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清真保障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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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产品清真保障体系1.目的建立HAS的目的是确保产品按照出口产品清真认证标准进行生产并且基于出口产品清真认证标准的要求是清真的。2.定义本保障体系的部分定义见下:2.1 伊斯兰教法(Shariah)2.1.1 伊斯兰教法是安拉对穆斯林日常生活行为的基本规范。2.1.2 马来西亚法律认定的伊斯兰教法(Shariah)是沙菲派的教法学说。2.2 清真(halal)伊斯兰教法允许的东西或行为(不会对执行者带来惩罚)。2.3 清真食品清真食品是指食品或饮料及其成分是伊斯兰教法允许的,并且满足以下条件:a) 不含任何伊斯兰教法规定的非清真的动物产品,不含任何未遵循伊斯兰教法宰杀的动物产品。b) 不含

2、伊斯兰教法认为不洁净()的成分。c) 可安全食用,无毒、无麻醉成分、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险。d) 产品的预制、生产或加工过程使用的设备不被伊斯兰教法认定的不洁净的事物()污染。e) 不含任何伊斯兰教法不允许的人体组织及其衍生物。f) 在食品的准备、制作、处理、包装、存储和分发过程中必须与未遵循a), b), c), d),e)条件所要求的食品相隔离,必须与任何其他伊斯兰教法所颁布的不洁净的东西相隔离。2.4不洁净的东西( Najs)2.4.1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下列为不洁净的东西:a) 狗与猪及其派生物;b) 清真食品被其他的非清真产品污染;c) 清真食品与非清真东西直接接触;d) 从人类或动物

3、身体的“孔、洞”里流淌出来的液体,如:尿液、血液、呕吐物、脓液、胎盘、粪便,以及猪和狗的精子与卵子,但不包含其他动物的精子与卵子。注:人类和动物(除猪和狗)的乳汁、精子、卵子不属于不洁净的东西。e) 腐肉或者清真的动物但是未遵照伊斯兰教法宰杀的;f) 酒( Khamar)、含有或混合了酒的饮料与食品都是不洁净的产品。如含酒精的饮料及可至醉的物品如毒品;麻醉剂等。2.4.2 不洁净的东西分为三大类:a) 重度不洁净的东西(mughallazah):猪和狗包括他们的衍生物,及它们身上小孔中流出的液体被认为是重度的不洁净的东西。b) 轻度不洁净的东西(mukhaffafah):两周岁以下仅食用他母亲

4、的母乳的男婴的尿液被认为是轻度不洁净的东西。c) 中度不洁净的东西(mutawassitah):不属于重度和轻度不洁净的东西为中度不洁净东西,它们是:呕吐物、脓液、血液、酒、腐肉、从小孔中流出的液体。2.5宰杀遵照伊斯兰教法,宰杀应当切断食管、气管、颈部动脉、颈部静脉使动物迅速放血死亡。2.6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是指受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特定的任务。注:在马来西亚,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不同的领域,如伊斯兰教事务,清真食品认证,动物健康,公共健康,食品安全等等。2.7 经营场址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建筑物或结构及其所在的土地,以及与食品的准备、屠宰、加工、处理、包装、存储、分销及出售相关

5、的毗邻土地。3 要求3.1 管理责任3.1.1管理部门应任命经过清真培训的管理者代表(或者副总以上职务)为清真领导小组的组长,该清真领导小组的组长应负责确保内部清真管理制度的有效施行。3.1.2 管理部门应确保他们接受过本清真准则及其应用的培训。3.1.3 管理部门应确保有充足的资源(如人力、设施、财政及基础设施)来落实清真管理制度。3.2 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的设计、构建或整修应当能使工序流程能够控制产品污染风险,并适用于预期用途。3.2.1 生产经营场所的布局应考虑适当的工序流程、适当的雇员流动、良好的卫生条件及安全措施,包括对害虫污染及操作时交叉污染的防护措施。3.2.2从原材料准备

