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毕业报告-行政管理-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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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专升本毕业报告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制度研究学 号:姓 名:学 院: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习中心:教学站:专 业:行政管理完成日期:专升本毕业报告要求毕业报告写作是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锻炼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手段。通过毕业报告写作的形式,可以使学生在综合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得到锻炼,使之进一步理解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扩大知识面,提高专业理论素质,同时也是对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独立工作能力的综合考核。因此,要求全体学生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要求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弄虚作假。毕业报告被评定为抄袭的,写作无效,成

2、绩一律按不及格记录。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毕业报告1. 完成学业后的心得体会。(说明学习行政管理专业课程对本人工作的指导作用,对本人就业或职业生涯发展的意义。也可运用所学行政管理学相关知识,就你单位的相关管理的某一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和相应的改进意见。)2. 重大社会事务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3. 社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社区发展研究4. 县级党政机关合署办公问题研究5. PPP项目推行中政府信用问题研究6. 大学生超前消费心理与承受能力研究从校园贷到高利贷7. 公共财政经费支出中的年终现象及化解机制研究8. 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成效实证研究9. 天津市各区(县)政府网站在线公

3、共服务水平评估10. 公益属性视域下事业单位改革研究11. 社区公共停车位的分配与管理研究政府制度创新问题研究12. 智能化城市社会治理问题研究13. 城市公共事业民营化监管问题研究14. 城市社区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15. 转业军人就业安置现状、问题及对策16. 涉警(教育、医疗、城管等)舆情的传播及其处置对策17. 公民个人信息保密制度研究18. 公众对政府信任的影响因素及其改善方式19. 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应用问题研究20. 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类型化研究二、毕业报告写作要求毕业报告题目应为专业教师指定题目,正文最少分三段撰写,要求内容充实,主题明确,层次清晰,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力,

4、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文字准确流畅。 毕业报告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所学专业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毕业报告写作格式要求1.要求学生必须按学院统一格式的编辑模板进行排版,毕业报告封面的字体和字号编辑模板已经设好,学习中心、专业和学号要求填写全称,且要求准确无误。2.毕业报告正文字体要求统一使用宋体,小4号字;页边距采取默认形式(上下2.54cm,左右3.17cm,页眉1.5cm,页脚1.75cm),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1.5);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页码打印在页脚的中间。 3.论文字数要控制在40005000

5、字;4.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 (一) 1. (1)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也随时出现泄露的可能。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断的受侵犯。因此本文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就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希望我国可以明确个人信息的界定,可以增设新的规定范围,可以尽快出台保护法,维护公民的权益。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公民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每位公民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数据,甚至通过被收集、分析、储存等方式在网络上构建,这无疑体现了“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的影响,即它对于社会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技术式和概念式飞跃

6、,但是在社会矛盾运动中仍然存在着一定负面影响,即缺乏与经济基础相配套的上层建筑法律法規。而这种情形对信息主体公民来说,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通过介绍美国、新加坡、德国、日本以及欧洲联盟地区等对信息主体的法律保护,分析和对比上述国家或地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为由,期冀能对健全或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保护体系有一定的裨益。在现今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网络信息在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使得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受到被侵犯的可能越来越大。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可能使公民自身的财产造成损失,社会的利益也会受到伤害,社会的和谐也会遭到破坏。因此我国就要加强对于

7、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有效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不仅能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实现防范措施,同时还能有效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但据目前的发展形势可看出,部分人员会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信息,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会对公民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所以,将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以及完善措施,展开较为深入的分析。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公民个人信息界定不明确虽然我国的刑法已经做出调整,规定了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是违法的,但是刑法没有明确的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存在一些问题。刑法中对

8、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没有统一性,不够系统,公民信息的所有权、知情权和使用权在刑法中的规定也只有个大概,不够明确,使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正性下降,也使刑法的可操作性减弱。(二)刑法对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规定有待完善我国刑法第253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方式进行了规定,规定中提出“出售”“提供”“窃取”和“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都属于犯罪行为。在2017年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方式要比刑法中的规定全面一些,犯罪方式的规定不仅有“出售”“提供”“非法获取”,还有“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在当今这个侵犯公民个人信

