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车知识办法

上传人:zejun11****63.com 文档编号:122263979 上传时间:2020-03-03 格式:DOC 页数:93 大小:15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行车知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93页
安全行车知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93页
安全行车知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93页
安全行车知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93页
安全行车知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9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行车知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行车知识办法(9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全行车知识手册(都市公交)XX公共交通总公司XX年X月讲 明本手册旨在杜绝产生不安全的隐患和行为。人是社会的财宝,人身及财产安全关于每个公司、个人和家庭都举足轻重,阻碍极其深远,因此每个人都应关注培养良好的工作适应和态度。 本手册通俗易明白,规定了差不多的安全条例,提醒所有职员防范可能的风险,以免对自已或他人造成损害。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认真阅读本安全手册,并在实际工作、生活中遵守安全规则。 假如您对本手册有好的建议,请与公司设备安全部联系,我们将不定期对此手册给予增补修订。注意保存此手册,离职时请交回设备安全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二xx年x月目 录一、

2、法律法规摘录41.1都市公共交通条例41.2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治理方法14二、 驾驶员行车注意事项282.1驾驶员操作手则282.2都市公交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事项31三、交通应急救援常识403.1驾驶员如何应对道路交通情况突变403.2驾驶员应掌握的道路交通紧急避险措施433.3常见的简单快捷交通事故处理方法513.4常见的交通事故533.5交通事故急救常识56一、法律法规摘录1.1都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都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爱护都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都市公共交通进展,发挥都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进展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都市公共交通的规划、

3、建设、运营及相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都市公共交通在都市交通中优先进展,确保都市公共交通在都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都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治理等方面支持都市公共交通进展。第四条国家鼓舞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都市公共交通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进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都市公共交通的监督治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

4、行政区域都市公共交通的监督治理工作。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以下简称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都市公共交通的监督治理工作。第七条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阻碍都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都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都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都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八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都市公共交通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都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第二章规

5、划和建设第九条都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都市总体规划编制都市公共交通规划。都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都市公共交通进展目标、都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都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都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编制都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十条都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操纵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都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一条都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都市人民政府能够在确保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对都

6、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二条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都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并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出行需求,完善都市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第十三条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都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都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都市道路应当依照都市公共交通规划设置首末站、中途停靠站、换乘接驳站等都市公共交通设施。都市人民政府能够依照都市道路的技术条件

7、、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第十五条都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以及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都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第十七条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的治理人应当加强对都市公共交通设施的治理和维护,确保都市公共交通设施完好。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十八条从事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应当向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都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三)有符合规定

8、的运营资金;(四)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驾驶员;(五)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治理人员;(六)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和安全治理制度。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九条从事都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都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并经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对有关都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考核合格。从事都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对有关都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安全应急知识考核

9、合格。第二十条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照都市公共交通规划和都市进展的实际需要,开发、调整都市公共交通线路;开发、调整都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收集、汇总社会公众出行目的、出行方式等交通信息,并作为开发、调整都市公共交通线路的参考。第二十一条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将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件。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能够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

10、都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运营期限由都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二条取得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确定的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应当包括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刻、都市公共交通车辆数量、都市公共交通车辆外观、车型、票制、票价、服务质量、安全应急措施等内容。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能够依照优化线路、提高服务质量等需要调整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第二十三条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制定和实施作业打算,合理调度都市公共交通

11、车辆。第二十四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专门情况需要临时变更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走向、站点或者运营时刻的,有关部门、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五条未经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批准,都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暂停、终止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经批准变更、暂停、终止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变更、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其他缘故不能正常运营时,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都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性。第二十六条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需要连续的,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都

12、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提出连续申请。都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安全治理等符合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换发相应的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调整或者撤销其都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第二十七条都市公共交通票价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依照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制定都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都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都

13、市公共交通出行。第二十八条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都市公共交通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部分给予补贴。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都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优惠乘车,持月票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给予专项财政补贴和补偿。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前两款规定的补贴、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九条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对乘客乘车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赔偿;赔偿的相关费用列入都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成本。第三十条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企业财务、会

14、计制度,加强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都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制定都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对都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计算盈亏和财政补贴、补偿额度。第三十一条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都市公共交通治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第三十二条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都市公共交通车辆从事都市公共交通运营,定期对都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检测、维护,保持都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车容整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都市公共交通车辆购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鼓舞使用清洁、节能和方便残疾人上下的都市公共交通车辆。 第三十三条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都市公共交通车辆规定位置公布运行线路图、价格表等运营服务标识。第三十四条都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的治理和培训。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从事都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都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第三十五条都市公共交通场站的治理人应当健全运营治理制度,保障都市公共交通场站正常运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都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入场站。进入都市公共交通场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都市公共交通场站运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