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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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天津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天津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已于2008年9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兴国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第一编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都市规划治理,保障都市规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都市规划,从事与都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第三条 都市规划编制和治理,坐标系应当采纳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纳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

2、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照本规定制定都市设计导则,都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都市设计导则的要求。第二编 规划编制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第六条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都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都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第七条 编制都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 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

3、定。第二章 总体规划第十条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都市更长远的进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都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都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时期。第十二条 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都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都市进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爱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都市进展定位,即依照都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进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

4、都市进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依照现状人口规模以及都市化进展水平,分析阻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纳多种方法综合预测以后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依照预测的人口规模和都市进展目标,结合国家的都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爱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进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都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进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都市特点和特征,提出都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编制滨海新区或者区县总体规划前,还应当开展空间进

5、展战略研究。第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都市或者镇规划区范围;(二)原则确定都市性质、功能和进展目标;(三)预测本辖区内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原则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分工、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及村庄居民点的进展方向和布局;(四)原则确定本辖区内一、二、三产业进展目标及空间布局;(五)原则确定本辖区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展策略及空间布局,并与周边地区相协调;(六)原则确定历史文化爱护与都市特色营造的目标和要求;(七)研究并提出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爱护要求,原则确定禁止建设区、操纵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的范围,提出红线、绿线、黑线、蓝

6、线、紫线、黄线等规划操纵线要求;(八)原则确定城区或者镇区空间增长边界和用地布局。第十四条 辖区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本辖区与相邻区域在空间进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爱护、城乡统筹进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策略与措施;(二)制定服务于本辖区整体进展目标、进展战略; (三)确定本辖区进展方向、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制定总体布局方案,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功能分工和建设用地规模;(四)确定本辖区内重点进展城镇的进展定位和建设用地操纵范围;(五)按一、二、三产业分不确定城乡产业进展模式和空间布局;(六)提出生态环境、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爱护与利用的

7、综合目标和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操纵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确定相应的治理原则和措施;(七)确定本辖区综合交通进展规划,确定城乡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原则、目标和标准,原则确定本辖区通讯、能源、供水、排水、中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提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能源的方法;(八)划定规划操纵线的操纵范围,包括重要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的操纵范围、重要的地表水体爱护和操纵的地域范围、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爱护范围、重大基础设施的用地操纵范围、公路和都市道路用地操纵范围、铁路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操纵范围;(九)确定空间进展时序,提出规划

8、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第十五条 城区或者镇区规划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城镇性质、功能和进展目标;(二)确定人口规模,并对人口的素养与结构优化以及人口布局引导等方面内容提出指导性原则;(三)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规划区域范围;(四)确定规划区域内村庄进展与操纵的原则、措施;(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他用地;(六)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用地分类划分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并列出用地平衡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八)确定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的位置、规模布局、用地范围和操纵原则;(九)确定产业进展目标与产业布局,提出产业进

9、展的限制和引导措施,提出引导就业策略;(十)确定交通进展战略和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都市干道的走向、宽度、要紧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和用地操纵范围,确定要紧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确定对外交通设施的用地操纵范围;(十一)确定绿地系统的进展目标以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操纵范围,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爱护和操纵范围,确定岸线使用原则,提出空间形态爱护要求;(十二)确定历史文化爱护以及地点传统特色爱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建筑的爱护范围和操纵范围,确定特色风貌爱护的范围、具体内容、重点区域以及爱护措

10、施;(十三)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用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一般商品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和标准,确定划入城区或者镇区的村民居民点住区建设或者改造标准;(十四)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等设施的进展目标和总体布局以及重大市政设施位置和操纵范围;(十五)确定生态环境爱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操纵与治理措施;(十六)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防疫、防震减灾、地质灾难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并确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十七)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

11、境的标准和要求;(十八)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九)制定总体都市设计引导策略,确定城镇风貌定位,确定建筑高度分区、建筑密度分区、城镇天际线、城镇重要界面、景观轴线、景观节点、文化体系等重要总体都市设计内容的设计原则与总体布局;(二十)确定空间进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 (一)规划区范围;(二)划定禁止建设区、操纵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协调建设区,明确差不多农田爱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湿地、水源爱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三)确定各类城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镇建设用地的进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

12、区划和相应的操纵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地下空间开公布局,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四)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爱护区范围,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要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五)历史文化遗产爱护,包括历史文化遗产爱护的具体操纵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六)生态环境爱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操纵与治理措施;(七)防灾工程,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设防、应急避难场所,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难防护要求;(八)城镇空间增长边界;(九)规划操纵线的操

13、纵范围。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总体规划图纸一般应当包括区域位置图、区域进展分析图、综合交通及重大基础设施现状图、用地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图、空间结构图(城乡结构图)、城镇体系规划图、空间管制区划图、工程地质评价图、用地布局规划图、产业布局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综合交通设施规划图、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各类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图及爱护规划图、绿化生态系统规划图、环卫设施与生态环境爱护规划图、自然爱护区规划图、水源爱护规划图等。总体规划要紧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至1100000;重点地区规划图纸依照规划层次的不同,比例为12000至1100

14、00。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讲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和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讲明等内容。第三章 专业规划第十八条 专业规划是指下列规划:(一)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业布局规划、物流业布局规划等;(二)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都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等;(三)资源和环境爱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爱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爱护规划、海岸线综合利用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等;(四)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五)历史文化名城爱护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专业规划的年限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专业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二)确定其进展目标和水平;(三)确定其进展布局和进展规模;(四)提出近期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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