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操作指南

上传人:tang****xu2 文档编号:122396672 上传时间:2020-03-05 格式:DOC 页数:81 大小:7.9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某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操作指南_第1页
第1页 / 共81页
【精编】某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操作指南_第2页
第2页 / 共81页
【精编】某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操作指南_第3页
第3页 / 共81页
【精编】某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操作指南_第4页
第4页 / 共81页
【精编】某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操作指南_第5页
第5页 / 共8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某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操作指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某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操作指南(8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操作指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五年五月62目 录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实施方案3二、操作指南8三、一次性告知单填报说明9(一)行政许可类9行政许可告知单样表12(三)行政处罚类18行政处罚告知单样表20(四)行政强制类21行政强制告知单样表23(五)行政征收、征用类24行政征收、征用告知单样表26(六)行政监督检查类27行政监督检查告知单样表29(七)行政奖励类30行政奖励告知单样表32(八)行政给付类34行政给付告知单样表36(九)行政复议类39行政复议告知单样表42(十)行政裁决类44行政裁决告知单样表47(十一)税费减免、年检及其他类(X

2、类)48税费减免、年检或其他类权力告知单样表48四、流程图绘制说明49五、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平台操作说明6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6月底前完成对依法保留的省级行政权力的流程梳理工作,形成简洁清晰、运行高效、便于社会监督和纳入网上办理及监管的行政权力流程图,最终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省级行政权力运行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细化行政权力。细化各权力的实施依据、实施主体、

3、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及承办处室等信息,对行政权力流程进行深度梳理,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借鉴网上审批成熟经验,结合工作实际,科学拆分权力子项,制定一次性告知单,绘制权力流程图。 (二)优化办理流程。以权力部门为责任单位,以行权业务处室为主体,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进行权力运行流程的梳理和优化,做到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三)科学界定,依法审核。从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角度出发,按照相关程序和原则对部门上报的各项权力流程进行详细的审核和第三方评估。 三、推进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推进:(一)全面动员部署。在先期试点运行、开发完善“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平台

4、”、制定各类权力事项一次性告知单样本、流程图模板及操作指南的基础上,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全面部署流程梳理工作。印发操作指南,提出报审时限要求。(二)组织操作培训。对各部门操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结合“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平台”的实际操作,具体讲解各类权力事项一次性告知单的填报标准和流程图绘制方法。(三)报审阶段。各权力实施部门按照操作说明填写表单,绘制流程图;指导审核组依法进行审核。(四)公布流程图。流程图梳理完毕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责任分工及联系人(一)第一指导审核组组长:刘怡爽 省发改委稽查办副主任(联系电话:18686850900)责任分工:

5、发改委(17项)、工信委(60项)、科技厅(10项)、国土厅(83项)、环保厅(90项)、住建厅(155项)、林业厅(111项)、安监局(111项)、人防办(13项)、煤炭安全管理局(6项)、森工总局(64项)(二)第二指导审核组组长:牛帼英 省工商局法制处副处长(联系电话:13845080873)责任分工:商务厅(73项)、地税局(31项)、统计局(14项)、工商局(362项)、质监局(273项)(三)第三审指导审核组组长:刘思文 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联系电话:13836023928)责任分工:财政厅(53项)、交通厅(160项)、农委(129项)、水利厅(72项)、审计厅(22项)、机关

6、事务管理局(3项)、粮食局(21项)、物价局(26项)、金融办(2项)、扶贫办(1项)、戒毒管理局(1项)(四)第四指导审核组组长:鲁乐 省人社厅考奖处副调研员(联系电话: 15804519046)责任分工:教育厅(45项)、民委(18项)、公安厅(108项)、安全厅(14项)、民政厅(31项)、司法厅(42项)、人社厅(91项)、文化厅(92项)、卫计委(132项)、新闻出版局(151项)、体育局(17项)(五)第五指导审核组组长:吴狄 省政府法制办监察局调研员(联系电话:13359998119)责任分工:省编办(3项)、法制办(2项)、食药监局(254项)、畜牧兽医局(107项)、旅游局(

7、40项)、农垦总局(2项)、知识产权局(7项)五、时间安排各有关单位按以下时限要求向对应的指导审核组上报一次性告知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项目数少于20项的于6月3日前上报,多于20项少于50项的于6月9日前上报,多于50项的于6月15日前上报。各单位上报期间若遇有疑难问题,应及时与对应的指导审核组联系解决。各指导审核组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原则,先期公布与经济和民生活动密切相关的流程图。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牵头协调有关事宜,省编办、法制办配合,各权力实施单位是责任主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责任单位要集中人力,集中时间,

8、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对上报的一次性告知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审核把关,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情况,共同会商解决。(二)严把流程梳理要求。流程梳理过程中,要按照工作时限,遵循程序要求,按时认真填报有关报表,按照权力运行工作程序绘制流程图,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网上办理和监管工作需求。 (三)确保便民高效。指导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审核把关,确保权力运行流程规范化。2015年5月25日操作指南黑龙江省省级行政权力流程梳理工作,通过“流程梳理平台”(网址:http:/:8080/)开展。省直各有关单位的责任分工如下:各单

9、位业务处室按照所承担的行政权力,填写一次性告知单并绘制行政权力流程图;各单位法规处(法制机构)负责对各业务处室填报的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进行第一次审查,确保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后统一将本单位所有的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提交指导审核组;各指导审核组对各单位上报的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第二次审查,审查中发现问题的退回各单位修改重报,审核无误的对一次性告知单和流程图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各单位对告知单和流程图进行打印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送指导审核组归档。一次性告知单填报说明各项行政权力的一次性告知单中,所有项目都为必填项,不涉及相关内容或无法填写的,应填“无”,不能空

10、项。(一)行政许可类1.职权名称、职权编码、职权类型、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 出具文书或证照名称:如实填写权力运行过程中需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文书或证照名称。如有多个文书、证照,填写格式为:受理通知书、许可决定书、*证等。9. 办理条件:是指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具有xx资质资格”。办理条件需分条表述的,一级序号为“一、二、三”,二级序号为“(一)(二)(三)”,三级序号“1.2.3.”,回行分段按顺序填写,回行要对齐。如下所示:一、XXX(一)XXX1.XXX;2.XXX;3.XXX。10.办理地

11、点: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11.承办处室:填写承办机构的规范全称,如:“固定资产投资处”。12.监督处室: 填写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名称。13.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分别填写承办处室、监督处室联系电话,格式为“0451-”。14.邮寄地址:填写格式为“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路(街)xx号,省xx厅(局)xx处”。15.申报所需材料: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申报此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应注明材料的准确名称,不允许出现“其他材料”等语义模糊的名称。如有多个材料,按照上述办理条件的要求列明材料名称,需要原件的应注明。申报材料数量超过1份的

12、应当特殊注明,如:“身份证复印件2份”。16. 上传样表附件:将申报所需材料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报的规范样表,通过点击进行上传。上传名称和序号应与“申报所需材料”一致,如申报所需材料中填列了“2.XXX申请表”,则需将样表名称保存为“2.XXX申请表”并第二个上传该附件。17上传相关依据附件:权力事项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与标准、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及流程环节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文,应当通过点击上传,并注明相关依据的名称及文号,具体条款需要在文中加注下划线标明,以便于审核人员进行审查。行政许可告知单样表事项主体信息职权名称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职权编码230000-0

13、1-0-2487职权类型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权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0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共同实施部门无行政相对人个人、企业收费否收费依据与标准无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特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