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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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1994-05-01公布199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公布 主编部门:上海电力工业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各电力生产企业应依照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

2、)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4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防火责任制 2.0.1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要紧责任是: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

3、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检隐患; (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治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刻和工作条件; (6)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爱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0.2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

4、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缘故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治理,保证完好可用。 2.0.6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依照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

5、员和消防设施。 2.0.7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一顿、调整和补充。 2.0.8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打算、有组织、有内容。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许多于一次。 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许多于一次。 2.0.9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治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 3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治理 3.0.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阻碍大(以下简称“四大

6、”)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操纵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因此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0.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治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防水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要紧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3.0.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打

7、算,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觉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3.0.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因此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风附录A、B)。 3.0.4.1动火级不。 各单位应依照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专门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专门严峻的部位或场所。 (2)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因此及禁止明火区。 3.0.4.2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

8、安消防部门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0.4.3动火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

9、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觉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缘故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0.4.4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

10、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觉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

11、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员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同意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各级人员在发觉防火发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觉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3.0.5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能够采纳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纳代替的方法处

12、理; (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刻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0.6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洁净前;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缘故和消险前。 3.0.7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不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晰。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

13、收执。 3.0.8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0.9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0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1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能够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4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 4.0.1一般消防措施。 4.0.1.1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

14、维护、检修治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4.0.1.2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差不多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4.0.1.3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要紧建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一般变电所、水电厂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厂(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0.1.4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 4.0.1.5电力生产

15、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依照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爱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4.0.1.7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不准流淌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 4.0.1.8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治理。 4.0.1.9充油、储油设备不应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塑料垫和橡胶垫。在高温附近的法兰盘或接头处,应装金属罩壳。热管道保温层应完整,当油渗入保温层时应及时处理。油管道附近的热管应包铁皮。油管道应尽量不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上方。 4.0.1.10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4.0.1.11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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