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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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30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

2、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依照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能够有所区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能够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

3、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能够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情愿回原单位接着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接着工作的,原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依照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有专门规定的,能够按有关规定办理。 11、依照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

4、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治理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刻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能够不签订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事实上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假如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

5、、休假等有关待遇。 15、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假如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托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能够由用人单位拟定,也能够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有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

6、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能够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够不再约定试用期。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不管是初次就业的,依旧由固定

7、工转制的,都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21、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能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躯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施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22、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

8、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23、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治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9、(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三)经济性裁员 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讲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刻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方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

10、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往常,由于某种缘故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早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即能够单方依法解除,也能够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27、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

11、无效有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临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临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

12、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能够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能够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2、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能够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假如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

13、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能够接着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

14、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7、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事实上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

15、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能够从其规定。 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能够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2、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假如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能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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