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oshuai论文《论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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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要:. 2绪 论. 3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3(一)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31、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32、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5(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与责任认定. 7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72、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7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适用. 8(一) 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8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 82、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0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 11结 论. 13参考文献. 14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

2、趋势,特别是一些“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严重地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处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诸多争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所以操作较为简便统一,而正确认定是着手处理的前提,但是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则有许多立法尚未明确的问题。目前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尚未统一,其行为性质究竟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理论界也有不同意见,而争议最大的要属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学界目前对于其是否包括二次

3、逃逸“致人死亡”尚无统一认识,对于其主观罪过形式是只包括过失还是也包括故意学界也尚存争议,这些立法尚未明确的问题都有很大的研究探讨空间。本文拟从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性质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适用等方面探讨分析以上争议,以期能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关键词:交通肇事 逃逸 司法解释 因逃逸致人死亡 司法适用 绪 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机动车辆总数激增,截至200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598亿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2007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交通事故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严重威

4、胁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与此同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激增,成为刑事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和处理具有很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与1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刑法增加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加重情节,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这是鉴于交通肇事逃逸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充分表明了严厉打击恶性交通犯罪的立法意图。但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原则性、概括性和实际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大相径庭,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包

5、括交通肇事逃逸在内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全面、详尽的规定。必须承认,该司法解释的公布施行对统一学界的认识分歧和解决司法实践的困难等方面,其意义无疑是重大而积极的。但是,刑法理论对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进一步论争并未因此而结束,相反,解释本身的一些具体规定与刑法条文之间的冲突引起了学界的更大争议。至今,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行为性质、“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包括二次逃逸及其主观罪过只是过失还是也包括故意理论界仍有很多分歧。本文试图从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性质、司法适用等方面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一)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1、交通肇事

6、逃逸的定义从字面上看,“肇事”,即引起事故;“逃逸”,即逃跑,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环境或事物而离开。交通肇事逃逸,通常也被称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引起交通事故后躲避于己不利的境况的行为。而在刑法学界,通常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或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第三,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运输肇事后为逃避追查而逃跑;第四,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不履行相

7、关法定义务,故意逃离现场的行为。而解释第三条规定,所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即指行为人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均系交通肇事构成基本罪的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可见,解释是将逃逸的目的限定在了“逃避法律追究”上。这种规定显然忽视了救助伤者的问题,会出现一些极不合理的现象:一是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既不逃逸但是也不救助伤者,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使救助而死亡,但因其没有逃逸,就不能加重处罚;二是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再逃逸,或者拿出经费委托他人佯装路人救助伤者,自己逃逸,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逃逸,但他救助了伤者,其交通肇

8、事的社会危害性已明显降低,但因其逃避了法律追究,仍然要加重处罚。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本人认为,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除了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外更主要是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首先,肇事者主观上逃逸的目的并非仅是逃避法律追究,在现实中许多肇事者逃逸的主要原因是害怕承担救助伤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并非单纯的害怕被法律追究;其次,在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身负救助伤者和接受法律惩罚的双重义务,在发生事故被害者身负重伤的现场紧急情况下,显然肇事者首先应履行的是救助伤者的义务而非将伤者放任不管而去自首;第三,从法律上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上来讲,追究法律责任是因为肇事者对被害者造成了伤害,而救助义务的履行正

9、是对这种伤害的弥补,如果因为追究法律责任而耽误了救助伤者岂非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意义;第四,现今,交通肇事逃逸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正是因为逃逸致使伤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非肇事者逃避了法律追究;第五,从刑法原理上看,一般刑法只对犯罪后不逃避法律追究(即自首)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而不对犯罪后逃避法律处罚给予从重处罚,交通肇事罪同其他过失犯罪一样,不应将逃避法律追究作为加重处罚的理由,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正是为了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解释将逃逸的目的仅限定在逃避法律追究上是不全面的,救助伤者与承担法律责任均是肇事者肇事后所面临的不利情况,对这两种义务的逃避都是肇事者逃逸的目的不应

10、仅看到逃避法律追究而忽略了逃避救助义务。因此,交通肇事逃逸应定义为: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或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2、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1)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 虽然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为过失,但是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则是肇事者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主观上是一种故意,无论其逃逸的目的是解释限定的“逃避法律追究”还是现在学术界广泛认为应加入的“逃避救助义务”,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都是交通肇事逃逸成立的前提。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并未清醒认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是认为只是机动车的正常颠簸碰撞而继续前行的话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此时肇事者虽然有“逃逸”

11、的客观行为也有继续前行离开现场的外在行为表现,但在肇事者主观上这种行为只是自己正常行驶的连续化而已,他并不可能知道自己已经承担了救助伤者的义务及等候法律追究的义务,也就谈不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或规避救助义务而逃逸了。当然,此处的“明知”并不要求肇事者对事故知晓到事无巨细的程度,只需肇事者对事故发生有大概的认识即可,可根据行为人当时的状态、当时的路况、天气情况、肇事后的行进路线、肇事后的反应、表现及一般经验来进行综合判断。交通肇事逃逸成立的主观心态只能是故意。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前文已叙述过解释的规定和学术界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动机只要是符合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救助义务其

12、一,都应认为是符合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2)交通肇事逃逸的客观方面 逃逸行为客观上表现为逃脱、躲避,其主要表现为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弃伤者于不顾。但逃逸并非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如果将伤者移至他处再行逃跑的也成立逃逸,或者并未逃离事故现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电话而自己躲在暗处等待救护车到来将伤者接走后再离开现场的也成立逃逸。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逃避救助义务及承担法律惩罚的义务,只要行为满足其一则成立逃逸。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时空因素将在下文中详述。此处我们需注意的是实践中不属于逃逸的情况。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亲属等由于一时的冲动,在非理性的悲愤情绪支配下,对肇事者实施殴打报复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肇事者是因为在现场(说明现场有人不至耽误抢救伤者)或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后害怕伤者亲属殴打报复而暂时躲避,事后又主动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为肇事者既未逃避救助义务也未逃避责任追究。还有就是肇事者履行了救助义务并不否认肇事行为的存在只是事后通过让别人承担责任或者编造被害人过错情节等手段企图转移、减轻责任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逃逸。因为逃逸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事故发生当时及时救助伤者和责任的认定,不应包括肇事行为清楚的前提下单纯的事后责任的分担和处理。 (3)交通肇事逃逸的时空因素 第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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