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静职业学校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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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中静职业技术学校 XIAN ZHONG JING ZHI YE JI SHU XUE XIAO 学生手册校徽(图)学生管理科编二一一年三月中专生守则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称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二、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三、 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四、 热爱所学专业,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

2、素质。五、 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增强体质。六、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遵守社会公德。七、 讲文明,有礼貌,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八、 讲究卫生、不吸烟、不喝酒、不随地吐痰,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在校学习期间,不谈恋爱。九、 听从祖国的召唤,服从国家和社会需要。校园守则一、 爱护校园的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维护校园整洁卫生。二、 禁止进入绿化地带草坪、花丛。三、 不准采摘花木,不准移动花盆,不准攀登上树,不准跨越绿篱,不准在校园打鸟。四、 不乱丢果皮纸屑、废物,不乱倒污水、垃圾杂物。五、 不准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上任意张贴、涂写、污损。六、 严禁砸拆科室

3、及班级标牌,不准在教学楼及公寓楼拥挤、打闹嬉戏、打球踢球。七、 不准向楼下抛掷废弃物。学生仪表行为规范一、 学生仪表着装必须做到朴素、整洁、端庄、大方。不烫发、不戴首饰,不穿奇装异服。全校学生必须在校园内佩戴胸卡。二、 严禁穿拖鞋、背心、短裤上课、开会。三、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开会是要端坐静听,不看书报杂志,不迟到早退,不随意走动,违者经批评教育不听,令其退出会场,并按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四、 讲文明、懂礼貌,尊敬老师和职工,团结同学,和睦相处,不准搞同乡会,不准吵架斗殴。五、 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中静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总 则一、 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切实

4、加强我校学生管理工作,发挥各专业组在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生自我管理意识,提高学生自我管理的自觉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改善校风和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二、 学生管理工作应遵照依法治校的方针,以正面引导教育为主,做好管理工作。三、 本办法适用从新生到校至毕业前的整个学生管理过程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和权限。四、 学生科代表学校行使学生管理职能,负责对全校学生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五、 班主任直接负责班内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指导工作,隶属所在各专业组。班主任应本着对学生全面负责的

5、态度,热爱学生,严格管理,深入细致了解学生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学期期末书面向家长通报学生在校情况。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开好班会(早、晚点名),做好差生转化工作,做好学生个人操行量化和班级量化工作。认真组织班内有利于学生学习,有利于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活动等,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

6、件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营私舞弊,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愈可达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时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经过一年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由班长收缴本班学生证集体到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超过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 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第五条 学

7、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总表,归入本人档案。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1、 考试课成绩一律实行百分制计分。2、 考查课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专题实验、实习等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第七条 考试科目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考试日程及监考教师。考查课考试由任课教师在课时内自定日期进行;平时测验一般在课内进行。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出名单,注明原因,报教务科备案,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1、 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达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2、 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8、成绩记为“不及格”,待补齐作业或补做实验报告后,方准予参加补考。第九条 缓考1、 期末考试不得无故缺考。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需由本人向教务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准予参加正常补考。否则按“旷考”论。2、 缓考补考与不及格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对待。3、 缓考学生享受本学期奖学金等待遇。4、 缓考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在毕业前再参加一次补考。5、 补考课程不得申请缓考。第十条 每学期考核后,学生不及格课程可参加补考。1、 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进行。2、 补考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补考。3、 补考不及格者及各种原因缺考者,由本人在毕业前最后一学

9、期初写出申请,经教务科批准,允许在毕业前补考一次。凡不申请或逾期不办理毕业前补考手续者,不再安排补考。第十一条 凡考试“旷考”或“作弊”者,该科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深刻检查认识,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科批准,可参加毕业前补考。凡考试“作弊”及“旷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 升级与留级第十二条 升级1、 学生学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2、 经过补考,成绩合格或本学期仍有3门以内(含3门)课程不及格或者累计5门以内(含5门)不及格课程,准予升级。第十三条 试读1、 经补考仍有4门以上(含4门)或累计有6门以上(

10、含6门)补考不及格的学生,转为随班试读生。2、 试读时毕业时只发给结业证书。3、 学生试读期间,若第一学期所有课程均及格,或两学期补考后累计有2门以下(含2门)不及格课程,即可恢复为正式生。第十四条 留级1、 每学期考试后,经补考仍有6门或累计有8门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则予留级。2、 学生试读期间,若第一学期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或两学期补考后累计有3门(含3门)以上课程仍然不及格,则予留级。3、 学生留级次数不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继专业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留级学生应按同年级同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4、 留级课程免修规定(1) 学生留级前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

11、、考查成绩“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可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务科批准后可予免修。(2) 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第十五条 毕业1、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各门功课均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2、 学生毕业前清考后,如仍有课程不及格,可在毕业后返校再补考一次。3、 补考时间:(1) 春季生毕业后补考的时间为:毕业当年12月第二个星期六、星期天;(2) 秋季生毕业后补考的时间为:毕业后第二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星期天。4、 补考成绩及格,可补发毕业证书;试读生和一年后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不发毕业证书,只发结业证书。四、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并发给休

12、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包括病、事假)累计超过八周(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实训)者; 3、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回家治疗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修学者。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一个休学期。三年制学生以两个修学期为限,两年制学生以一个修学期为限。 第十八条 休学手续如下: 1、学生因个人原因提出休学,须由学生家长填写休学申请及审批表,经教务科、学生科、招生就业科、财务科的部门领导和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因病休学,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及病情诊断书复印件。 3、经批准修

13、学的学生要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从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离校。休学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其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九条 复学手续如下: 1、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或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于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医院诊断证明、休学申请及审批表),到教务科领取并填写复学申请及审批表。 2、因伤、病修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指定的医院复查确认后,方可复学,否则不能复学。 3、复学须经教务科、学生科、招生就业科、财务科的部门领导和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复学后应按照原所在年级

14、交纳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累计缴纳三年(三年制)、两年(两年制)学费及住宿费。因休学而增加的学期或学年,不另外加收学费、住宿费。 五、退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或转专业,由本人填写转班申请及审批表或退学申请及审批表,由家长签字,经教务科、学生科、招生就业科、财务科的部门领导和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或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令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将其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户口迁移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1、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定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学习者; 2、休学超过一年不能复学或申请复

15、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4、在校期间擅自结婚、怀孕和生育者; 5、在校期间又考入其它学校者; 6、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7、学生因其他原因要求退学,经劝阻无效者。 六、其他 本细则自宣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文件中有关内容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考场规则 一、考生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单人单桌按学号顺序就座,将考试必备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等放在桌面备查,无证件者或经审查无考试资格者不准参加考试。 二、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该课程考试,并按旷考论处。考试45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交卷前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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