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虚拟物品法律保护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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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关于网络虚拟物品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 姓 名: 罗艳芳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1班 学 号: 2265120 指导教师: 陆红 职称: 副教授 2008 年 6 月 20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网络虚拟物品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罗艳芳 指导教师 陆红摘要: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虚拟物品财产权保护引起广泛关注。中国虚拟物品的保护面临法律难题。本文通过相关文献的比较分析,认为网络虚拟物品与传统财产存在联系与区别;虚拟物品具有财产属性;虚拟物品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原因;虚拟物品财产权归属属于游戏玩家或者游戏开发商。虚拟物品

2、的法律地位,即虚拟物品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产,目前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针对虚拟财产肯定论,存在四种代表意见,即物权说、知识产权说与债权说,或是一种新型财产形态。本文对网络虚拟物品价值的确定和保护程序问题进行了综述。关键词:虚拟物品;财产性质;法律保护A Summary of Legal Protection of Network Virtual Goods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UOyanfang Tutor LU hong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nline games, virtual goods pr

3、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 However, it still exists some legal difficulties in our country. By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virtual property and traditional property,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property attribute of network virtual goods. What is the reason for le

4、gal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virtual goods, and how to determine property ownership, belonging to the player or developer. The network virtual goodss law status is concerned, that is whether the virtual property belongs to the legal property or not. There are two opinions: negative and positive

5、. There are great disputes on which kind of the legal property, such as real right theo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ory, creditors right theory, and a new kind of property. In this paper, the network determines the value of virtual goods and protection of procedural issues were reviewed.Key words: n

6、etwork virtual goods;legal attribute;legal protection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消费者的数量增长迅速。在网络游戏这个庞大的产业中,游戏中的人物、货币、装备和宠物等虚拟物品成了核心内容并且具有了一定的财产属性,且在虚拟物品交易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规模扩大与日俱增。研究网络虚拟物品,不仅在理论上,对传统的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理论在网络时代的发展、补充有所裨益,而且在司法实践上,也对解决众多民事、刑事虚拟物品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将与网络虚拟物品的一些相关的问题进行综述,以进一步推动有关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财产归属以

7、及保护等相关问题的研究。一、关于网络虚拟物品的国内外立法现状目前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物品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各国对网络虚拟物品的立法现状表现不一。美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物品的价值并加以保护,并且已经出现了诸多侵犯网络虚拟物品刑事判决的先例可供借鉴。美国,从法律制度来看,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明确把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账号列入保护范围之内。从实务看,美国暂时没有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判例,但是曾经有过两个著名的有关电子邮件垃圾的案件。在上述判例中,无论是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动产还是认定为私人领地,美国法院都是把电子信箱和电子邮件系统作为传统的“物”来保护的

8、。1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地修改或删除。可见在韩国的法律上,这种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2可见,韩国把网络虚拟物品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我国台湾地区,虽然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物品的性质还有很大的争议,但是刑事立法的成功做法却可以提供借鉴。有关部门做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的虚拟物品和账户都属存在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增订了“电磁记录”的单独保护罪名。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修正案增订的第359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置电磁记录,产生损害于公众或

9、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我国台湾地区普遍认为,这一条规定的“电磁记录,包括所有虚拟世界的账号、点数等网络虚拟物品。同时,台湾地区刑法理论界认为,虚拟账号及物品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价值,如果发生账号被盗的事件,将以窃盗行为来处理,可以构成刑法中规定的诈欺与窃盗罪。我国香港地区的一个案例令人深思。一名16岁男孩发现自己游戏账户内15件武器被他人私自转移到其他游戏账户内,于是报警求助。警方侦查后在港岛区拘捕3名16至19岁的青少年,指控他们非法侵入他人的网上游戏账户,窃取“武器”。对于这一案件,由于缺乏先例,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虚

