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疑难点解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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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纠纷实务研究之-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的逐步增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保并以此享受社保待遇的要求越来越高。实践中单位及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也是越来越高,但是仍旧有许多劳动者在单位上班未缴纳社保或者前期未缴纳后期缴纳等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社保缴纳纠纷也为当前劳动纠纷的热点之一。本文就笔者代理的案件入手,就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社会保险补缴纠纷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中社会保险指单位和个人现今普遍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键词: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缴纳、补缴一、前言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仲裁

2、法等规范劳动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同时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办法等规范社保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制度上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仍旧有些新型疑难点纠纷值得探讨。笔者现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其抛砖引玉,能为合理解决问题有所帮助。案例:王某某2005年7月进入某公司工作,2009年5月王某某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当地社保机构参加社保,2011年3月某单位为其办理社保(其自己不再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后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2011年12月王某某以单位未为其缴纳2005年7月-2011年

3、2月间社保及其他要求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为其补缴上述时间段社保等请求。现就本案涉及的社保补缴问题进行探讨,对本案社保部分处理现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社保补缴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属于行政争议案件。应当驳回仲裁。第二种意见:2009年5月即已经参加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其仲裁时效应从2009年5月起计算,至今2011年12月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应驳回其请求。第三种意见:应当补缴。但是2009年5月-2011年2月间社保不予补缴,王某某已经缴纳的按照比例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应承担部分。第四种意见:全部补缴。自2005年7月至今全部补缴。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部分由单位承担。上述几点意见在实践中也多

4、有出现,适用上并未有统一规定,下面就各种意见的相应法律依据等阐述如下:二、四种意见分别阐述第一种处理意见:社会保险补缴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属于行政争议案件,予以驳回仲裁(或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司法解释本意应为: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并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了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社保纠纷)。但是实际中该种情形出现的几率极低,要符合上述的话以我国现行的社保结

5、构,主要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大部分说的还是养老保险。而要达到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话就必须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前提-退休。那么在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只有达到退休年龄才会出现,这样的话明显不符合我国现实劳动环境。现今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几乎没有,故该条规定显然实际无法操作。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

6、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与上述意见大同小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0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上述法律明确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明确未缴纳处罚规定。而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社会保险作出相关处罚规定,但是也明确: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

7、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职责。且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故因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缴纳范畴,故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结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社保补缴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予驳回。第二种意见: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仲裁时效期

8、间的限制;该法明确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才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以此法律规定,显然追讨社保补缴不属于例外情形,应受该条约束。2009年5月即以自由职业者参加了社保,故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在2011年12月提起仲裁显然超过仲裁时效规定。即使按照通常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为公开告知的法律规定,作为公民均应知晓,更何况是劳动者。故参加工作时即应该知晓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同理劳动者也应该交纳社会保险。故仲裁时效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应属于超过仲裁时效。而本案中,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均超过一

9、年(在劳动者提起仲裁时)。故该请求属于超过仲裁时效,应当予以驳回。第三种意见:应当予以补缴并且全部补缴。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上述规定又为社会保险纠纷提供了解决依据,明确了社会保险缴纳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这是该意见的主要法律支持,也是现今我市仲裁机构法院的主流意见,但是本意见的依据并非是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有力支持。实际上在仲裁或者法院判决文书上都会引用:

10、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故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然补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并非单位独享,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都非常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相同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以我国现行的社保征缴体制,要进行补缴就必然要劳动者退出已经缴纳的部分,这一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法无法控制,只能以社保机构是否能够退出并且还要能够进行补缴为前提。手续麻烦,不便于执行。同时各地社保机构的做法又不一致,对于该判决的执行显然不能确保到位。同时依据本地社保补缴的政策,补缴社保的应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的社平工资进行结算缴费,而劳动者自行缴纳及由用人单位进行缴纳的缴费标准为社平工资的60%。对

11、于劳动者来说可能还要再补贴个人部分40%的钱才能完全予以补缴。这也显然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的精神。故该意见一刀切的做法是也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第四种意见:应当补缴,但是2009年5月-2011年2月间社保不予补缴,王某某已经缴纳的按照比例由用人单位承担其应承担部分。该观点明确支持了应当补缴的意见,理由与第四种意见相差无几。但是该观点对于自行缴纳部分并未一味的要求用人单位乃至劳动者全部予以补缴。而是就结合社保补缴存在的客观难点(先退出再补缴),作出了相对合理的处理。即使用人单位承担社保缴纳责任,也使劳动者能以较小代价维护了自身权益。同时也使社保机构能直接的对未缴部分进行补缴,技术上也客

12、服了先退出后补缴的难题。笔者认为该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又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同时能使各方最大限度的承担义务享有权利。三、其他可能的处理方式。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及处罚,法律法规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国家的大力提倡,劳动者养老意识的该变,实践中也因社会保险缴纳相关事宜引起劳动者的重视。才使现今社会保险征缴、缴纳等出现许多的问题与矛盾。才会出现笔者办理相类似案件的问题与争议。对于上述几种意见之外,还有其他的相关规定,也应结合起来在具体处理解决该类纠纷予以运用。 我省杭州地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关于社保补缴的处理意见,该意见第六条明确:在已有其他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等身份已经

13、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诉请现在的用人单位再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该意见也明确了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纳并要求用人单位再次补缴的问题的处理意见。显然也是注意到了实际用工环境及社保补缴案件的增多。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

14、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明确了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也明确了对于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救济处罚措施。但是现实中并鲜有用人单位应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被处罚的案例,都是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未缴纳社保的问题。关于社会保险的交纳及处罚法律法规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致使实际处理社会保险征缴、交纳产生了许多的问题与矛盾。才会出现笔者办理相类似案件的问题与争议。而上述各种处理意见,并未有明确统一规定,使相关部门处理类似纠纷不能做出统一处理。笔者认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

15、,使用人单位积极主动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同时也使劳动者明清楚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这样才会避免出现笔者所遇到的上述情况。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这样才能进一步优化用工环境,为劳动者安心劳动创造良好氛围。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合理合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减轻负担。更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基础。笔者针对社保缴纳劳动纠纷中遇到的上述情况进行简单的分析,是否合理合法,仅供探讨。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 周锋 联系电话:133620013702013年5月31日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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