6、到成品完成的生产流程应防止交叉污染。3.2.3 生产经营场所的设计应利于清洁及适当的食品卫生监督。3.2.4 应具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并进行设施的维护。3.2.5 装卸区的设计应保证易腐产品的高效转移。3.2.6 生产经营场所应进行良好的管理和维护,以防止害虫入侵,清除潜在的害虫繁殖地点。3.2.7 厂区应与养猪场或其加工活动场所有效分离隔绝,以防止通过人员与设备造成的交叉感染。3.2.8 宰杀及加工场所仅用于清真宰杀及清真加工。3.2.9 胴体加工如去骨、分割、包装及储存应在同一场所内完成,如宰杀场,或在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内进行。3.2.10 宠物及其他动物禁止进入该场区。3.3

7、设备、器具、机器及加工辅助设备3.3.1 加工清真食品所需的设备、器具、机器及加工辅助设备在设计及构建时应便于清洁,并且不能使用或包括任何伊斯兰教法认定为“不洁净的”材料,这些用具仅用于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3.3.2 先前使用过的、或接触过不洁净东西和重度不洁净的设备、器具、机器及加工助剂应被清洗,并按伊斯兰教法要求的行仪式进行清洗。3.3.3 若将重度不洁净事务生产线或包含不洁净东西的加工线转变成清真生产线,那么该生产线应被清洗,并按伊斯兰教法律要求的仪式进行清洗。这一过程应由主管部门监督证明。一旦转变,这一生产线只能用于生产清真食品。不得再次重复将该生产线转换成不洁净食物生产线。3.4 环

8、境卫生及食品安全3.4.1环境卫生及食品安全是准备清真食品的先决条件。它包括个人卫生、服装、设备、器具、机器、加工助剂及加工、制造和储存食品的场区的各方面内容。3.4.2 清真食品生产商应采取措施:a)在加工前对原材料及包装材料进行检查分类;a)有效处理废物;c)恰当储存有害的化学物质,保证其远离清真食品;d)防止异物污染食品,如塑料、玻璃、机器金属碎片、灰尘、有害气体或烟气以及有害的化学品;e)防止过度使用经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在制造及加工过程中,必要时应使用适当的检测及筛选设备。3.4.3 清真食品应在卫生条件良好的场区内加工、包装及分销,这些场区应经良好卫生规范、良好生产规范许可,或应符合

9、马来西亚卫生部、MS 1514 或MS 1480及马来西亚主管部门当前实施的公共卫生法律要求。(符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5 清真食品加工3.5.1 清真食品及饮品来源3.5.1.1 动物类产品动物类产品分为两大类:3.5.1.1.1陆栖动物除以下所列,所有陆栖动物均可作为清真食品:a) 未按照伊斯兰法律屠宰的动物;b) 不洁净的东西、严重不洁净的东西,如:猪、狗及其衍生物;c) 长有尖牙利齿或獠牙并用这些牙齿或獠牙捕杀猎物的动物,如虎、熊、大象、猫、猴等;d) 食肉鸟类如鹰、猫头鹰等;e) 害虫及有毒动物如老鼠、蟑螂、蜈蚣、蝎子、蛇、黄蜂及类似动物;f)在伊斯兰教中禁止杀害的动物,如蜜

10、蜂、啄木鸟等;g)令人厌恶的生物如虱子、苍蝇等;h)蓄意持续用不洁净的物体喂养的清真动物;i) 伊斯兰法律规定不准食用的其他动物,如驴和骡子。3.5.1.1.2 水生动物水生动物指那些生活在水中、离开水不能存活的动物,如鱼类。 除了对身体有毒有害的动物外,所有的水生动物都是清真的。水陆两栖动物如鳄鱼、乌龟及青蛙不是清真的。生活于不洁净的东西中,或蓄意持续用不洁净的东西来喂养的水生动物不是清真动物。3.5.1.2 植物除对身体有毒有害的植物外,所有种类的植物、植物产物及其衍生物均是清真。3.5.1.3 蘑菇及微生物除对身体有毒有害的外,所有种类的蘑菇、微生物(如细菌、藻类及真菌)以及它们的副产品

