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质量检验与仓储的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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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质量检验与仓储的委托合同 关于计量、质量检验与仓储的委托合同委托方(甲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受托方(乙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就甲方购买的产品(以下简称“货物”),当甲方货物抵达(以下简称“仓库”)后,经甲方同意,为确保货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到的计量、质量检验验收、货物储存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的责任及义务(一)货物到达仓库时,提供货物数量和品质证明文件。 (二)货物规格应符合的规定。 如果相关的国家标准修订,应进行相应的修改。 货物包装应符合的要求。 (三)按时向乙方支付

2、计量、质量检验和仓储费用。 (四)及时通知乙方在乙方仓库中储存的的使用计划。 (五)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六)甲方应向其主管单位进行一切必要的解释说明,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及义务(一)为甲方运抵仓库的进行计量和质量检验验收工作。 (二)保证按计量和质量检验的方法、标准和流程及时完成的计量和质量检验工作。 (三)为甲方运抵仓库的提供仓储服务。 (四)乙方应确保甲方货物在仓库中储存期的安全,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五)书面委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与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乙方应向其主管单位进

3、行一切必要的解释说明,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具体操作方式(一)甲方的运抵仓库并从车辆卸货完毕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对该批进行称重、取样、化验验收工作,并在卸货完毕后内出具重量、质量及化验验收结果,的标准应符合附件中的要求(可附加附件)。 验收结果的处理办法也可见附件。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检验费用。 (二)如经确认甲方的不符合附件的要求,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解决办法,乙方有权对甲方收取相关的验收处置费用或者拒收。 如拒收,甲方应立即安排相关的处置办法。 (三)甲方的运抵仓库并从车辆卸货完毕后,乙方应为甲方的提供仓储服务,仓储时间从卸货完毕当日开始计算,直至乙方按甲方通知或其他原因完成的出库

4、为止。 仓储时间精确到月,超过15日但不满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 (四)乙方应确保甲方货物在仓库中储存期的安全,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具体标准参照】(五)对于甲方在乙方仓库中储存的的使用,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保证在每年年底之前,通知乙方其在乙方仓库中储存的的下一年使用计划,且不晚于出库前一个月或根据双方协商,通知乙方确切的出库数量和时间。 (六)按照甲方的通知,乙方按时完成的出库手续。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及保险(一)仓储过程中由于乙方疏忽、过失或故意而给甲方货物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本合同项下,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的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失

5、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一)收费标准计量检验验收的费用含在国内运输费用中(见双方合同)。 仓储费用元人民币/年;(二)结算方式仓储费用支付双方在就结算的费用进行审核确认,每年结算一次。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形式发票后个工作日内用电汇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有关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乙方的账户信息为乙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第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责任由于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每延误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金额的作为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二)乙方

6、责任1.储存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乙方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发生核损害,甲方依法对乙方享有追索权。 2.由于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质量检验验收,并出具重量、质量及化验验收结果报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每延误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金额的作为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第七条免责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计量检验和仓储,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三)计量检验和仓储过程中货物包装发生破损所造成的损耗;(货物包装破损

7、是由乙方、乙方所雇押运人员或装卸人员造成的除外)(四)甲方本身的过错。 第八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至。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如有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在业务的沟通过程中有可能获悉对方的保密信息,而这些相关信息具有高度保密性,如未经对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

8、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

9、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协议变更与解除(一)乙方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够提供履行协议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认为本协议不必

10、履行时,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百分之,即人民币元(大写)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协议。 (三)乙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 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乙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 因此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十三条其他(一)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甲方【】(盖章)(签字)有权签字人【】年月日乙方【】(签字)有权签字人【】年月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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