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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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30金晖公司人力资源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人力资源治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他相关法规以及公司治理原则、政策、规定等作为要紧编制依据。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治理工作由以下七个环节构成:(一)招聘与任用;(二)薪酬与福利; (三)考核;(四)异动;(五)职员进展;(六)职员治理;(七)教育培训。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第二章 招聘第五条 招聘及招聘原则在因职员离职、组织机构调整、业务进展需要以及其他缘故造成的岗位空缺或者为公司的以后进展储备人才的情况下,需进行招聘。(一) 公司招聘的差

2、不多原则是实行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二) 招聘职员的差不多素养要适合所需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第六条 对外招聘程序(一) 对外公布招聘信息;(二) 报名登记;(三) 资格审查;(四) 考核(面试、复试);(五) 报批、录用;(六) 岗前培训;(七) 模拟上岗或试用;(八) 转正。第七条 聘任(解除聘任)的审批权(一) 总经理由董事长聘任(解聘);(二)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进行聘任(解聘)的审批;(三) 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人选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聘任(解聘);(四) 部长(主任)由总经理聘任(解聘),副部长(副主任)由部长(主任)提名,报总经

3、理聘任(解聘);(五) 主管、科员的聘任按照分级治理原则由用人部门聘任,解聘需出具解聘报告,并上报总经理审批;(六) 法律顾问、投资顾问、技术顾问等专家顾问的聘用(解聘)由用人部门报总经理审批;。(七) 解除职员劳动合同的,按分级治理原则报总经理审批。第八条 解聘和辞职(一) 聘任期内失职、渎职、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要随时解聘免职;(二) 受聘的治理人员在聘期内本人要求辞职的,必须提早一个月写出辞职报告递交至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在辞职被批准后并完成所有辞职手续后方可离岗。关于擅离岗位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三) 治理人员在聘任期内解聘、辞职者,由其直接上级指定人

4、选代理,需进行内部招聘的,应通知人力资源部在一周内公布出内部招聘通知。第九条 职员接到任职通知后,应于一周内将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就任新职。其薪资待遇自晋升之日起按新的岗位待遇执行。第十条 部门经理任期二年,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治理人员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竞聘。专门岗位与专门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后可结合具体情况执行。第三章 竞聘上岗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人员的素养,确保优秀人才的才能得以充分的发挥,并在公司内最大限度的为职员提供实现职业生涯规划的机会与平台,除了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任命的人员外,其他治理岗位一律实行竞聘上岗制度。第十二条 竞聘上岗的原则(一) 不断提高治理人员的知识层次与能力水平,

5、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提供更宽敞的发挥才能的空间;(二) 使职员的职业生涯规划在公司内部的实现成为可能;(三) 公平竞聘,择优录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第十三条 竞聘各级治理岗位的人员必须满足该岗位的职务讲明书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第十四条 治理人员竞聘上岗的步骤:(一) 成立治理人员竞聘审查考评领导小组除了招聘人力资源部部长外,竞聘其它部门的治理人员时,必须与人力资源部部长共同组成领导小组,招聘基层治理人员时,必须与用人部门的部长共同组成领导小组。(二) 由人力资源部公开招聘信息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责任、任期目标和具体要求。同时,公开具体的报名时刻、答辩方式,考评程序以及注意事项等。(三)

6、竞聘上岗的人员报名应聘人员要在内部招聘信息公布后的一周内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竞聘上岗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交招聘审查考评领导小组。(四) 确定竞聘上岗人员候选人:由招聘审查考评领导小组通过集体讨论与研究后,从符合竞聘条件的报名人中选出23名竞聘上岗候选人。(五) 预备书面答辩材料:参加招聘竞聘上岗的候选人必须认真预备书面的答辩材料,答辩材料的内容必须与其所应聘的岗位紧密相关,要紧内容有:1 个人简历;2 岗位责任、任期目标和完成本岗位工作的措施意见(岗位责任、任期目标可按各部门与岗位的工作职责范围自行设计);3 改进治理的建议和设想;4 对竞聘上岗所持的态度,今后的努力方向;5 上岗后需要上级领导解

7、决的外部条件;(六) 召开治理人员招聘竞聘上岗答辩会:由领导小组主持,请部分治理人员和一定范围的职员代表参加,答辩时刻分不为:高层1小时,中层45分钟,基层30分钟,其中1/3时刻用来自述,2/3时刻用来回答提问。(七) 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确定人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聘任。第四章 录用第十五条 新招聘录用的人员必须试用,经试用合格后方可转正成为正式职员。第十六条 新招的职员在试用期内,假如因品行或能力问题而不适合岗位的要求,公司可依照具体情况通知当事人中止试用并解除试用劳动合同,新招职员在试用期内也能够向公司提出中止试用和解除试用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职员一经录用,必须遵守公司所有的规章制度,并按

