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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及事实上施细则对比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细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细则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条例第十
2、八条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 体企业、
3、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 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二条(六)项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 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组织。 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 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 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4、织。细则第七条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能够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不计算缴纳所得税;也能够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治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治理和操纵的机构。细则第五条 税法第三条所讲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治理与操纵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5、、场所,包括:(一)治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托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托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物资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细则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讲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讲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不指明者外,统称为企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讲的机构、场所,是指治理机
6、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因此及营业代理人。细则第四条 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讲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托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托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托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托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托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托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同意订货。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物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
7、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意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 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 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8、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细则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讲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讲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税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细则第六条 税法第三条所讲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9、(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
10、他所得。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物资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宅所在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
11、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治理、操纵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差不多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细则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细则第五十四条
12、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税法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细则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所讲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一)制造业: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治理费用财务费用)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5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
13、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二)商业: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治理费用财务费用)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三)服务业: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治理费用财务费用)(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细则第十一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第十七条 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
14、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 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 纳税所得额。第十六条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纳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率或者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
15、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第二节 收入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预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