10、拟物品是一种权益因而盗窃虚拟财产构成刑事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香港缺乏对虚拟物品的法律保护机制,但是,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犯罪。3另外,2002年,香港一法庭裁定一名骗取他人虚拟武器的青年诈骗罪名成立,并判入劳役中心。香港地区国际刑警组织表示,在网上游戏中盗取虚拟武器,属于刑事罪行。一旦证明有跨境犯罪成分,不论案件大小,国际刑警定会协力打击,直至全球追缉疑犯归案。而我国大陆地区至今并没有对虚拟物品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我国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及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还较为滞后。对网络虚拟物品的有关的规定有:宪法2004年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

11、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作为兜底性条款,如何进行解释目前尚没有明确的依据,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把网络虚拟物品被纳入到这一范围中来。2000年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的相关规定,对虚拟物品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但是也没有否定对虚拟物品的保护。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虚拟物品”的数据资料做出规定,游戏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一项。二、关于网络虚拟物品的概念与特

12、征(一)目前学术界对于网络虚拟物品的定义表述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物品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4也有的学者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是指在虚拟的网络游戏空间中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包括游戏用户所申请账户中的虚拟人,也包括虚拟人在虚拟世界中使用各种方式所拥有的虚拟货币和虚拟物。5 还有的学者认为,虚拟物品,是指在虚拟的网络游戏空间环境中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包括游戏用户所申请账户中的虚拟人,也包括虚拟人在虚拟世界中使用各种方式所拥有的虚拟货币和虚拟物。虚拟物包括在游戏中使用的

13、“宝物”、“武器”、“工具”、“经验值”等。6另外,在国外现实中也有把网络虚拟物品当作“物”的,如风靡美国的Blazing Falls游戏中,人们可以在网络上的虚拟家中招待朋友、聊天、游戏等,随之而来的便是人们在网上交易自己“家中”的虚拟电器、家具、装饰品乃至城堡、房屋等。7可见,对于网络虚拟物品的定义,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全面地反映出网络虚拟物品的性质与特点,有利于将来对这一方面的立法与完善。(二)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尽管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虚拟物品下了定义,但就本质而言并无太大差别。基本上都认为网络虚拟物品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虚拟性,虚拟物品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就是网络的虚拟环境。只有

14、在特定的虚拟网络环境中虚拟物品才能体现其价值。虚拟财产是以运营商提供的游戏环境为依托的,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游戏环境的虚拟性决定了这种财产的虚拟性,也正是由于这一特征使得现行法律难以对其调整与规范。8二是价值性,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在使用上与现实世界存在一定的隔离性,即只能在虚拟世界中才能够体现其使用价值,但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体现了劳动和金钱的付出,所以具有相应的价值。9 还有的学者认为,关于虚拟财产的价值性, 可以从其取得的方式来分析: 游戏者为了获得网络虚拟财产, 必须支付上网费, 购买游戏点卡换取游戏时间, 在游戏过程中, 游戏者要付出一定的脑力劳动, 甚至要付出一

15、定的体力劳动, 才能逐步提高其级别。10三是合法性,表现在:第一,虚拟物品获得方式的合法性。虚拟物品必须由用户通过正当游戏劳动或者现实货币购买获得。通过非法方式如通过网络盗窃、诈骗、入侵游戏程序而获得的虚拟物品不具有合法性。第二,虚拟物品本身必须合法,这表现在网络游戏本身的合法性上。合法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才可能是合法财产。被法律禁止的网络游戏,如反动游戏、色情游戏、私服等游戏内存在的虚拟物品是不合法的。11四是交易性,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可交易性体现在网络游戏过程中,一是游戏用户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交易,二是游戏用户与网站之间的交易转让,三是用户之间自发的交易转让。12 还有的学者认为,虚拟物品在网络游戏中交易十分频繁,用户通过在网络游戏中以物易物,或者通过线下的现金交易,又或者用游戏点卡从游戏服务商处换取(游戏点卡由用户从服务商处以现金购得)而取得所需的虚拟物品。虚拟物品的交易性与价格形态紧密联系在一起。正是因为虚拟物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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