8、以下要求办理好相应手续:(一) 填写差不多情况表;(二) 签订试用劳动合同;(三) 递交1寸彩色照片4张;(四) 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常住户口复印件各1份;(五) 递交原工作单位的任职及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试用期限(一) 关于新招聘的职员,要按不同的岗位确定不同的试用期限如下:1 治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2 营销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3 生产工人及辅助工种的试用期为3个月;4 试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经试用部门提议(或试用人员申请)、送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其试用期限(营销人员如需延长试用,其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

9、月)。(二) 当在职职员的职位发生提升时,要对事实上行试用(同级调岗或副职升正职免试用),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业绩优秀者可按第十九条转正程序申报缩短试用期,提早转正。第十九条 转正(或延期)申报程序(一) 试用期满(或试用人员提出提早转正)后,试用人员情愿转正(或延期转正)的,由试用人员提出转正(或延期转正)申请和试用期自我总结报告,部门签署试用鉴定意见;(二) 送人力资源部审核;(三) 由该岗位的隔级上级进行审批,同意转正的,由人力资源部行文正式聘任。第二十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原则上按公司现行工资方案以及试用岗位工资标准的最低档次的70%执行;存在专门情况的,由人力资源部与当事人面

10、议商定。第二十一条 公司劳动合同的期限为:长期合同5年;中期合同3年;短期合同1年;试用期合同16个月。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公司要与机要岗位人员、专业岗位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签订长期合同;与一般岗位人员签订中期合同;与临时工签订短期合同;与试用人员签订试用合同。当试用的职员试用期满并被批准转正后,即可协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于公司的专门岗位,要依照实际情况来特不约定年限,实际聘用期限依据聘约确定。第二十三条 机要、重要、专业岗位的界定(一) 机要岗位的界定:办公室秘书、人力资源与档案治理人员、电脑治理员;(二) 重要岗位的界定:部门负责人以上岗位,营销系统治理岗位,供应系统治理岗位

11、,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三) 专业岗位人员的界定: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经公司聘任为财务、工程技术岗位等系列专业岗位的人员。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按原合同约定条件及相应条款执行。合同治理按公司合同治理制度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五条 发生劳动合同与劳资关系纠纷时,先由公司人力资源治理部门,按照公司的政策制度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调解处理;如人力资源部调解无效,则报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职员异动第二十六条 职员的异动是指职员的工作岗位或者职责发生变动,包

12、括职员的晋升、降职、迁调、解聘、辞退、辞职等。本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可调任某一职员的职务及工作地点,被调职员应予以配合,服从公司的安排,按规定时刻到新的岗位报到(有特不约定者除外).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依照部门所属人员的个性、学识、能力等,将人员进行适当调配,以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第二十八条 晋升包括:(一)组织阶梯的晋升,即职位级不的上升;(二)职级变更,即被聘为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位等级上升等;(三)工作扩大化,职员被给予更大的责任,工作范围扩大。第二十九条 职员的晋升必须有利于企业的进展方向,有利于职员的成长,晋升的重点对象要紧有:(一)在工作目标完成方面具有优异表现的职员

13、;(二)在工作创新方面具有杰出贡献的职员;(三)在治理、技术等领域表现出较高的才能或者潜力的职员;(四)人才稀缺度较大且对企业的阻碍较重的职员;(五)为企业储备的接班人员。第三十条 职员降职的内容与操作同晋升互为逆向。第三十一条 职员的迁调是指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对职员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进行变动,奉调人员离开原职时应在规定的时刻内办妥移交手续,赴新职单位报到。第三十二条 职员接到调职通知后,属于公司部门正副职以上岗位人员应于7日内、主管及其以下人员应于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部门报到;专门情况下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适当延长交接时刻,但累计的交接时刻不得超过两周。第三十三条 调职人员离开原职时应

14、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手续者,要经总经理批准,并延期办理移交手续直至移交清晰后,方可赴新职位就任。调职人员移交手续按离职程序办理。第三十四条 调任职员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领导代管或由直属主管领导指定人员代管。第三十五条 职员确定岗位后,在一年内不得变动工作岗位,以下三种情况除外:(一) 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或部门领导提出对职员进行岗位变动的;(二) 因职员躯体缘故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三) 职员在工作期间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发生变化的。第三十六条 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出于某种正当理由,终止与某职员的劳动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提出辞退:(一)

15、在试用期内,发觉职员不符合录用条件或通过试用后仍不合格者;(二) 严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三) 行为触犯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辞退条款者;(四) 办事不力、玩忽职守且情节严峻者;(五) 不服从岗位调动者;(六) 擅自离职为其它公司工作者;(七)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但尚未构成刑事处分者;(八)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峻阻碍社会秩序者;(九) 由于公司机构调整,人员优化组合,公司内部无法安置者;(十) 职员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者;(十一)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者;(十二) 按公司目标治理制度要求,考评不合格者。第三十七条 关于被辞退的职员,公司一次性发放所欠该职员的差不多工资及其他政策待遇。第三十八条 解聘是指公司或部门对职员的岗位职务解除聘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或部门有权解聘:(一)拒不执行上司指派的与公司业务或岗位职责相关的工作任务达三次者;(二)违反公司有关治理制度,经三次书面警告或经济处罚仍不改者;(三)打架斗殴,情节严峻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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