维和事项 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有否决权弃权 常任理事国的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第七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1、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宪章规定了集体安全措施l 联合国维和行动:由联合国安理会或大会通过决议,以联合国名义使用武装或非武装人员,从事缓和紧张局势或防止敌对行动进一步发展的一种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 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联合国维和部队。 维和行动的特点l 军控、裁军及防止大规模杀伤武器扩散 大量储存军备是不道德的、是对和平的威胁、影响经济发

9、展2、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属人管辖:犯罪时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属地管辖:缔约国;非缔约国 属时管辖:规约生效后 属物管辖: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第八章 国际争端解决与国际法院1、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强制的方法:反报、报复(不法行为)、平时封锁(禁止)、干涉。非强制的方法:谈判(协商)、斡旋(启动谈判)、调停(启动谈判+解决争端)、和解(调查+调停)、调查(认清事实)、仲裁与司法解决。2、国际法院管辖权诉讼管辖权:1) 对国家管辖权:缔结国际法院规约的国家;其他各国能够诉讼的条件,除现行条约另有特别规定外,由安理会确定2) 对事管辖权:建立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之上(自愿管辖、协定管

10、辖及任择强制管辖)附带管辖权:管辖权之管辖权、中期保护措施的指示、诉讼程序的控制、对第三方加入的准许权、关于反诉、损害判定或补偿措施的裁定、裁判书的解释或修改权等等,不需要当事国同意。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的任何法律问题或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在其活动范围内发生的法律问题,可要求国际法院提供权威性意见。第九章 条约法1、条约的主体和保留2、条约生效条件和无效3、条约的冲突和对第三方的效力4、条约的解释和修订5、条约的终止第十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1、领土主权限制一般限制和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通洋运河、国际河流。2、内水3、领土取得和变更取得: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变更

11、:独立: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成为新独立国家。全民公决: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第十一章 海洋法1、无害通过权u 无害通过的含义: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即认为是无害的。u 通过的含义: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港口设施的目的而在领海航行。但是,船舶发生技术性故障或因不可避免的原因时,允许停泊或下锚。2、在领海对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刑事管辖权:一般不行使,但(1) 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 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3) 经船

12、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4) 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的除外。民事管辖权:(1) 沿海国不得以对船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行;(2) 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该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而负担的责任,则不在此限;(3) 但是,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为了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行使执行或逮捕的权利。3、毗连区领海基线以外最多24海里(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管制)4、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群岛基线包围的水域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

13、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6、登临权和紧追权登临权:u 军舰在公海上遇到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有如下行为时,有权登临检查1) 该船从事海盗行为2) 该船从事奴隶贩卖3) 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 该船没有国籍5) 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紧追权:紧追权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一项国家属地管辖权,是公海自由的一种例外。第十二章 世贸组织法1、WTO主要机构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2、决策一般决策方式(协商一致投票)解释: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豁免、修正:部长级会议3、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4、服务贸易过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人员移动。5、地理标志与原产地标志第十三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1、外交特权和豁免2、领事特权和豁免第十四章 国家责任法1、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国际不法行为,行为效果归属国家2、国家责任的免除同意;自卫;犯措施;不可抗力;危难与危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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