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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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权益,促进公司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业务部门、直属生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本规定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本规定所称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

2、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必须重视职业卫生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做好预防工作,消除职业病危害。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主管副总经理实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制造部是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各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部门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3、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本单位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 职责第七条 制造部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对全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监测计划,对职业病危害因数进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对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3、负责监督、督促、管理公司范围内新、扩、改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工作,审查含职业病危害因数技改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方案,使其符合职业病防治技

4、术要求。4、负责安排公司各类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普查与职业中毒的专题调查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5、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职业病防患意识。6、指导各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评比。7、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8、不断总结经验、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方法,改善劳动条件,为职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9、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认真做到职业卫生的“三同时”,保证防尘防毒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现有防护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编制实施方案

5、。10、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是生产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实行一体化管理,安排和下达设备实施大中修计划时,应同时安排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修理计划,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并检查考核落实。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职责1、编制财务计划时,充分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资金,按国家规定予以保证。2、一切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凡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一律拒绝财务预算,不得办理付款手续。1、协助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对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不得办理上岗、离岗手续。2、对因体检确定不宜从事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人员,应负责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

6、3、负责组织新入厂、进厂实习代培、调换工种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4工会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依法监督,及时反映员工意见,代表和维护员工权益。第九条 生产单位职责1、确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并组织进行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2、制定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操作规程等并严格执行。3、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档案。4、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病防患的自觉性。5、组织发动本单位员工,提出改善作业环境的合理化建议,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6、工艺技术方案时,应当减少有毒有害材料的使用

7、,减少职业病危害因数。7、配合公司组织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8、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配合公司及上级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四章 预防措施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一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8、方可施工。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第十四条 加强综合治理,努力降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使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第十五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第十六条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增加的,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并要事先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并建立台帐,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有效运转。不允许擅自停运或拆除,否则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处罚。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

9、标准,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及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备。第二十一条 对噪声源要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第二十二条 在其他有害因素(高温、腐蚀性介质、噪声、射线等)条件下工作的员工,必须有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工作。第二十三条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第五章 健康监护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

10、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或者有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二十七条 凡是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书的职业病员工,公司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被确诊为职业病并经鉴定取得伤残等级的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与其同等的待遇,疑似职业病员工需要住院鉴别诊断的,不论最后是否确诊为

11、职业病,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第二十八条 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第二十九条 不得安排孕前、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一条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意外事故,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分别记录在档案中,进行动态管理。第六章 管理检查第三十四条 制造部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将其纳入公司考核评比中。第三

12、十五条 组织进行尘毒等有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到相关单位,对超标场所督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第三十六条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监测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最近一次的监测结果和监测日期等。第三十七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周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重要工作场所和具有高度危害的有毒有害因素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第三十八条 除按卫生部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公司制造部报告,并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故严重性。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

13、业中毒事故时,领导应带领救援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制定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有专题总结,总结计划要及时上报制造部。第七章 奖惩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显著成绩者,由公司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奖励: 1、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和公司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在职业卫生工作上有显著成绩的; 2、生产中积极采取技术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的; 3、中毒中暑等征兆,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减轻危害的; 4、治疗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者,按其情节严重,给予罚款、批评、教育、警告

14、、降职、降级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本规程及相关规定的; 2、玩忽职守、放弃对职业卫生的领导,致使职业卫生工作混乱,而造成职业危害严重的; 3、挪用职业卫生措施经费,擅自拆除职业卫生技术设施的; 4、生产中不采取技术设施,不及时解决职业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职业病严重危害的; 5、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进行“三同时”的;6、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提供的设施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7、未给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或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8、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未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9、对新上岗的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知识及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培训的;10、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体检的;11、对职业病危害隐患不及时整改的,造成后果的;12、发现中毒、中暑等征兆或发生中毒、中暑事故不上报,不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地方等上级有关规定有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制造部负责解释。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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