11、或衍生物都是清真的。3.5.1.4 自然矿物及化学品除对身体有毒有害的外,所有的自然矿物及化学品都是清真的。3.5.1.5 饮品除对身体有毒、有害和有麻醉作用的外,各种类的水及饮料都是清真饮品。3.5.1.6 转基因食品包括转基因生物产物的食品及饮品,或由伊斯兰教法律规定的非清真动物的基因材料制成的材料都不是清真的。3.5.1.7 尽管有3.5.1.1.2和 3.5.1.2所述内容,按伊斯兰教法律规定,若毒素在加工的过程中被清除,那么有害水生动物或植物的产物也是清真的。3.5.2 宰杀过程3.5.2.1 依照伊斯兰教法律,宰杀过程应考虑动物福利(不得虐待动物)。以下要求应被遵守:a) 宰杀应由

12、专职的穆斯林执行,该穆斯林应神志清醒、已成年、完全掌握并具备与伊斯兰教宰杀动物相关的基本规则和条件;b)宰杀者应持有由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c) 宰杀行为应以真主的名义进行而不是带有其他目的。宰杀者应充分意识到自身行为;d) 要宰杀的动物须为清真动物;e) 要宰杀的动物应为活着的或被视为活着的。注:当宰杀中有鲜血涌出、宰杀后动物仍活动时,该动物被视为活着的。f) 要宰杀的动物应健康无害,并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g) 在宰杀前应立即祈求泰斯密4;h) 宰杀时建议面向天房朝向(qiblah)执行;i) 宰杀生产线、工具及器具仅用于清真宰杀;j) 宰杀刀具应锋利,不沾染鲜血及任何杂质;k) 宰杀应一次完

13、成。宰杀中的锯切行为只有在宰杀过程中宰杀刀具未离开动物时才被允许;l)骨头、钉子及牙齿不应作为宰杀工具;m)清真宰杀行为应从动物脖子上咽喉附近的某处开刀,对于长颈动物,应从咽喉下开刀;n)宰杀时应切断气管、食道、颈动脉和颈静脉,来加速出血及动物的死亡。出血应是自然完整的;o) 应任命经培训的穆斯林检查员负责检查动物是否依照伊斯兰教法律宰杀。3.5.2.2 对于家禽,只有在清真宰杀后死亡的动物身上才允许烫烧。3.5.2.3 不推荐将动物击晕的做法。然而,有必要将动物击晕时,应遵守附件A中所规定的条件。注4:短语中有BISMILLAH ALLAHUAKBAR,意思是“至大真主之尊名”,以及BISM

14、ILLAHIRRAHMANIRRAHIM,意思是“奉至仁至慈真主之名”。 3.5.3 加工、处理、分销及服务所有经加工的清真食品应遵守以下要求:a) 食品及其原料的加工不应使用伊斯兰教法律所规定的非清真动物的成分或产物,或使用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律所宰杀的动物成分或产物;b) 食品加工不应使用任何数量的、在伊斯兰教法律上被定为不洁净的物品;c) 加工食品及其原料应安全,对身体健康无毒、无害、无危险;d) 食品的准备、加工或制作应使用不受不洁净的东西污染的设备工具;e) 在准备、加工、处理、包装、储存、分销及服务过程中,食品应与不符合a)、b)、c) 、d)要求的其他食品,或伊斯兰教法律规定为不洁净

15、的其他物品分开。3.6 清真食品的储存、运输、展示、销售及服务3.6.1 所有储存、运输、展示、销售及服务的清真食品都应分类并标明清真,在每一步都要进行隔离,以防止与非清真物品混合或受其污染。3.6.2 基于不洁净的和重度不洁净的物体的产品应存放于指定的地点。3.6.3 应指定适合清真食品类别、并符合环境卫生条件的运输工具,如保税卡车(海关监管卡车)等。3.7 包装、表示及广告3.7.1 清真食品应适当地包装。包装材料应属清真,并符合以下要求:a) 包装材料不可由任何伊斯兰教法律定为不洁净的原材料制成;b) 在准备、加工或制造的过程中,不应使用受伊斯兰教法律定为不洁净的物品污染的设备;c) 在准备、加工、储存或运输过程中,食品应与不符合a)、b)要求的其他食品,或伊斯兰教法律规定为不洁净的其他物品分开。d)包装材料对清真食品没有任何毒效;e) 包装设计、符号、标志、商标、名称及图片不得有误导性,或违反伊斯兰教法律准则。3.7.2 包装过程应以清洁卫生的方式、在良好的卫生条件下进行。3.7.3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标签材料应无害,并且是清真的。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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