9、息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的社会,这些规定的犯罪行为方式只是现代社会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方式的一小部分,还有非法利用、破坏、盗用等方式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不够完善,刑法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方式的规定不够完全,很难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周全的保护,及时的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三)缺乏必要的前置性法律司法在实施工作过程中需要必要的前置性法律。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其他法律衔接,而我国暂时没有出台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其他法律衔接,只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但是规定中的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不够全面,司法实施工作

10、比较困难。同时,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没有统一性,制定者和颁布者不一样,使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下降,增加保护的难度,以及司法工作实施的难度。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一)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正在逐年提升,给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和危害。虽然现如今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和人员,都接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是危害个人信息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不论是情节方面还是程度方面,都在向着更加严重的方向发展,尤其不法分子会把已经窃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买卖,亦或者是把信息专卖给他人实现诈骗

11、等行为,若只是想借助民事方法或其他方式进行惩戒的话,并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而是应当使用更加严厉的刑法进行遏制,并且还要把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增添到现有的刑法典中,以此来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二)能遏制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现如今若是无法通过法律进行遏制不法行为,就需要通过强制性的刑法方式实现规制,从而全面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使用强劲有力的刑事措施进行打击,不仅能让侵犯人员长时间处于缴纳巨额罚金的背景下,还会使得侵犯人员因难以接受其风险,降低继续犯罪的行为和可行性。与此同时,还需要把犯罪人员直接关入到监狱中进行教育,通过空间缩小有效限制犯罪人员的再犯可能性,此外,还需要在犯人服刑改造

12、的过程当中加大教育,以此来从根本上降低再犯可能性。由此可见,因刑法惩治手段的严厉性,在一定层次上发挥出了其他法律无法起到的效果,并且还对犯罪人员进行了严格惩罚。三、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一)清晰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由于我国现在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没有明确的界定,使个人信息进行司法保护时没有针对性,降低法律执行力度,所以在刑法保护中要明确个人信息的界定。立法部门在规定中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通过明确的定义,才能使公民享受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工作的可操作性。立法部门还可以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一种数据,这种数据属于个人的资料,包括了公民的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所有与公民有关的信息,保障

13、刑法保护的有效实施。伴随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越来越严重,比如以某诈骗案为例,该事件的发生不仅提高了民众对个人信息价值的充分意识,更是促使国家把侵害个人信息的犯罪纳入到刑法保护中。但相对普遍个人信心遭受到侵害的事件而言,最严重的问题是民众不具备自我保护意识,一旦自己信息遭受到泄露或者是被使用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大多数民众都是以口头抱怨的方式进行发泄或解决,并没有选择当地公安机关实现求助。比如:在日常生活当中常见的诈骗电话和推销信息等,都会对自己信息遭受泄露存有气愤心理,但却不知道自己信息如何被泄露,而且也很少会有人向相关机构寻求司法帮助。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群众对该行为的忽视

14、,才会导致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由于此类犯罪行为存有数量庞大和犯罪成本低等特点,要想有效解决这列问题的产生,就需要借助相关部门的法制宣传、专题讲座和公益广告等方式,提高群众的保护意识,除了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以外,还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构,一同打击犯罪行为。(二)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的条例中,虽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刑法中将“出售”“提供”“窃取”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方式,这种规定属于概括性,既不能马上更改,也不能通过司法解释随时增加新的犯罪行为,所以只能通过侵

15、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刑法中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细分,尽可能的包含较多的犯罪行为方式,但是不能再添加新的犯罪行为。然而在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因此我国应增设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尽量保证公民个人可以得到更全面的刑法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现如今刑法所实施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不是针对所有犯罪行为都给予相同的惩罚措施,而是通过全面分析犯罪人员行为危害程度,以及相关责任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开始相对应处罚。目前国家刑法针对非法提供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标准相同,刑罚的最高期限是在三年,该项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出不同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以及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尤其在当前多元化的社会发展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发展方式正在呈现多样化发展,而且在加上网络具有隐蔽性和快速性等特点,所以不同侵犯方式对公民个人造成的危害也不相同,这就需要在刑法方面能充分体现刑罚的轻重标准,从而确保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不会遭受到侵犯,在法律面前实现人人平等,最终创设出科学有效的刑罚体系(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刑法保护的实施细则伴随我国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虽然信息技术给人们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捷性,但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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